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按建设项目计划审批权限实行分级规划管理详细见百科就有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和建设项目规划的主要依据
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按建设项目计划审批权限实行分级规划管理
详细见百科就有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和建设项目规划的主要依据。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审批权限。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建设项目计划审批权限实行分级规划管理。
县人民政计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县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地级、县级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计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中央各部门、公司审批的小型和限额以下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国家审批的大中型核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并报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拟收购的土地进行规划审查,出具拟收购土地的选址意见书,不符合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用途的土地,不予核发选址意见书。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办理流程
一、办理条件
申请人须满足以下全部申请条件才可申请:1.属于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2.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3.依法属于应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选址意见书的范围;4.有关批准文件,立项文件、列入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文件等;5.符合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要求;6.符合经批准的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城乡规划和交通、公共服务等相关专项规划;7.与城市各类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布局相协调;8.满足通讯、能源、安全和综合防灾等要求;9.满足风景名胜、自然生态和历史文化保护的要求。10.建设项目所在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
二、办理材料
原件
复印件核对原件
原件
复印件核对原件
复印件核对原件
复印件核对原件
复印件核对原件
复印件核对原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阳江分厅(http://www.yjbs.gov.cn/)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38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出具《特殊审查期限告知书》,组织电子核算、公示,作出审查结论;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和部门特殊审查文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规建局服务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规建局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6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出具《特殊审查期限告知书》,组织电子核算、公示,作出审查结论;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和部门特殊审查文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规建局服务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阳江高新区管委会一楼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建设和交通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3年)
第三十二条需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属于国家和省批准、核准项目投资的,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属于城市和县批准、核准项目投资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3年)
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交选址申请书、标明拟选址位置的地形图和建设项目选址评估报告等材料。
建设项目选址评估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选址方案的科学性、合法性、与城乡规划的协调性作出分析论证结论。
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先将上述材料提交建设项目选址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
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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