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法律分析:相关法律规定继承案件管辖不是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基本管辖原则,而是适用专属管辖,即继承案件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仅指住所地法院,并包括经常居住地法院)或者主要遗
法律分析:相关法律规定继承案件管辖不是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基本管辖原则,而是适用专属管辖,即继承案件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仅指住所地法院,并包括经常居住地法院)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继承案件诉讼费收费标准
案情简介
老先生生前自书遗嘱一份将其名下财产遗嘱继承给小儿子,遗嘱拟定时未明确标注日期。老先生去世后,小儿子也不幸去世。老太太总觉不妥,也是风烛残年于是想在自己生前将财产,处分清楚。接受案件后,发现去世小儿子也有一套房产在名下,小儿子的财产有按照遗嘱继承老先生的,又有自己的,其去世后,发生再次继承,错中复杂。
办案思路及心得
于是先办理老太太的遗嘱见证,然后再处理小儿子财产,诉讼至长宁法院后,法官十分重视,亲自前往敬老院,征询老太太的意见,终将小儿子名下财产先处理完毕。未曾想到,该案生效后,老太太就病故。因老太太是将自己名下的财产遗赠给小儿子的女儿,按照法律规定,接受遗赠必须在2个月内,作出接受或放弃的意思表示,在家属办妥老太太丧事后,建议尽快启动接受遗赠的案件,案件启动前,本着家务事应妥善解决的态度,和老先生另外一个儿子联系,并提供老先生、老太太的遗嘱,希望大家本着家庭和睦的宗旨认真遵守老人的遗愿,未果。诉讼中,对方一概否认遗嘱的存在,甚至对有录音、录像的老太太的遗嘱也否认,案件陷入僵局,我从老先生遗物中,找到老先生以前的笔迹,甚至是算盘上的签名等大量证据,要求法院对老先生的签名进行鉴定,后在庭审中提示法官,鉴定的前提是这些老先生的遗留下来的笔迹需要对方认可,法官接受提议,询问下对方最终对该遗嘱上的签名也做了确认,因该遗嘱缺少日期等法定形式要件。
裁判结果
双方间展开激烈交峰,最后法院判决采用了本代理对案件焦点的意见,最终遗产处理判决实现了老人的遗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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