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工人在劳动或视同劳动过程中,由于操作不当或其他原因而导致的对人身的侵害,为确定该侵害的主体而对该过程进行定性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一般由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工伤认定
工人在劳动或视同劳动过程中,由于操作不当或其他原因而导致的对人身的侵害,为确定该侵害的主体而对该过程进行定性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一般由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工伤认定是一种行政行为,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工伤认定的结果有四种:工伤认定、非工伤认定和不认定工伤;行政复议。工伤认定程序的特点是“不申请,不受理”;单位、职工或直系亲属一方对工伤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结论有异议的可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是一种前置程序。
就用人单位而言,工伤赔偿责任以无过错责任原则为基础。首先,工伤赔偿责任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劳动者必须证明雇主有过错,才能从雇主那里获得赔偿。如果不能证明自己的用人单位有过错,那么劳动者就不能从用人单位获得赔偿,用人单位也不会因为自己没有过错(没有证据证明)而承担工伤责任。这种归责原则,表面上符合法律的一般精神,实质上却否定了劳动者的权利。
在实际劳动过程中,由于劳动本身的复杂性,相对于用人单位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很难证明劳动者受伤的原因,大量劳动者因无法证明证据而无法获得工伤赔偿。这对工人极其不公平。随着社会的进步,各国工伤的归责原则已经从过错原则转变为无过错责任原则,即用人单位的工伤赔偿责任不以用人单位的过错为承担要件,不要求用人单位在伤害上是否有过错。这一变化有效地保护了工人的权益。
从劳动者的角度来看,被称为工伤的伤害发生在劳动者处于非故意状态或者没有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单纯将用人单位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工伤赔偿责任,而不考虑劳动者的主观心态,是不公平的。应该说,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一般规则,而不是绝对规则,排除了员工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员工自己的故意会产生排除该原则的效果。但如果不是由于员工的过失或外力造成的,仍应适用用人单位无过错责任原则,认定为工伤。当然,对于员工因重大过失造成的伤害,为了体现公平,用人单位可以给予一定的经济帮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因犯罪、违反治安管理、醉酒、自残、自杀造成的伤亡,不认定为工伤。
公司聚餐遇车祸被认定工伤
参加公司聚餐后回家发生交通事故是否为工伤
法院审理认为,公司经理组织聚餐与工作具有关联性,具有工作性质,是工作的延续。师*莎离开饭店返家途中遭遇车祸,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规定的情形;被告不予认定工伤的结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撤销。
近日,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被告济宁市市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死者师*莎(均为化名)遭遇车祸不属工伤的通知书;判令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法院审理查明,涉案死者师*莎原是济宁某通讯器材商行的职工。今年1月13日,师*莎单位经理通知公司员工,下班后到本市聚宾园饭店聚餐。当晚,师*莎准时参加了聚餐活动。晚上九点左右,师*莎骑自行车离开饭店回家途中,被一辆汽车撞死。
事后,被告认定,师*莎是离开单位到饭店就餐后返家途中遭遇车祸,不在工作范畴之内,不属工伤保险条例“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规定的情形,因此不予认定为工伤。
师*莎的家属不服,将被告起诉到法院。
律师点评: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上下班途中发生机动车事故的属于工伤。
本案焦点在于,参加单位组织的聚餐是否属于工作内容。单位以通知的形式告知职工到某某处聚餐,该通知具有行政命令的色彩,职工都应参加。它类似于单位组织参观学习。虽然表现形式不同,但仍属于工作性质。属于工作范畴。聚餐回家发生的交通事故等同于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一审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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