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际避税基本内涵 给际避税准确定义比较困难综合各家给际避税定义:际避税跨纳税用合手段税收规许范围内通(或)或没独立资格团体或资金(货币或资产)跨越税境流或非流达减轻或
、际避税基本内涵给际避税准确定义比较困难综合各家给际避税定义:际避税跨纳税用合手段税收规许范围内通(或)或没独立资格团体或资金(货币或资产)跨越税境流或非流达减轻或消除税收负担目
述定义看际避税与际偷税同虽二者都所财政收入起减少际避税性质讲用合手段达减轻税负目际偷税则用非手段达述目
二、产际避税原
任何种事物产存都其内原际避税例外内部素看际避税内机纳税想尽各种办尽能减轻税负强烈欲望所致外部素看主要家间税收差别家间税收差别列几种情况:
1.各税收制度纳税纳税义务规定尽致各税收制度纳税及其纳税义务规定基础规定其规定起约束作用现行各规定看主要三类:
(1)作家居民必须其居住纳税;
(2)拥源于某所资金需源纳税;
(3)民(公民)该必须纳税
述三种情况(1)(3)通纳税 源于全球范围所纳税即通所说负全面纳税义务;(2)通源于该所或投资于该资产纳税即通我所说负限纳税义务
2.课税范围式区别各哪些需要征税哪些需要征税及同所采取式征税比家所、财富或财富转让征税;家资本利征税等
3.运用税率差别 比于所税家实行比例税率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实行比例税率家其税率尽致;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家其税率、级距区别
4.税基差别例于所税各都规定应纳税所额征收应纳税所额计算各规定区别并且给予税收优惠缩税基取消各种税收优惠扩税基税率定情况税基决定税负高低
5.采取避免双重征税同消除减轻双重征税各都采取避免双重征税通主要三种即抵免、免税扣除三种消除双重征税区别其免税纳税利抵免扣除纳税利纳税说希望能够限度避免双重征税
6.税收实际征收管理水平区别由于种原各征收管理水平定距离所虽家纳税义务规定比较重由于征收管理水平跟税利严格执行名义税负重实际税负轻
除述原外另外些非税收面律际避税程具重要影响象移民、外汇管理制度、公司及否存银行保密习惯或者其保密责任等除述直接原外象通货膨胀等重要刺激素
三、际避税主要式
际避税主要式:
1.流流指通流进行际避税于言利用税规定通居所避免或者居所迁移世界范围内进行税收流亡降低税收负担于公司纳税言由于各于公司纳税判定标准较差异家注册标准家总机构标准家实际管理机构标准纳税根据避税需要选择税负较低家纳税
2.非流非流较见避税式非流主要通信托或其受托协议避税非流特点终所并没离家或移居境呆本与同指使别另其创造媒介通采取信托形式借转移部所或财产造律形式所或财产与其原所间离
3.资金、货物或劳务流际避税资金、货物或劳务流重要性毫亚于流流往往比较显眼资金、货物或劳务流则隐蔽且各税务局说更难于控制
4.资金、货物或劳务非流主要利用各税关延期纳税规定通低税或税(指所税)实体通(比公司)进行所财产积累虽终结看资金、货物或劳务非流并能避免纳税暂纳税需负税
5.流与非流结合际避税通流或非流进行资金流与非流结合起进行
四、际反避税
扼制纳税采用各种进行避税维护自家合权益各都采取各种措施综合看非两面进行:通颁布修改内税其关规改变某些问题依状况进步完善税体制加强跨纳税税务监督管理:二通与其家签订关税收协定取政府税务机关配合协助弥补内立足缺陷
1.际税务合作各经济交互关系益密切跨公司断发展壮再加各税收制度税负差异纳税利用税收律漏洞采取转让定价等进行逃税、避税技巧益增各税务机关难直接控制防范发其领土外各种避税偷逃税问题另外由于避税存各税务机关更需加强家间税务合作通交换税收情报尽能采取防范逃税、避税联合行
