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司法鉴定时限司法鉴定一般程序第二十八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在司法鉴定授权委托书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 第三章第二十八条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耗时较长的,经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完成鉴定的时限,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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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时限的规定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八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
第三章·第二十八条
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
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重点解读:
期限制度是诉讼制度中必不可少的重要内容,以保障诉讼活动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保障诉讼效率。在有些诉讼案件中,司法鉴定意见对司法审判活动具有重要作用,从而对诉讼进程和周期具有重要影响,如实践中有些鉴定事项受到客观因素的影响,或者由于鉴定活动本身规律性的原因,鉴定的周期有时较长。为提高诉讼效率,保障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及时提出司法鉴定意见,避免由于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原因导致鉴定周期延长,本条对司法鉴定的时限作出了明确规定。
本条分为四款。
第1款是对一般鉴定时限的规定。
即一般情况下,如无特殊约定或其他特殊原因,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第2款是对延长鉴定时限的规定。
对于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司法鉴定机构延长司法鉴定期限的理由限于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根据鉴定活动自身要求较长时间方可完成的。延长鉴定时限,以一次为限,不能多次延长时限。如果确需更长时间才能完成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依据本条第3款的规定与委托人协商约定鉴定时限。第3款是对约定鉴定时限的规定。
有些鉴定委托本身具有不确定性,委托人和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约定,鉴定机构按照约定的时限完成鉴定,提交鉴定意见。约定的鉴定时限应当以书面形式确定。司法鉴定机构可以在接受鉴定委托时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进行协商,而司法鉴定人在进行鉴定过程中发现需要较长时间的,也可在鉴定过程中与委托人进行协商,确定鉴定时限。第4款是关于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的规定。
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发现现有鉴定材料无法满足鉴定需求,需要委托人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委托人补充或者重新提取的鉴定材料符合鉴定需求后,再继续进行鉴定。用于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耗费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根据本通则第25条第4款的规定,见证人员经通知未到场的,司法鉴定人不得开展相关鉴定活动,延误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总结:以上内容就是对于司法鉴定时间,司法鉴定时间多久的详细介绍,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互联网,希望对您了解司法鉴定时间有帮助和参考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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