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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法实施细则,是为了更好的将行政赔偿得到落实,避免相关的人员逃避责任。那么,大家知道行政赔偿法实施细则的主要规定有哪些吗?下面,小编将会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行政赔偿法实施细则的相关的知识。
一、行政赔偿法实施细则
行政赔偿是指行政主体违法实施行政行为,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由国家承担的一种赔偿责任。
二、行政赔偿法实施细则的规责原则
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为从法律上确定和判断国家应否承担法律责任提供了最根本的依据与标准,它对于确定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及免责条件、举证责任等都具有重大意义。1994年《国家赔偿法》颁布以前,我国法律界对这一问题一直争论纷纷,分析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意见:
责任原则这种意见认为,判断行政主体的行为是否合法及要不要赔偿,应以该行政主体做出该行为时主观上有无过错为标准。有过错,就要赔偿;无过错,就不赔偿。这种意见考虑了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时主观上的不同状态,区分了合法履行职务与违法侵权两种截然不同的行为,无疑是有意义的,且符合普通群众的心理习惯,容易为人接受。但这种观点实施起来却较困难。因为要认定一个行政机关这样一个组织体有无过错是很困难的,它不象认定一个人有无过错那样容易,这样在实践中可能导致大部分受到侵害的公民事实上得不到赔偿,悖离了过错原则的本意,也不符合国家建立行政赔偿制度的初衷。
无过错这种意见主张不论行政机关行为时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要结果上给公民造成损害,就要承担赔偿责任。无过错原则的好处在于克服了过错原则要考察机关主观过错的困难,简便易行,也利于受害人取得赔偿。但无过错原则无法区分国家机关的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把赔偿与补偿混为一谈,这是不可取的。
违法责任所谓违法责任原则,是指行政机关的行为要不要赔偿,以行为是否违反法律为唯一标准。它不细究行政机关主观状态如何,只考察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与法律的规定一致,是否违反了现行法律的规定。这一原则既避免了过错原则操作不易的弊病,又克服了无过错原则赔偿过宽的缺点,具有操作方便、认定精确、易于接受的特点,因而是一个比较合适的原则,为我国颁布的《国家赔偿法》所接受。该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就是对违法原则作为行政赔偿基本归责原则在立法中的明文规定。因此,无论行政机关在作出职权行为时有无过错,只要其行为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且因此给相对人造成损失,就应承担赔偿责任,而不管其主观上有无过错。受害人也无须证明作出行为的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有故意或过失,只要行政机关无法证明其实施的行为合法就要无条件地予以赔偿。
综上所述,行政赔偿法实施细则是行政主体违法实施行政行为,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由国家承担的一种赔偿责任。另外,《国家赔偿法》对行政赔偿法实施细则的规责原则做出了相关的解释,可以用于判断责任的划分,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唐山律师。
延伸阅读:
无罪国家赔偿标准是什么?
国家赔偿方式包括哪些
国家赔偿法的适用主体包括哪些人
行政赔偿法的司法解释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赔偿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行政赔偿的权利,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赔偿请求人认为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依法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申请行政赔偿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接受行政赔偿申请并作出处理的机关是行政赔偿处理机关,当依法确认具有赔偿义务时,即作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法制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法制机构,是行政赔偿处理机关(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所属或者内设的行政赔偿工作机构,负责具体处理行政赔偿事务。
未设法制机构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由其指定的机构负责具体处理行政赔偿事务。
第四条行政赔偿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行政赔偿请求;
(二)拟订受理行政赔偿案件通知书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赔偿案件通知书;
(三)调查案情和收集证据;
(四)拟订行政赔偿决定书或者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
(五)提出追偿行政赔偿费用的建议;
(六)提出追究或者免除责任人员法律责任的建议;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赔偿请求人要求行政赔偿的,应当向行政赔偿处理机关递交行政赔偿申请书。申请书可以直接递交或者委托递交,也可以邮寄递交。申请书可以委托他人代写。赔偿请求人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行政赔偿处理机关记入笔录。
第六条行政赔偿处理机关收到行政赔偿申请时应当进行登记,并在7日内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符合行政赔偿申请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向赔偿请求人发送受理行政赔偿案件通知书。
(二)对不符合行政赔偿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向赔偿请求人发送不予受理行政赔偿案件通知书,通知书中须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对行政赔偿申请书未载明《国家赔偿法》第十二条规定内容的,将申请书发还赔偿请求人,限期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未申请。
第七条行政赔偿工作机构对拟受理的行政赔偿案件,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行政赔偿处理机关负责人批准。
对立案审理的行政赔偿案件,应当在收到行政赔偿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八条行政赔偿处理机关发现已受理的行政赔偿案件不应当由本机关继续处理的,应当移送有处理义务的行政机关处理。移送机关应当制作行政赔偿案件移送书,并附送行政赔偿申请书和有关材料,同时向赔偿请求人发送行政赔偿案件移送通知书。
第九条行政赔偿处理机关对立案审理的行政赔偿案件,应当指定3
名以上单数的工作人员进行审理。审理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不得刁难、阻挠和拒绝。
第十条行政赔偿案件审理的主要事项是:
(一)是否有侵犯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事实及损害的程度;
(二)损害是否由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所致;
(三)损害是否属《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行政赔偿范围。
第十一条行政赔偿案件经过审理,认为符合行政赔偿条件的,应当给予行政赔偿;认为不符合行政赔偿条件的,不予行政赔偿。给予行政赔偿或者不予行政赔偿应当由行政赔偿处理机关的负责人作出决定。对重大或者复杂的行政赔偿案件,应当由行政赔偿处理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
决定。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在作出行政赔偿决定前,可以在法定范围和标准内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项目、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进行协商。
第十二条依照前条规定决定给予行政赔偿的,由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制作行政赔偿决定书;决定不予行政赔偿的,由行政赔偿处理机关制作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
行政赔偿决定书或者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由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或者行政赔偿处理机关法定代表人署名并加盖本机关印章;不予受理行政赔偿案件通知书或者行政赔偿案件移送书应当盖行政赔偿处理机关印章;其他文书可以盖行政赔偿工作机构印章。
第十三条送达行政赔偿决定书或者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须有送达回证,直接送交受送达人或者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交收发部门签收;受送达人指定代收人的,可以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将文书留置受
送达人住所即视为送达。
受送达人及其他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为送达日。邮寄送达的,以邮件的签收日为送达日。
第十四条赔偿请求人对不予受理行政赔偿决定、行政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行政赔偿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制作的行政赔偿决定书或者行政赔偿处理机关制作的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应当在制作之日起1个月内,将其副本按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
(一)人民政府制作的决定书,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二)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制作的决定书,报本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三)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制作的决定书,报直接主管该组织的行政机关备案。
第十六条制作行政赔偿决定书或者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的机关发现所作决定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自行纠正。
第十七条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领导权的上级主管部门对下级机关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赔偿决定发现确有错误的,可以责令重审,予以撤销或者改变。
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机关不依法受理、审理行政赔偿案件或者不依法履行赔偿义务以及不依法向责任人员追偿赔偿费用或者不依法对其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十八条行政赔偿费用依照有关国家赔偿费用管理的法规、规章执行。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结:以上内容就是对于行政赔偿法,行政赔偿法的司法解释的详细介绍,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互联网,希望对您了解行政赔偿法有帮助和参考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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