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法律分析:股份合作制的特点表现为:劳动者的劳动联合与劳动者的资本联合相结合,股东大会与职工大会合一,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中国股份合作制企业有以下特点:一、股份合作制
法律分析:股份合作制的特点表现为:劳动者的劳动联合与劳动者的资本联合相结合,股东大会与职工大会合一,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
中国股份合作制企业有以下特点:
一、股份合作制企业是独立的企业法人。股份合作制企业必须符合《民法典》规定的企业法人的必备条件,依法定程序设立,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东主要是本企业的职工,原则上不吸收其他人入股。但是企业职工入股实行自愿,应鼓励和采取优惠办法吸引职工投资入股,不得强行要求职工入股。
三、股份合作制企业依法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等现代企业的管理机构,企业职工通过职工股东大会形式实行民主管理。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职工股东大会既是企业的股东大会,又是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是股份民主和劳动民主的适当结合,是企业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最有效的形式。
四、股份合作制体现了劳动合作和资本合作的有机结合。在股份合作制企业中,职工既是企业的劳动者,又是企业的出资者,这种企业在合作制的基础上吸收了股份制的做法,是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之一。
五、股份合作企业兼顾营利性和企业职工间的互助性。作为一种企业,它是以营利最大化为目的,但营利性不是其追求的唯一目标,企业职工间的互助性是推动这一新型经济组织形式发展的直接原因;企业在取得适当营利的同时,始终将提高劳动者的业务素质、互助一定范围的利益群体、满足职工对物质和精神生活的更高层的需要作为又一重要目标。
六、在劳动分配方式上,股份合作制企业实行按资分配和按劳分配相结合。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职工既然是股东又是劳动者,所以其取得收入的途径有两种;一是工资收入,实行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二是资本分红,按其入股多少决定;从税后企业利润中取得,同股同酬。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十六条 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十条 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直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实行承包经营,也可以将土地经营权折股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
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
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性质
什么是股份合作制?股份合作制是依法成立的法人组织,是以资金、实物、技术、劳动等作为股份,自愿组织起来从事经营,实行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资分配相结合,有公共积累,能独立承担法律及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其股份制因素主要体现在:①企业资产实行股份化,并向股东颁发股权证书,企业产权归用于投资入股的股东;②按股份大小参与企业经营决策;③企业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实行按股分红,投资者的经营目标是追求更多的资产收益;④并非所有出资者都参与企业生产劳动,企业内也存在一些非股东的雇佣劳动。其合作制主要体现在:①劳动合作,这是股份合作制的基础。企业职工共同劳动,共同占有和使用生产资料,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实行民主管理,企业决策体现多数职工的意愿。②资本合作。采取了股份的形式,是职工共同为劳动合作提供的条件,职工既是劳动者,又是企业出资人。股份合作制就是这种股份制和合作制的结合体,它是我国广大群众大胆探索、实践的一种有效形式。
