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法律分析:第一,监狱。《监狱法》第二条规定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第二,司法行政机关管理指导的社区矫正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规定对被判处
法律分析:第一,监狱。《监狱法》第二条规定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
第二,司法行政机关管理指导的社区矫正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第三,公安机关的看守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四,公安机关的派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 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五,各级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 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第二百六十一条 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
我国《监狱法》
第二条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
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百六十条
刑罚执行机关
一、刑罚执行的原则有哪些
1、刑罚执行有以下原则:
(1)教育性原则概念:是指执行刑罚应从实现特殊预防及一般预防的目的出发,对犯罪人及社会公众进行积极教育,而非消极的惩罚与威慑。
(2)人道主义原则概念:是指尊重犯人人格,禁止使用残酷处罚手段,关心犯人的实际困难,注重犯人的政治思想和文化、技能教育,促使其成为自食其力的新人。
(3)区别对待原则概念:是指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根据犯人的具体情况,给予个别处遇措施。
(4)社会化原则概念:是指在刑罚执行过程中,依靠社会力量对受刑人进行帮教,使之易于复归社会。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主刑和附加刑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条规定,主刑种类,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第三十四条规定,附加刑种类,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第三十五条规定,驱逐出境,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二、刑罚执行的概念是什么
刑罚执行是指监狱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的程序性内容,包括收监、减刑、假释、对罪犯服刑期间又犯罪的处理、暂予监外执行、释放等。刑罚执行与狱政管理、教育改造、劳动改造等内容共同构成监狱工作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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