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企业登记,工商企业登记查询系统

张强律师 法律知识 2022-09-10 21:33:31

导读: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商企业的管理,保障合法经营,取缔非法活动,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建设,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下列工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商业、外贸业、饮食

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商企业的管理,保障合法经营,取缔非法活动,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建设,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下列工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商业、外贸业、饮食业、服务业、旅游业、手工业、修理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统称工商企业),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国营工商企业;
  (二)合作社营和其他集体所有制的工商企业;
  (三)联营、合营的工商企业;
  (四)铁道、民航、邮电通信部门及其他公用事业单位所属的工商企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办理登记的其他工商企业。第三条 工商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在中央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地方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工商企业除全国性公司外,一律在所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第四条 申请登记的工商企业,应当是直接从事生产经营并实行独立核算的单位。工商企业所属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由该工商企业统一申请登记。第五条 工商企业应当登记的主要事项: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姓名、筹建或者开业日期、经济性质、生产经营范围、生产经营方式、资金总额、职工人数或者从业人数。第六条 工商企业只准登记和使用一个名称。在同一市、县境内,不得使用已登记的同行业工商企业的名称。第七条 开办工商企业,需要进行基本建设的,应于建设项目批准后三十日内,向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筹建登记。工商企业建成后,应于投产或者开业前三十日内,向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开业登记。第八条 开办工商企业,不需要进行基本建设的,不办理筹建登记,直接申请开业登记。申请开业登记,应于开办企业批准后三十日内,向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第九条 工商企业申请筹建或者开业登记时,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开办工商企业审批程序及有关规定,分别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文件副本:
  (一)开办企业申请报告及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二)县以上计划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批准文件;
  (三)其他有关文件。
  外贸企业,联营、合营工商企业,合作社营及其他集体所有制工商企业,申请筹建或者开业登记,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文件副本外,还应当提交企业章程。第十条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工商企业筹建或者开业的申请登记,经过审查认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核准登记,发给筹建许可证或者营业热照。工商企业凭具筹建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到银行开立帐户,进行筹建或者生产经营活动。
  未经核准登记的工商企业,一律不准筹建或者开业,不得刻制公章、签订合同、注册商标、刊登广告,银行不予开立帐户。第十一条 工商企业改变企业名称、经济性质、生产经营范围、生产经营方式,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于批准后三十日内,向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
  其他登记事项如有变更,应当在年终向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书面报告。第十二条 工商企业歇业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后三十日内,向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销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工商企业停产或者停业在一年以上的,视同歇业,应当办理注销手续,缴销营业执照。第十三条 工商企业合并、分立、转业或者迁移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于批准后三十日内,分别不同情况,办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歇业注销手续。第十四条 工商企业在办理登记时,应当交纳登记费。登记费金额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第十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于工商企业的申请登记,经审查符合本条例有关规定,应予及时办理,不得无故拖延。第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对工商企业的登记资料和其他有关资料建立企业登记档案,按照专业档案进行管理。第十七条 工商企业必须按照国家的政策、法令和核定的登记事项从事生产经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有权对所管辖地区内的工商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工商企业应当提供检查所需要的文件、帐册、表报及其他有关资料。第十八条 工商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罚款、通知银行冻结其存款或者撤销其银行帐户、勒令停办或者停业、吊销筹建许可证或者营业热照的处分:
  (一)未经登记擅自筹建或者开业的;
  (二)违反核定登记事项进行生产经营不接受劝告或者不按照规定期限改正的;
  (三)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四)伪造、涂改、转让筹建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的。工商企业利用营业执照为合法形式从事非法经营的,其非法所得,应予没收。

工商企业登记查询系统

工商企业登记,工商企业登记查询系统

(1)开业工商登记。指市场主体经营的开业登记或称设立犯。经过开业登记,市场主体的法律组织形式即告合法成立,从事经营活动的权利能力即同时具备,其合法经营活动依法受法律保护,不受非法干涉和侵犯。市场经营主体的首次登记都是开业登记,未经开业登记而从事经营活动的都是非法经营,都必须予以取缔和处罚。

(2)工商变更登记。对登记事项的变更进行的登记称之为变更登记。注册上海公司企业名称变更、经营范围变更、注册资本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经营场所变更、企业住所变更、企业组织形式变更、企业股权和股东变更、公司章程变更、经营期限变更等,都须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擅自从事变更经营活动的,都是无效的,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护,而且是违法的,登记主管机关将依法查处。

(3)注销工商登记。指市场经营主体终止经营活动和法律组织形式不存在时依法履行的登记注销程序,即登记主管机关依法对解散、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责令关闭或者其他原因终止营业的市场主体,收缴营业执照、公章等,撤销其注册号,取消其企业法人资格或经营权的行政执法行为。

(4)年度检验。年度检验又称为年检制度,目前已成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监督管理市场主体的重要形式。它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按年度对市场主体(主要是公司和法人)进行检查,以确认其继续经营资格的法定制度。年检的方法主要有年检报告和年检注册两种。

1.年检报告。上海注册公司企业在自查后填写的生产经营情况报告,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

一是企业登记核准时的主要事项在一年来有无变化。有些事项如企业名称、企业地址、经济性质、核算方式;经营范围等,既要填写核准时的内容,又要填写实际情况;有些事项如从业人数、资金总额则要填写实际情况。

二是企业本年度生产经营的完成情况。如物质生产部门实际完成的产值、产量、营业收入、利润总额、亏损总额等,非物质生产部门要填写经营成果和效益等指标,以便登记主管机关监督检查。

2.年检注册。指核准登记的公司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上年度的公司年检注册、利润表或资产负债表,填写内容要求真实完整;且要经过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才能生效。

登记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予通过年检:

①企业实收资本未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限额的;

②企业实收资本虽然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限额,但与注册资本相差悬殊的;

③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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