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我们在办理刑事辩护法律援助案件时,由于援助的特殊性,也就是说案件通常是相当严重的,预期的刑罚期限也是比较重的。案例中经常有鉴定报告,那么鉴定报告不被识别怎么办?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
补充鉴定,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区别
我们在办理刑事辩护法律援助案件的时候,因为援助的特殊性,也就是说案情通常会比较重大,预期的判罚刑期也都会比较重,案件中经常会有鉴定报告出现,那么如果对鉴定报告不认可时,如何处理呢。《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业务操作指引》第5.7.3.4条规定,律师会见受援人时可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告知以下法律规定以及享有的权利,其中第五项规定,
享有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向他告知的权利及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上述规定呢,都肯定了犯罪嫌疑人有申请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的权利。说到这,我想先说一起我作为辩护律师办理过的故意伤害致死案件中,重新鉴定的重要性,侦查机关锁定伤害与致死因果关系最重要的一份证据就是死亡原因鉴定报告,根据鉴定报告,死亡原因系外伤导致的脑出血,翻阅了历次的住院病历资料以及大量的医学文献资料,并咨询了很多医学专家,我作为辩护律师经与家属沟通,申请了死亡原因重新鉴定,最终的鉴定结论认可被害人的死亡原因是病理性脑干出血,不排除外伤与其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建议外伤参与度在20%左右为宜。因为这个死亡原因重新鉴定,案件的结果非常理想,在没有自首、立功、谅解等法定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下,最终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核准,在法定刑期以下判决5年有期徒刑。我说这个案件,主要是想说明案件的重点是重新鉴定,以及重新鉴定的费用高达数万元。那么话说回来了,被援助的对象连请律师的费用都掏不起,又怎么会有钱支付相关的鉴定费用呢!其家属一般也是处于放任、不管的状态,很多时候,我们开庭的时候都见不到受援人的家属,就是因为家属放任不管态度的体现。所以在法律肯定了犯罪嫌疑人等受援对象有权申请补充鉴定、重新鉴定权利的前提下,怎么充分保障受援人这一权利呢。
2020年12月30日司法部发布了《司法鉴定与法律援助工作衔接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受援人可以向给予其法律援助决定的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提出减免司法鉴定费用申请,填写《减免司法鉴定费用申请表》,并提交相应材料。第五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受援人递交的申请表等相关材料后,经核查无误的,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减收、免收司法鉴定费用,并依法按程序及时开展鉴定工作。第八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依法减免法律援助案件受援人司法鉴定费用。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将法律援助案件中产生的司法鉴定费用列入直接费用予以安排。
《法律援助法》的发布,对此做出了进一步明确性的以及肯定性的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况对受援人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对法律援助人员复制相关材料等费用予以免收或者减收。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受援人减收或者免收公证费、鉴定费。
刑事案件中大量存在鉴定报告,鉴定报告又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在没有补充鉴定意见,或者是重新鉴定意见的情形下,无论是受援人还是援助律师都很难推翻鉴定结论,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即使是非法律援助案件,巨额的鉴定费用对于当事人及其家属而言也是一个很大经济压力,更何况是对法律援助对象呢,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在办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时,我们律师可以充分利用这一规定,要求减免鉴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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