导读: 来源:河南广播电视台-王莹。近日,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纠纷案件。男子戴某下班送同事王某回家途中,行驶至某路段时撞向路边墙壁,致同事王某当场死亡。 交警认定戴负事故全责,王无事故责任。 戴某及王某家属对此无异议,王某家属要求戴某赔偿130余万元。 图片来了
开车撞死人,开车撞死人了会坐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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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福建厦门,海沧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纠纷案,男子戴某下班时顺路搭载同事王某回家,行驶至某路段时碰撞到路边墙体,造成同事王某当场死亡。交警认定:戴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不负事故责任。戴某与王某家人对此均无异议,王某家人要求戴某赔偿130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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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戴某与死者王某系同事关系,事故车辆系非营运机动车,戴某搭载王某并未向其收取费用,且事故认定书中并未发现戴某存在故意或明显重大过失的情形。法院酌定戴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判决戴某赔偿王某家人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90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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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下班顺路载人回家是常事,戴某载同事回家发生事故的事情在网上引发网友关注,一些疑问也随之而来。好意顺路载朋友回家,中途却遭遇车祸,那谁该为他的伤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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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民法典中将此做法称之为“好意同乘”,如果在搭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载人方在交通事故中如果是无责,那么搭乘人的损失,应当由事故中侵权人来承担。如果载人方在事故中有责,那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减轻载人方的承担责任。
此外,关于“好意同乘”,我们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如果驾驶人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则不能减轻其赔偿责任。第二,如果搭乘人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那也需要分担一定比例的损失。第三,“好意同乘”的前提是无偿搭乘,像房产开发公司的免费看房车、超市的免费购物车等,这些提供的乘车服务属于经营活动的一部分,不适用民法典中关于“好意同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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