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法律分析:天气已逐渐变热,溺水事故又将进入高发期。各地教育部门和学校要迅速行动起来,按照教育部预防溺水有关工作要求,做好教育管理、家校配合、联防联控工作,切实降低溺水事故
法律分析:天气已逐渐变热,溺水事故又将进入高发期。各地教育部门和学校要迅速行动起来,按照教育部预防溺水有关工作要求,做好教育管理、家校配合、联防联控工作,切实降低溺水事故发生率,减少学生溺亡人数。
法律依据:《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关于切实做好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的通知》 一、深入开展预防溺水主题教育。要通过大量惨痛的案例和教育部免费发放的防溺水安全教育挂图、卡片等多种资源,通过各种方式让学生明白私自下水游泳玩耍的极端危险性,掌握预防溺水知识和遇险逃生、自救互救技能,特别是遇到同伴溺水时不要盲目地手拉手施救,要智慧救援,立即寻求成人帮助。要让学生知晓上下学路上的溺水隐患,主动远离危险水域。要确保防溺水教育落实到每一所学校、每一个班级、每一名学生,特别是农村学生、男学生、留守儿童等重点群体,使预防溺水常识生生尽知。二、提醒家长履行监护责任。要尽早召开一次预防溺水专题家长会,告知家长认真落实监护人职责,切实承担起学生脱离学校监管后的看护责任,使预防溺水意识深入人心、家喻户晓,确保孩子离校后有人管。会上要将我司起草的《致全国中小学生家长的一封信》(附件)发到每一名学生家长手中,要求家长在回执上签字,学校回收并统一保管回执。今后再发生学生溺水事故,省级教育部门在上报情况时要同时提交溺亡学生家长签字的回执。对于因外出打工等原因长期不在学生身边的学生家长,也要采取适当的方式将附件送达家长,确保不漏一生。 三、完善预防溺水工作机制,消除溺水隐患。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汇报,提请党委政府协调相关部门和各乡镇政府完善预防溺水协调机制,形成预防学生溺水的合力。要组织干部教师对所有学生进行一次家访,摸清学生上下学途经路段的水情特点,有针对性地提请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村(居)委会在重点水域和危险路段采取措施,没有设立安全隔离带、防护栏的要抓紧设立,没有设置安全警示标牌的要抓紧设置,没有落实巡防专人的要抓紧落实,不放过任何一处溺水隐患。
一、学生溺水身亡学校需要负责任吗
学生溺水身亡学校是否需要承担责任需要根据下面几种情况确定:
1、学校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
(1)学校在国家规定上课时间或周末、节假日时间内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或校外活动,没有对学生进行相应安全校验,没有在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情况下,学生溺亡的;
(2)因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安排未成年学生参加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活动导致学生溺亡的;
(3)在明知学生身体有特异体质或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活动的情况下,未予以必要注意导致学生溺亡的;
(4)学校发现学生擅自离校外出,未及时告知学生监护人导致学生溺亡的;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2、学校不承担责任的情形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如学生溺亡系以上情形发生的且学校的行为并无不当之处,学校不承担学生溺亡的事故责任。
3、学校承担补充责任的情形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一条 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学校如果没有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责任,那么学校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学校应当怎样做好安全保障义务:
第一,确保校园的各种教育设施符合安全要求,对于存在的安全隐患做到及时排除。
第二,对学生进行安全和法治教育,提高学生自身安全意识。
第三,为避免人身损害赔偿事件的发生,学校要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即使发生事故,学校也有义务及时采取措施救护受害的学生,避免损失扩大。
第四,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学校应尽到更大的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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