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1、增加行政部门查封扣押权。2、规定"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3、增加“作者出租权”等。
【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
第十六条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
【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
第十六条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新著作权法第四十条规定,职务表演的权利由谁享有
一、内容变化
新著作权法引入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大幅提高侵权违法成本,将赔偿上限提升10倍,为创作者“撑腰”。完善作品的定义和类型,网络游戏、赛事直播画面、短视频等被涵盖,保护范围进一步扩大。
(一)增加了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五十四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二)将电影作品修改为视听作品
这次《著作权法》修改决定总共有42条。首先明确了作品的定义,即在这次修改过程当中,不少意见提出来作品是《著作权法》的核心概念,明确其定义对实践当中判断是否构成作品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值得一提的是,将修改前的《著作权法》中电影及类似电影摄制手法作品修改为视听作品,这是充分考虑到我国新技术、新媒体尤其互联网发展的现实需要,特别是短视频的问题。同时明确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即视听作品中的电影、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但是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与制作者签订合同获得报酬。对于其他视听作品的权利归属,这次明确规定有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制作者享有。可以说,这次修改兼顾和平衡了各个主体的利益。
通过上述内容可以得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上限提升10倍。具体程序可以参见上文,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需要解答,欢迎来法律界网咨询在线专业律师。
总结:以上内容就是对于新著作权法,新著作权法第四十条规定,职务表演的权利由谁享有的详细介绍,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互联网,希望对您了解新著作权法有帮助和参考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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