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索赔函,物流索赔函模板

张强律师 法律知识 2022-09-18 21:3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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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企业的经营范围越来越大,货物的流通导致物流业越来越发达。因为物流企业的出现,使货物的运输越来越方便,但随之而来的是货物在物流过程中出现丢失或者损坏应考虑的理赔问题。那货物丢失后,物流索赔函应该怎么写?小编将为您提供物流索赔函范文供您参考,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一、物流索赔函范文

物流索赔函范文

我公司于XX年XX月XX日经贵司运至XXXXXXXX ,交付收货人XXXX 托运数量XXXX (货运单号:XXXX )我公司已全额支付了上述托运货物的所有费用。

XXXX日,贵司将上述我方货物交付收货人XXXX验收。收货人验收时,经贵司工作人员及收货人查验,发现所收货物共计XXXX ,另外 XXXX查无去向。所丢失上述我方货物,价值合计XXXX 元。

请贵司将上述价值额于 XXXX年XX 月 XX日前赔偿我方。上述货物的丢失已导致我方相关设备无法按时正常投入运转,为防止损失扩大,我方已支付了远远大于丢失货物价值以上的费用。如果贵司未在上述期限内支付上述赔偿,我方只有通过法律途径追偿全部损失。

请贵司珍视自己来之不易的商业信誉,本着长期合作的契约精神,尊重客户的合法权益。

顺祝 商祺

代理人(签字):

联系电话:

二、物流理赔标准

行业对物流理赔没有规定,一般都是每个公司自己的规定,客户可以在运单背面找到赔偿条款,以下是几种货物丢失赔偿方式:

1、缴纳运费总额的3倍进行赔偿

2、按每公斤10~20元赔偿(一般为空运)

3、赔偿限额不超过运费,或者不超过运费的几倍

实际操作中, 具体的赔偿额 一般都要高于这些,这要取决于客户与物流公司的沟通, 以及客户在中的地位和价值, 双方合作时间长短, 客户发货对产生利润的多少, 这些因素都是最终赔偿主要考虑的问题,也是相当于把自己经营的利润做为赔偿,这种赔偿一方面是保证自己的信誉,另一方面还是重视与客户的合作。客户在理赔时应保留相关运单,货物价值证明等,要求对方迅速出具调查结果,如在运输的哪个环节丢失,在沟通无望的时候,马上咨询律师,或者进行相关投诉。先确定赔不赔,再确定赔多少,最后确定什么时间赔。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提供的物流索赔函范文,希望可以帮助到您。在实际的生活中,如果当事人发现自己的货物在物流过程中丢失或者损坏,应迟早联系物流公司进行处理,请物流公司进行相关的调查,确定责任,再进行相应的理赔,争取尽早解决,以免时间拖延而导致不必要的损失。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哈尔滨律师!


物流索赔函模板

物流索赔函,物流索赔函模板

海运索赔函范文

索赔函

致xx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xxxx年x月x日我公司委托贵公司承运活性炭从起运港:福州市江阴港至目的港:巴西桑托斯,提单号:MSCUFI131xxx,船名航次:CRUSADER-HK517A.由于拖车在xxxx市至福州市江阴市运输途中,发生追尾事故。导致集装箱箱体损坏,经双方人员现场开箱检查,发现货物破损6包。确认由此次运输发生事故造成。

此次事件,不仅使我公司货物受损,而且造成我司二次紧急调运货物补缺以及相关运输费用、人员误工,最为严重的是造成我公司对客户逾期交货,并要承担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为此我公司向贵公司郑重要求赔偿以下费用损失:

1、货物直接损失:xxx6包×200元/包=1200元

2、调运货物运费:600元(300km×2.00元/Km)

3、人员差旅费:1100元(3人三天两夜)

4、逾期交货违约责任(免)费用共计:2900元

福建省xxxx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向航空公司的索赔

(一)航空公司的责任范围

根据有关国际公约规定,航空运送人对于已登记的货物,在航空运送期间内,有毁坏、灭失或损害时,应负赔偿责任。

航空运送的货物,因迟到所受的损失,运送人应负赔偿责任,但尚须就各种情形视其是否超过合理时间以决定其是否迟到。

上述责任的形成,以运输人怠于注意为条件,如运输人能证明其已给予充分注意,为运送人负责任,即使未予充分注意,成立上述责任时,其责任范围,也仅负“限制责任”。

(二)航空运送人的责任期间

航空运送人对已经登记的货物,在“航空运送期”内有毁坏、灭失或损害时,应负责赔偿。“航空运送期”是指货物交付运送后的期间而言,即在航空站中,在航空器上或在飞行场外降落的任何地上,均包括在内。

(三)损害赔偿金额的标准

根据有关国际公约规定,航空公司对于承运货物的损坏赔偿金额以每公斤250法郎为限;其托运人于交付时有特殊声明,如需付额外运费,且已照付的,运送人除能证明所声明的价值比实际价值较高者外,应照所声明的价值赔偿。

(四)索赔请求的期限

货物经权利人接受无异议时,即认为是依运送文书所规定完好交付的表现证据。

货物有损坏时,权利人应于发觉时即向运送人声明异议。声明异议自收到日起不得逾14日,如因迟到所致的损害,则自该货物得为处分之日起,最迟不得逾21日。

向船公司索赔

(一)船公司的赔偿责任范围

船公司收受运费为托运人运送货物,由装货至交货的全部过程中,应负责保持货物的原状,船公司对于货物的灭失、毁损、延误、迟到等损害,除非能举证证明船方在收受、运送、交货过程中船方并未怠忽责任,也无任何过失,否则不能免除赔偿的责任。因此。节方除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损害外,必须赔偿货物的残损的损失。然而:船公司于签订运输契约时,多在契约内或提单内依法规定免责条款以限制其所负责任。

(二)船公司的责任期间

关于承运人负责运送期间,依海牙规则第一条规定:“始于货物装上船之时,而止于货物离船之际”。就习惯而言,除佣船场合须看如何约定外,一般定期船公司承运货物的条件多为,运送期间是开始于货物在装货港搬上船边索具。而终止于货物在卸货港从索具中卸落船边。换言之,就是。所以,其责任期间为。

(三)船公司赔偿金额的规定

承运人因过失违反处理承运货物应加以的注意时,对于承运货物的毁损、灭失应负责任。即使对于货物的迟到也应负责任,除非承运人能证明其在处理货物时已加以必要的注意及处置,才可免除其责任。

损害赔偿,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契约另有订明外,应以填补债权人所受损害及损失利益为限。

(四)赔偿的请求期限

有受领货物权利的人,如欲对运送人要求因货物的毁损、灭失所发生的损害赔偿时,应于法定期限内,以书面向运送人或其代理人发出损害通知。

海运保险理赔原则

1、以海上保险合同为依据的原则。海上事故发生后,是否属保险责任范围、是否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赔偿金额多少、免赔额的确定、被保险人自负责任等等均依据保险合同确定的责任。

2、合理原则。海上保险人在处理保险赔偿时,要以保险合同为依据并注意合理原则,因为海上保险合同条款不能概括所有情况。

3、及时原则。海上保险的主要职能是提供经济补偿。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应迅速查勘、检验、定损,将保险赔偿及时送到被保险人手中。

从上面法律界网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关于海运索赔函的问题,相信大家都有了一定的了解。法律界网小编同学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对于一些货运,海运等货物运输一定要多加注意,在运输时候对于相对贵重的物品可以选择增加保额,更多相关资讯,请大家到法律界网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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