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卫猝死认定工伤,环卫猝死认定工伤标准

张强律师 法律知识 2022-08-31 15:30:29

导读:“运垃圾那个伍大爷突然去世了”、“倒下之前正在用铲子清垃圾”…… 1月7日晚上8点过,四川成都气温4左右,一阵寒风吹来让人瑟瑟发抖,在成都西体路5号33栋楼前的垃圾站,挤满了围

“运垃圾那个伍大爷突然去世了”、“倒下之前正在用铲子清垃圾”…… 1月7日晚上8点过,四川成都气温4左右,一阵寒风吹来让人瑟瑟发抖,在成都西体路5号33栋楼前的垃圾站,挤满了围观市民,大家口中议论纷纷的这位“伍大爷”,是成都行建环卫公司的一名垃圾清运工,大约3个小时前,正在此处清运垃圾的他意外地倒在地上,这一倒便再也没能起来。家属闻讯赶来,悲伤至极,声嘶力竭地呼喊着伍建华的名字,却怎么也唤不醒,最终等来的只有一纸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死亡原因上注明——“猝死”。环卫公司表示:已支付3万元给家属办后事,猝死时属于工作期间,会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丧葬、抚恤、赔偿等相关问题的处理。

1月7日下午5点过,伍建华像往常一样开着垃圾转运车来到西体路5号33栋垃圾站点,将这里堆放的五六桶垃圾装入车内,转运至一公里外的垃圾处置站。 伍建华拿着铲子一点一点地清理,很快已有三桶垃圾被清理到车上,突然,他倒在了地上。“伍建华背朝地倒在了垃圾车旁边,铲子也丢在一旁。”在附近居住的刘女士发现后,立即上前查看,这时伍建华眼睛还睁开着,嘴巴咕噜咕噜地蠕动着想说些什么,但说不出来。随后大家拨打了120。

与此同时,正在西体路附近收垃圾的妻子陈女士收到了同事传来的消息,“搞快,你们老伍出事快不行了!”陈女士立即赶到33栋门口,只见丈夫伍建华躺在地上一动也不动,她扑到丈夫身边,不停地呼喊着丈夫的名字,可是怎么喊也没有反应。接着,救护车的医务人员赶到现场进行抢救,抢救了很长时间,最终伍建华还是离开了。伍建华是何原因死亡?陈女士在现场向记者出示了由四川省林业中心医院开具的死亡证明,在死亡原因一栏中注明为“猝死”。

目前,公司已经支付了3万元给伍建华的家属,先行操办身后事,1月9日下午4点,成都行建环卫服务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陈秀林等相关人士正乘车前往乐至,为伍建华送别。陈秀林表示,伍建华猝死时属于工作期间,会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丧葬、抚恤、赔偿等相关问题的处理。

环卫工伍建华倒在工作岗位上的消息在网上发布后,引来了网友们一声叹息,纷纷向这位勤劳的环卫工人送别:“大爷,您一路走好!”更有网友感叹:“凌晨5点不是科比在打篮球,而是环卫工人摸黑在扫街。”“风里来雨里去,为城市默默奉献,你很了不起。“

环卫猝死认定工伤标准

获取专业解读?环卫工超龄的情况下是不可以算工伤的,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对于退休的职工是不存在工伤待遇的,因为退休后已经不属于劳动法保护的范围的,具体情况下如果因工作受伤的,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

一、环卫工超龄算不算工伤?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不能认定工伤,只能依人身损害相关规定,要求用工单位支付相应待遇。我国原劳动部1996年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对工伤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引起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范围为: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到本单位重大利益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实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4.在生产工作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力的。

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6.从事抢救、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7.因公、因战致残军人复原专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性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力的。

9.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属工伤。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有关工伤认定的具体条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上规定的情况来处理, 特别是对于不同的工伤原因,需要按照不同的标准来进行赔偿,但超龄的工作人员,显然是不可以认定为工伤的,具体情况由司法机关在进行调查取证后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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