税收情报交换范围般税收协定列具体项目作原则性规定内容体三面:交换实施税收协定所需要税收情报纳税居住或所源收入情况关联企业间作价等二交换与税收协定涉及税种关内律情报其包括防范偷逃税所单面采取律措施些律应与税收协定相抵触三交换防范税收欺诈、偷逃税情报前两项情报交换虽能够起防范偷逃税作用其重点实施税收协定交换防范税收欺诈、偷逃税情报重点解决核实征税依处理偷逃税案件问题防范处理际偷逃税避税境外所隐匿报或者申报实、虚列本费用、转移利润及瞒报境外雇主支付报酬等
避税与反避税论文
按避税实施的地域不同,避税可分为国际避税和国内避税两种类型。国际避税和反避税自改革开放以来一直是热门课题,而国内避税和反避税却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和研究。但自1994年新税制以来,情况不同了,国内避税则成了“新宠儿”,频频出现于各种培训班与讲义上,有人甚至提出了“向避税要效益”,这究竟为什么呢?确有进一步讨论之必要。
一、所谓避税,一般国内解释为“纳税义务人以合法手段减轻或避免纳税义务的行为”。
当代著名经济学家**尔森在《经济学》一书中分析美国联邦税制时也指出,比逃税更加重要的是合法地规避赋税,原因在于议会制定的法有许多漏洞,听任大量的收入不上税或者以较低的税率上税。可见,避税的前提虽是遵守税法,但其结果,却会造成国家税收收入的流失,甚至会降低经济活动的效率,造成税收公平方面的问题,并加大税收制度的复杂性和征管困难。但为什么国家往往容忍这种避税行为呢?
从经济角度看,政策有目的、有选择地设置低税区,有利于吸引资金,吸收技术,带动经济繁荣。所以政府能容忍的避税行为通常的是指政府指导下和税法控制下的避税,而不能容忍的则是失控的避税行为。所以一个合法的政府,总要不断制订反避税条例,以保政府的税源与收入,维护法制的健全。
从法律角度看,虽说避税的后果直接影响国家的税源,但从法学评判标准来看,法律不承认“应该怎样”与“不应该怎样”,它只依据法来判断某一事件的合法与不合法。避税就是以合法的形式对法所作的挑战,即以法律上的“非不合法”与“合法”的对峙作掩护来钻税法不完善的空子。因此,从法学的角度看,避税与反避税的对峙是一个健全法制,弘扬法治的过程。即纳税者有权依据法律上的“非不合法”及未规定的内容采取行动,同样,政府针对避税活动中的税法缺陷采取一系列的对策,直至制订反避税专项条例,这也是政府所拥有的基本权利。
同时,按避税行为的动机来说,有顺法意识的避税与逆法意识的避税。如我国台湾税务界就把避税分为两类,一类叫“正当避税”,一类叫“不当避税”。所谓“正当避税”,就是国际上流行的“节税”或“税收筹划”的概念,即通过纳税人经营活动或个人事务活动的安排,达到缴纳最低的税收。“不当避税”就是利用税法不及的特点实行的反控制活动,目的是为了谋取“避税效益”,有悖于道德上的要求。所以后者尽管纳税人乐此不疲,可是税务机关要通过完善税制和加强管征的途径加以堵塞。
二、造成国内避税的原因,主要有:
1.从主观上来说,避税活动导源于人们规避纳税义务的欲望,税收负担越重,这种欲望就愈强烈,因此高税负是避税活动的诱因,避税活动相对较低的风险和代价也刺激着避税活动的广泛实施,而纳税人为了追求最大限度的物质利益,避税是其中最巧妙一种而往往被认为合法的手法。
2.税法本身所具有原则性、稳定性、针对性等特征,为避税提供了存在的可能性。从其原则性来说,税法不可能包罗万象,但它涉及的具体事物又是十分复杂的,因此原则性与具体性之间就产生了漏洞;从其稳定性来说,税法不可能朝令夕改,而现实的经济状况又是变幻不定的,但修补税法又需要有一个过程;从税法的针对性来说,任何一种税法都有其针对性,但在具体运用时,由于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频繁变动,往往也使针对性达不到要求,出现种种偏差。
3.税制中的特别条款的规定是避税得以实现的前提条件。
所谓特别条款,一般指的是税收减免优惠条款,这些条款所规定的纳税义务低于一般条款所规定的纳税义务。纳税人通过对现行税收制度的研究和利用,精心设计能获得特别条款对待的方案并付诸实施,就构成了避税活动。此外,目前我国征管制度、税务征管人员素质、财会制度等的问题,也为纳税人避税提供了机会。
