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车船税法,车船税规则

张强律师 法律知识 2022-09-12 13:52:43

导读:根据你的问题,找到相关答案如下,请对照使用:
1、财税[2016]42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扩大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范围的通知,全文有效
2、财税[2010]42号 财政部、国家税

根据你的问题,找到相关答案如下,请对照使用:
1、财税[2016]42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扩大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范围的通知,全文有效
2、财税[2010]4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3、财税[2000]4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条款失效]
提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财税[2009]61号 ),本文有关营业税规定自2009.01.01日起停止执行;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2号)规定,本文有关免征车船使用税的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为时效性。

车船税规则

新车船税法,车船税规则

对于国家车船税政策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的内容,最近很多人很困惑,一直在咨询小编,今天法律界网小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实施条例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车船税法第一条所称车辆、船舶,是指:

(一)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二)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确定车辆具体适用税额,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乘用车依排气量从小到大递增税额;

(二)客车按照核定载客人数20人以下和20人(含)以上两档划分,递增税额。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车辆具体适用税额,应当报国务院备案。

第四条机动船舶具体适用税额为:

(一)净吨位不超过200吨的,每吨3元;

(二)净吨位超过200吨但不超过2000吨的,每吨4元;

(三)净吨位超过2000吨但不超过10000吨的,每吨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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