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人民解放军选出的代表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代表组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人民解放军选出的代表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代表组成。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由选民直接选出的代表组成。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几年一次
1954年-1965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机构名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主要职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决定国家大政方针,行使国家立法权。行使下列职能:
1、修改宪法;
2、制定法律;
3、监督宪法的实施;
4、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组成人员的人选;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防委员会副主席和委员的人选;
7、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8、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9、决定国民经济计划;
10、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决算;
11、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划分;
12、决定大赦;
13、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1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应当由它行使的其他职权。
1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2)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秘书长;
(3)国防委员会副主席和委员;
(4)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5)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说明:
1、第一届全国人大从1954年-1958年召开
2、第二届全国人大从1958年-1963年召开
3、第三届全国人大从1964年-1965年召开
1975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机构名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设置时间:1975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4)
主要职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决定国家大政方针,行使国家立法权。其职能同于1954年到1965年期间。
1978年-1982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机构名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设置时间:1978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4)
主要职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决定国家大政方针,行使国家立法权。其职能与设立时相比,没有变化。
1983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机构名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设置时间:1983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
主要职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决定国家大政方针,行使下列职能:
1、修改宪法;
2、监督宪法的实施;
3、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4、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6、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7、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8、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9、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10、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11、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12、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13、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14、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15、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1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2)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3)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
(4)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5)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说明:1983年-1987年第六届全国人大、1988年-1992年第七届全国人大、1993年-1997年第八届全国人大、1998年-2002年第九届全国人大、2003年-2007年第十届全国人大,每年均召开了一次会议。从此,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逐渐完善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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