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产品质量管理制度范本

张强律师 法律知识 2022-09-14 15:22:04

导读: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和对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对产品的质量管理,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办法和先进的科学技术,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引导、促进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五条 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产品质量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对举报属实和协助查处违反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奖励。第二章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第六条 对产品质量实行监督检查制度。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重点是: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用户、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第七条 技术监督部门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监督抽查,是指对重点产品质量进行的检查;
  (二)统一监督检查,是指在全省范围内对生产某类产品的所有企业进行的检查;
  (三)定期监督检查,是指按照确定的产品目录和检验周期进行的检查;
  (四)日常监督检查,是指对日常监督中发现的以及用户、消费者和有关组织举报、反映质量问题较多的产品进行的检查。第八条 监督抽查、统一监督检查和定期监督检查必须按计划进行;在同一检查周期内,对经检验认定为合格的产品,不得重复检查。检查周期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为六个月。
  省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制定全省性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市(地)、县(市)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抽查和定期监督检查计划,报省技术监督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日常监督检查,由县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实施。第九条 生产者生产的产品,经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认定为不合格的,技术监督部门除责令其限期整改外,应当实行质量跟踪制度。整改后的首批产品,未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不得出厂销售。第十条 对可能导致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后果的产品,以及用户、消费者反映强烈的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可以实行售前质量报验制度。
  实行售前质量报验的产品应当严格控制。实行售前质量报验产品的目录和实施办法,由省技术监督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一条 监督检验及检验产品质量的依据是:
  (一)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经依法备案的企业标准;
  (三)产品标识中明示的内容、实物样品、产品说明和合同中的质量约定;
  (四)国家和省技术监督部门批准的产品质量检验方法或质量评价规则。第十二条 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被检查者、利害关系人、证人,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其他有关资料;
  (二)进入产品生产、销售、存放场所进行检查,抽取检验样品;
  (三)查阅、复制监督检查所需的合同、帐册、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等资料;
  (四)封存、扣押有关物证、书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三条 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和有严重质量问题、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产品,经县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封存、扣押的强制措施。
  封存、扣押产品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十日。因检验有特殊时间要求的产品,可以顺延。

产品质量管理制度范本

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产品质量管理制度范本

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推行本公司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并能提前发现产品质量问题,并予以迅速处理,来确保及提高产品质量使之符合管理及市场需要,特制定本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第二条范围

产品质量管理制度范文本质量管理制度包括:

1.质量检验标准;

2.不合格品的监审;

3.仪器量规的管理;

4.制程质量管理;

5.成品质量管理;

6.产品质量异常反应及处理;

7.产品质量确认;

8.质量管理教育培训;

9.产品质量异常分析及改善。

各项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的设订

第三条制定质量检验标准的目的

使检验人员有所依据,了解如何进行检验工作,以确保产品质量。

第四条检验标准的内容:应包括下列各项

(一)适用范围

(二)检验项目

(三)质量基准

(四)检验方法

(五)抽样计划

(六)取样方法

(七)群体批经过检验后的处置

(八)其它应注意的事项

第五条检验标准的制定与修正

1.各项质量标准、检验规范若因①设备更新②技术改进③制程改善④市场需要⑤加工条件变更等因素变化,可以予以修正。

2.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修订时,总经理室生产管理组应填立“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设(修)订表”,说明修订原因,并交有关部门会签意见,呈现总经理批示后,始可凭此执行。

第六条检验标准内容的说明

(一)适用范围:列明适用于何种进料(含加工品)或成品的检验。

(二)检验项目:将实放检验时,应检验的项目,均列出。

(三)质量基准:明确规定各检验项目的质量基准,作为检验时判定的依据,如无法以文字述明,则用限度样本来表示。

(四)检验方法:说明在检验各检验项目时,是分别使用何种检验仪器量规或是以官感检查(例如目视)的方式来检验,如某些检验项目须委托其他机构代为检验,亦应注明。

(五)取样方法:抽取样本,必须由群体批中无偏倚地随机抽取,可利用乱数来取样,但群体批各制品无法编号时,则取样时,必须从群体批任何部位平均抽取样本。

(六)群体批经过检验后的处置:

1.属进料(含加工品)者,则依进料检验规定有关要点办理(合格批,则通知仓储人员办理入库手续,不合格批,则将检验情况通知采购单位,由其依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需要特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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