股份合作制企业不同于一般的股份制企业,它们之间的区别是:①经营宗旨不同。股份制企业的经营宗旨是利润最大化,资本增值是公司的最高利益和准则,它是纯竞争性的唯利是图性的经济组织。它参与市场竞争始终处于出风险、高赢利的竞争机制中。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宗旨是贯彻实施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它也要参与市场竞争,也要追求企业赢利,但由于企业成员都是股东,都是劳动者,这就能形成一种合力,形成职工和企业的利益共同体,形成一种风险共担、利润均沾的企业制度。②股份性质不同。股份制企业的股东一经自由入股,股份(股票)只能横向流动,即可以自由买卖,以转让所有权。但不能逆向返还,即不能退股。作为股东有互利的可能,也有蚀本的可能。股份合作制企业是一部分财产用于公共积累的共同占有,而另一部分财产则实行职工个人所有,由此形成共同共有与按份个人所有相结合的产权制度,当职工调离、退休、死亡时,其中一部分可以退还给职工,也可以继承和在企业内部转让;而存量资产形成的企业股量化给职工的那一部分是不能由职工带走的(这部分量化股只是职工拥有收益权,而无最终产权)。这就是不能退股的股份制原则和可以退股的合作制原则在股份合作制中的不同体现和运用。③企业职工身份不同。股份公司的职工不一定是本企业的股东,多数是公司的雇员。因此公司和职工往往是一种雇佣关系,因而存在大量的劳资矛盾。股份合作制企业则强调职工就是股东。新进公司的职工要入股,不入股者为雇员,最多不能超过10%。职工是所有者,也是劳动者,对自己实行多重确认和确定。所谓确认是公司和自己都确认自己为公司的股东,为企业的老板之一;同时拥有股权证,在股权证上又确定自己拥有企业中多少份额的股份,即多少资本。这就从质与量的结合上奠定了职工就是股份合作制的真正主人的地位和身份。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职工打破意识和竞争意识要比一般企业的职工强烈。例如,在改制为股份合作制的企业里,职工能自觉地克服多年来的公有制造成的“工资刚性”、“福利刚性”、“奖金刚性”等平均主义、大锅饭、铁交椅等弊端,对因企业效益不好而降工资、因企业亏损而由股东弥补或破产、失业也能承受。这就说明股份合作制企业能使职工建立起长期行为,真正爱厂如家,从而消除多年的雇佣劳动观念。④分配制度不同。股份公司对股东完全实行按资分配,公司税后提取了法定公积金后,至于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完全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对职工只贯彻按劳取酬的原则。股份合作制企业是贯彻按劳与按资分配相结合的原则。就股东是劳动者来说,实行上不封顶,下不保底的按劳取酬,不需要通过劳动部和政府部门控制。就劳动者又是企业的股东,实行按股分配,同股同利同风险,这种既分享利润,又分担风险,由此对职工形成强大的产权激励和产权制约(风险制约)机制,因此既体现劳动创造价值,又体现资本增值带来收益。
股份合作制与合作制也有明显的区别:①合作社一般采取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原则,而股份合作制吸收了股份制的特点,尽管各出资者拥有各自出资资产的产权,但这种产权已变成证券形式,持股人只能转让股份,而不能从公司资产中取走属于他的那一份资产。②合作社通过劳动者带资入股,能调动劳动者关心企业的兴趣,但它存在一个明显的缺陷,就是封闭性。由于只限于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强调劳资合一,这就排除了来自社会的,非本企业投资者的资金投入,不适应规模经营发展的需要。而股份合作制企业化优越于合作社的特点之一,就是它吸取了股份制的开放性的特点,具有动员社会资金的功能,有利于规模经营的发展。③我国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有相当大的部分采取了以劳动、技术、管理等无形资产折价入股的方式,这一形式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因为它使人力资本等无形要素股本化了,这类股份合作制就转变成了“泛股制”,与国际上的利润分成制有共同点。总之,股份合作制一方面克服了传统股份制那种只从物资资本所有权,而把劳动者置于被支配地位的弊病,另一方面,又弥补了以往那种合作制排斥外来资金,不利于规模经营需要,没乏投资主体长远意识,追求短期利益的弊病。它既是对传统股份制在一定程度上的改造,又超出合作制简单劳动联合的约束,而进入一个新的发展层次.
股份合作制的类型具体可分为以下几种:①劳资合一型,这是指企业成员既是出资者,同时又是劳动者,它们在自愿互利的原则上,通过联产,联营,采取各类生产要素联合形成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由于它要求所有的成员都是劳动者,不允许单纯的股东或职工进入,合作的色彩比较浓,它只能在劳动密集性企业才能运用。②劳资联合型,这类股份合作制企业要求投资者可以是劳动者,也可以是非劳动者,它采取有钱出钱,有力出力的原则,形成资本与劳动的联合,在这种企业里既有职工股东,也有非职工股东。这是股份合作制比较规范化的形式。③劳职合股型,这种股份合作制不仅资本采取入股的形式,对劳动、技术、管理等无形资产也采取了折价入股的办法,形成了劳动股和资金股合股经营的形式。这是一种新型的股份合作制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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