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支票兑现不是必须本人的,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即支票兑现一般是指由提示付款期内,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
支票兑现不是必须本人的,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即支票兑现一般是指由提示付款期内,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的承兑行为,该行为人可以是承兑权利人本人,也可以是委托他人代办,但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八十七条
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
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第八十八条
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
第八十九条
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该持票人付款的责任。
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当日足额付款。
支票兑现多久到账
(1)持票人直接向付款银行提示支票;
(2)委托自己公司的往来银行代为兑现转账。
取得支票后,就要将支票向付款人(金融机构)提示。支票一旦被提示后,付款人就从该提示的支票的发票人户头中,支付支票上记载的金额给持票人。
公司通常都是以第二种方式兑现支票金额。将支票委托自己公司的往来银行代为交换兑现,银行将支票带至票据交换所交换,由银行之间处理。这时,付款银行的发票人的存款余额不足时,这张支票就成了拒付支票,会被贴上不能付款的笺条而退还。
某些时候也可由第一种方式使支票兑现,但如果付款银行是在外地,这么做就很无效率,而且不经由票据交换所,若发生存款不足的情形时,彼此间的纠纷就很难处理。因此,为确保安全及便利性,还是经由银行代为交换兑现。
有些发票人很糊涂,即使今年2月无29日,付款日仍写29日,6月无31日,也开6月31日,遇到这种情况,依《票据法》规定,仍依当月最后一天为付款日。支票若经发票人向银行提出止付的申请,付款银行就不得支付金额给持票人。会计人员在收到支票的当天或第二天,就应该立刻将支票转入银行代收。
但如果支票拒付,还可以行使追索权,具体条件如下:
(1)在提示期间内提示;
(2)支票上附有付款银行拒绝支付的理由。
由于存款额不足等理由,提出兑现的支票就会被拒付,然后从银行退回给持票人。这种情况下,虽然支票被拒付,但对持票人而言,有向发票人或背书人要求支付该支票上的金额或利息等的权利,此种权利就称为追索权。
行使追索权,必须具备上列二项条件。上述第一个条件是指发票日后10日内必须提示兑现。如果过了提示期间,发票人可取消付款的委托,而该支票的追索权也随之取消。
要证明支票被拒付,付款银行会开立拒付的证明。其有关文句是“××支票,由于×××理由,无法兑现。×年×月×日××银行××分行,经理×××印”。票据拒付被退票时,拒付理由的笺条会随着支票退还给持票人。
如果票据遭退票无法领到现金,即可行使追索权。如果行使了追索权,而发票人或背书人无支付的意思表示的话,就会导致诉讼案件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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