从我国国内经济活动中进一步剖析,较常见的避税方式有:
1.利用税制中易于改变的外形特征避税。近代税收制度,各国税制设计的主要标志,已经由过去的外形标准为主逐步过渡到现代的负担能力标准。我国现行税制,还保留着不少外形标准,如税收减免中涉及的所有制、企业规模等等。这些外部特征中,有些是易于改变的。利用这些易于改变的外形特征,纳税人就可以实施避税。比如,我国许多实际上为私营性质的企业,因戴上“集体企业”的帽子而规避了纳税义务。
2.地区转移避税法。有些企业利用国内与特区的区域间的税负差距,例如在特区虚设机构(或分支机构),而其经营活动或主要经营活动不在特区,却将其经营成果转移到特区的虚设机构,以此达到享受优惠的税收待遇,而少缴税或不缴税。
3.收入转移避税法。即一般有经济联系的企业各方为平摊利润或转移利润,在产品交换、买卖过程中,不按照市场买卖原则和市场价格来进行,而是根据他们自身的利润来进行产品转让。也就是通过某种互惠形式,增加一方企业收入,同时减少另一方企业收入,使他们共同承担的税负及各自的税负最小。另外,各个不同行业通过联营,利用行业间不同的税率来达到避税的目的。
4.收入分计。这种避税方式适合于累进所得税制。在累进税率下,金额相同的一笔应税收入,只要被分成若干较小的部分分别纳税,税负就会减轻。利用这一原理采用收入分计方式,即可进行避税。
5.纳税推延。即通过推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以“寻求利息”的方式进行避税。
考虑到货币的时间价值,今天的纳税义务如果推迟到明天或以后实现,就相当于减少该笔纳税义务的现值,这就形成了纳税人从推迟所纳税款中的利息收益。推迟纳税的一种较典型情况是:企业将本期收益推迟到下期实现——如将盈利产品推迟卖出,将亏损产品提前到本期列账,以增加下期收益减少本期收益,从而推迟部分纳税义务,借以进行避税。
此外,利用固定资产租赁、收买亏损企业进行避税,也是较常见的方式。
三、避税虽属不违反税法的行为,但它同违反税法的偷漏税行为具有的许多消极后果是相同的。为了有效地防范避税活动,特别是逆法意识的避税,目前应采取的对策和基本思路可归纳如下:
1.尽快完善我国的税收立法,赋予税务部门反避税的权力。由于不正当的避税的手法有多种,如利用假兼并、假合资、假联营、调节关联企业间产品的转移价格等,因此反避税还有更为细致的特定的规则。目前在我国虽还没有全国性的系统的反避税条例,但在新颁发的税收暂行条例中也已反映了反避税的意图。随着改革的深化,我国还应有更为完善的反避税条例,为税务局反避税提供执法依据。为企业提供行为准则。
2.对避税活动的防范,大致有两种情况。一是小修小补,即在税制中取消、改变或增加个别的条款,或将原来易于进行避税的条款做更详细的规定,以增加避税的难度。这是通常的防范措施。二是作大的变动,即较大程度地改变税收制度或某些税种的基本结构。比如我国推广增值税以取代原来那种多环节全额课征的产品税制,即为实例。
3.建立反避税的专业队伍。纳税人往往不去公开自己的避税过程,避税具有隐蔽性;而国内的跨地区、跨行业经营,又使得避税渠道纵横交错,具有复杂性,因此,建立一支反避税的专业队伍是一必需的措施。
4.利用现代科技进行反避税工作,以防患国内避税于未然。如可借鉴香港地区税务当局的做法,利用电脑,将纳税人资料进行重整,以确定企业或个人是否已将所有应纳税收正确填报。此外,这个数据库还可作各行业的利得统计及行业税利分析之用,进而可抽取有问题的个案作深入调查。
5.加强征收管理,重罚违例的避税。以追求避税效益为目的的交易是违反一般国家的税务条例的,所以应予严惩,以体现现阶段以法治税的基本要求,以保证国家税收的不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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