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设施管理规定,公共设施管理规定最新

张强律师 法律知识 2022-09-18 21:59:22

导读:1、各公共设施、场所的功能是根据使用需求而特别施工建设形成,未经后勤处同意不得任意改装、拆卸、移动、改建。2、各部门使用人要本着爱护公物,细心使用与操作的原则,使用好、

1、各公共设施、场所的功能是根据使用需求而特别施工建设形成,未经后勤处同意不得任意改装、拆卸、移动、改建。

2、各部门使用人要本着爱护公物,细心使用与操作的原则,使用好、保管好各区域场所的设施、设备与教学用具。严格执行学校对各处、室的安全管理制度,爱护公物,不得损坏,对损坏公物的要按价赔偿,特别是故意损坏公物的要重罚。学校对各处室设施要有专人管理,责任落实,总务处要定期检查、记录。

3、在使用过程中,未经批准或未交付使用的场馆与设施,不得随意动用,有特别使用要求,要提前申报;其中小会议室、大会议厅须提前申请。

4、正式活动在20-70人之间使用小会议室,在70-622人之间使用大会议厅。其余情况由各年级组自行安排相应功能教室开展。

5、在使用操作中,如发现有异常现象需要维修、维护,要及时报后勤处。属个人损坏或人为损坏由当事人赔偿。

6、各使用部门及个人,各功能室、场所使用后要关好门窗、水电;对使用借用的物件要及时归还,如发现有未关好门窗、水电的部门及责任人,将按管理的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所借物品器具有人为损坏丢失由个人负责赔偿。

7、各教职工都有义务在各自工作环境中进行监督指导,发现有故意损坏、破坏或下班未关水电、门窗的,有权制止也有义务管理。

8、各部门及教职员工要积极配合督导人员的检查工作,不得无故刁难,有问题要及时向后勤处反映,有错误要及时纠正,不得无理取闹。

9、各部门要针对各管理区确定出各室、各场所的责任人,负责自己辖区公共设施、场所及设施设备的使用与管理。

10、下班时间未能做好相应管理的将给予经济处罚:A、灯、风扇、未关水龙头长流水罚10元/个;B、门窗未关20元/次;C、背投电视、电教设施、空调未关30元/次;D、因管理不到造成校财产损失的要照价赔偿;E、每月出现三次以上者(含三次)加倍处罚。

11、对于情节严重者在经济处罚外,同时给于行政处罚。

12、以上制度望各部组教职工共同遵守,认真执行,协助搞好部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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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广州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布的内容,最近很多人很困惑,一直在咨询小编,今天法律界网小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配套学校不完工将缓发预售证

以往开发商建房子总是先建住宅,再建配套的公共设施,导致小区公共设施存在烂尾现象。以后,这样的情况将不被允许发生。昨天,广州市法制办就《广州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公众征求意见,其中规定,小区内独立设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规划地块建设总量(不含公共服务设施)完成50%前建设完毕,否则将暂缓核发预售许可证。

公交站等应预售前验收

征求意见稿规定,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与住宅建筑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全部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规划地块建设总量(不含公共服务设施)完成80%前建设完成,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此外,居住用地内独立设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规划地块建设总量(不含公共服务设施)完成50%前建设完毕,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其中,垃圾压缩站、变电站、公共厕所、综合医院、卫生服务中心、卫生站、消防站、派出所、燃气供应站、公交首末站等设施应当在住宅首期工程预售前先行验收。

征求意见稿要求,国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预售许可证时,应当对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施工进度进行核实,对不符合建设工程项目的,暂缓核发预售许可证。

验收后半年全部移交

据介绍,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中的幼儿园、小学、中学、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由建设单位统一代建,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指定的接收单位。而小区的群众性体育运动场地、文化站(文化活动中心)、社会停车场(库)等业主共有或者共享的其他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由建设单位按照规划确定的使用功能和《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使用和组织经营管理。

征求意见稿规定,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移交工作,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后6个月内全部完成。

小贴士

市民对于《广州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管理规定有建议和意见的,可于2014年12月18日前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反映或提交。

反映或提交的途径有:

1.登录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网站(http://www.gzlo.gov.cn),通过网站上的“立法征求意见”栏目提交;

2.在新浪微博“广州政府法制”提交;

3.邮寄至广州市府前路1号4号楼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处(邮政编码:51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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