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处罚决定书,工商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本

张强律师 法律知识 2022-09-05 17:11:25

导读:成都市金堂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成工商金堂处字〔2010〕68号  2010年10月8日,成都市金堂工商局执法人员在对未年检企业的清理中,发现成都市金堂县家政服务

成都市金堂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成工商金堂处字〔2010〕68号

  2010年10月8日,成都市金堂工商局执法人员在对未年检企业的清理中,发现成都市金堂县家政服务中心等176户企业涉嫌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验。2010年10月8日经成都市金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成都市金堂县家政服务中心等176户企业未按规定接受年度检验,2009年7月1日,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成都商报》发布了限期(限期年检截止日为2009年9月30日)年检公告,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成都市金堂县家政服务中心等176户企业逾期仍未按规定接受 2008年度企业年度检验。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有以下主要证据予以证明:
  一、现场笔录176份,证明:在成都市金堂县家政服务中心等165户企业核准登记的经营地址无法查找到上述企业,还有金堂县房地产评估事务所等11户企业在核准登记的经营地址未从事经营活动。
  二、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9年7月1日在《成都商报》上发布的限期年检公告,证明: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已于2009年7月1日在《成都商报》上对成都市金堂县家政服务中心等176户企业发布了限期年检截止日为2009年9月30日的限期年检公告。
  三、成都市金堂工商局城关工商所、园区工商所、淮口工商所、福兴工商所、竹篙工商所、土桥工商所关于对成都市金堂县家政服务中心等176户企业未年检企业清理的情况汇报,证明:成都市金堂县家政服务中心等176户企业在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限期年检截止日为2009年9月30日的限期年检公告以后,至本局立案调查之日止未到本局参加企业年检。
  本局认为:当事人成都市金堂县家政服务中心等176户企业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年度检验,并提交年度检验报告书、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实行年度检验制度。企业法人应当按照登记主管机关规定的时间提交年检报告书、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对企业法人登记的主要事项进行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合伙企业应当按照企业登记机关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年度检验报告书等文件,接受年度检验。”;《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年检材料。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6月30日前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延期参加年检的申请,经企业登记机关批准可以延期30日。企业应当对其提交的年检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
  2010年12月10日,本局通过公告、直接送达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了成工商金堂听告字〔2010〕44号《吊销营业执照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和陈述、申辩,也未作任何其他表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公司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检验的,吊销营业执照。年度检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不按规定报送年检报告书、办理年度检验的,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办理年度检验;拒不办理的,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合伙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可以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检验的,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企业在责令的期限内未接受年检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仍未接受年检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决定对成都市金堂县家政服务中心等176户企业处罚如下:
  吊销营业执照。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金堂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金堂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成都市金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工商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本

工商行政处罚决定书,工商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本

**省**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工商*行处字?2010?第*号

对***持未验照的营业执照

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类型:个体工商户;当事人:***;性别:男;年龄:37岁;文化程度:高中;现住址:**省**县**镇**街*号;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年*月*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时发现,位于*县*镇*路*号的“*店的《营业执照》上无2009年度验照标记,其行为涉嫌违反*工商办?1999?77号《关于个体工商户持未验照的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理意见》之规定,遂于*年*月*日报县局批准立案,并指派*、**进行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2010年*月*日之法定期限内未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2009年度验照登记手续,继续持未验照的工商《营业执照》从事内衣销售活动,于2010年*月*日被查。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正在从事经营活动的情况和营业执照未加盖2009年度验照标记的事实;

3、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逾期未验照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和事实;

4、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所持营业执照未加盖2009年度验照标记情况和事实。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工商办?1999?77号《关于个体工商户持未验照的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理意见》之规

定,属于无照经营行为。根据《*省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取缔无照经营时,可以对无照经营者实施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5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局决定作如下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待重新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2、处罚款1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内,到中国农业银行*县支行(户名:*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帐号:*********)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规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县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二〇一〇年**月**日

主送:当事人(**)

抄送:**市工商局、本局财务室

上述就是小编收集的一份工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范本,处罚书载明的内容主要有执法部门、处罚对象、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任何处罚内容等等。读者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法律界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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