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的提高,维护国家和投资者的利益,加强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煤炭行业建立工程质量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的提高,维护国家和投资者的利益,加强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煤炭行业建立工程质量监督体系。煤炭工业部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对煤炭建设工程质量行使监督权,并向有关单位派驻中心站、矿区站。第三条 监督范围(一)煤炭行业各类资金渠道的建设项目(含煤炭综合利用、多种经营等项目)及其配套、辅助工程(含住宅及文化卫生设施)和附属工程。
(二)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及工程用品等。第四条 煤炭建设项目包括矿建、土建、安装三类工程。煤炭建设工程委托外行业工程质量监督站监督,须经煤炭工业部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认可后方可实施。第五条 竣工的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必须经工程质量监督站认证后,方可进行工程决算、交付使用。第二章 机构人员职责第六条 煤炭工业部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在各省(区)煤炭工业管理部门、华能精煤公司、华晋焦煤公司派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在矿区仍派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第七条 中心站、矿区站均为总站的派出和分支机构,独立设置。第八条 各站人员编制视建安工程量多少而定,并配齐矿、土、安三类工程监督员;站长、副站长的人事变动应征求上级站的意见。第九条 各站要逐步建立(或认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完善检测手段。第十条 监督员资质条件
(一)监督员应由相应工程类中专以上学历,并从事设计或施工五年以上,身体健康,能适应煤炭建设的工程技术人员担任。
(二)监督员须经过总站考核合格并取得证书后,方可从事监督工作。第十一条 各站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兼职监督员。专事专兼的应符合第十条第(一)款的要求;长期聘用(一)年以上的应符合第十条第(一)、(二)款的要求。承担受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有关人员不得聘用。第十二条 监督员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规、政策,遵守监督人员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严格按国家技术标准监督工程质量。第十三条 煤炭工业部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提出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有关办法和规定,经部批准后实施。
(二)负责全国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划及工程质量监督站的管理,审定工程质量监督站资质,培训并考核监督员的业务水平,核发监督站及监督员证书。
(三)掌握全国煤炭建设工程质量动态,审查部优工程,了解工程质量认证情况,参与重大项目的工程质量认证。第十四条 煤炭工业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的职责:
(一)贯彻国家和上级有关工程质量监督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本省(区)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二)统一管理本省(区)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受总站委托,审查矿区监督站的资质,考核监督员的业务水平。
(三)负责组织单项工程质量认证,参加煤炭建设项目的竣工投产验收,对有争议的单位工程进行质量认证。
(四)参与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和质量纠纷的仲裁,核验上报的优质工程和优秀设计。第十五条 煤炭工业矿区工程质量监督站的职责:
(一)核查受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用品生产单位的资质等级和营业范围。
(二)监督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用品的技术标准,检查工程(产品)质量。
(三)参与施工图纸会审、施工组织设计审查、月季工程验收。
(四)负责单位工程质量认证,参加单项工程质量认证。
(五)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和质量纠纷的仲裁,审核企业上报的优质工程。第三章 管理权限责任第十六条 煤炭工业各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矿区站受煤炭工业部工程质量监督总站领导。第十七条 各级工程质量监督站实行站长负责制。第十八条 监督工作内容:
(一)对受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及营业范围进行核查。
(二)根据具体情况,对受监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对决定使用功能、安全性能的重要工程部位进行抽查。核查工程用品的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核验其检测资料和产品质量。
(三)在施工单位自检和建设单位竣工验收的基础上,按其提出的工程质量认证申请报告,对单位工程和单项工程进行质量认证。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实践中,建设单位、设计单位以及施工单位都是要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满足国家或地方规定。对此,我国还有专业的机构来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那么这个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是哪个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谁
工程质量监督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统称监督机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众利益的行政执法行为。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的职能部门。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是质量监督局。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七百九十六条 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编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七百九十七条 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第七百九十八条 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七百九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八百条 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二、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内容包括哪些?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明确: 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一个月,应到监督站办理监督手续,提交勘察设计资料等有关文件。监督站应在接到文件、资料的二周内,确定该工程的监督员,通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并提出监督设计。
监督工作的内容:
(一)工程开工前,监督员应对受监工程的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及营业范围进行核查,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开工。施工图设计质量监督,主要审查建筑结构、安全、防火和卫生等,使之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
(二)工程施工中,监督员必须按照监督计划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查。房屋建筑和构筑物工程的抽查重点是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决定使用功能、安全性能的重要部位;其它工程的监督重点视工程性质确定。建设构件质量的监督,重点是核查生产许可证、检测手段和构件质量。
(三)工程完工后,监督站在施工单位验收的基础上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核验。对委托监理的工程,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或由它授权的质量监督站主要是核查其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和核定工程质量等级。
综上可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是人们认为的质量监督局,而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同时,小编还为大家带来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工作内容,希望可以为您提供一些帮助。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律图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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