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房产税试点城市还未公布,以下城市概率很大:1、上海市:以前试点过房地产税的城市上海市,因为缴税基本好,2022年房地产税试点的呼吁也很高,再次试点,共享工作经验。2、重庆市:2011年逐
房产税试点城市还未公布,以下城市概率很大:
1、上海市:以前试点过房地产税的城市上海市,因为缴税基本好,2022年房地产税试点的呼吁也很高,再次试点,共享工作经验。
2、重庆市:2011年逐渐,重庆市早已在做房地产税的试点,到今日这一些房地产税依然是在试点环节中还并没有完毕,2022年重庆市再次试点的可能性非常大。
3、深圳:深圳做为社会主义社会先行示范区,深圳的房子价格承受能力较为强,因此深圳是可能性较大的城市。
4、杭州市:浙江省是实现共同富裕示范园区,实现共同富裕就需要避免一同投资房产,因此改革创新试点可能性非常大。浙江省被列入试点的可能性非常大,尤其是杭州。
5、海南省:海南省做为国内第一个提 " 去房地产业化 " 的省区,加上自由港的基本建设及其我省限购政策的优点,也完完全全可以列入试点。先前在网上提到的浙江省、深圳和海南省列入改革创新试点,尽管是一部分专业的见解,可是真实度或是很高。
6、武汉市:武汉市可以做为中间省会城市象征性的城市,执行房地产税试点的可能性也非常大。
房产税试点政策
1、房产税试点范围:
试点地区的房地产税征税对象为居住用和非居住用等各类房地产,不包括依法拥有的农村宅基地及其上住宅。土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地产税的纳税人。房地产税试点改革主要是将个人住宅纳入房地产税征收范围。农村宅基地及其上住宅并未纳入征收范围。
2、房产税税率: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或者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而此类试点工作中此类房产的税收标准并未改变,那么相对个人住宅纳入房地产税收范围,这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利好公寓、办公楼等类别的非居住用房地产。
房地产税试点城市名单
房产税试点于2011年1月份已经在上海和重庆已经首先开始实施。第二批有可能会被列入房产税试点的城市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终于在2013年5月24日,房产税试点扩容被证实,将增加房产税改革试点城市,一二线高房价城市“中枪”几率颇高。
房产税试点的暂行条例:
房产税暂行条例又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二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第五条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2、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5、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六条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第七条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条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抄送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本条例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房产税试点城市:
上海试点
《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为进一步完善房产税制度,合理调节居民收入分配,正确引导住房消费,有效配置房地产资源,根据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有关精神,市政府决定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现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试点范围
试点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
二、征收对象
征收对象是指本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购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下同)和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的住房(以下统称“应税住房”)。
除上述征收对象以外的其他个人住房,按国家制定的有关个人住房房产税规定执行。
新购住房的购房时间,以购房合同网上备案的日期为准。
居民家庭住房套数根据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本市拥有的住房情况确定
重庆试点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行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为调节收入分配,引导个人合理住房消费,根据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有关精神,重庆市人民政府决定在部分区域进行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试点区域
试点区域为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以下简称主城九区)。
二、征收对象
(一)试点采取分步实施的方式。首批纳入征收对象的住房为:
1.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
2.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高档住房是指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2倍(含2倍)以上的住房。
3.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
新购住房是指《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购买的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新建商品住房购买时间以签订购房合同并提交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中心的时间为准,存量住房购买时间以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时间为准。
(二)未列入征税范围的个人高档住房、多套普通住房,将适时纳入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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