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委托收款背书是指持票人通过收款银行向票据付款人提示票据,要求付款时所作的一种背书方式。这种背书方式要求持票人应在票据背面背书人签章栏写明“委托收款”字样。在这种背
委托收款背书是指持票人通过收款银行向票据付款人提示票据,要求付款时所作的一种背书方式。这种背书方式要求持票人应在票据背面背书人签章栏写明“委托收款”字样。在这种背书中,被背书人其实是背书人的代理收款人,有权代其行使被委托的票据权利。银行经常是这种背书的被背书人。因被背书人享有的仅是一种代理权,故其不能将该票据再行背书转让或作其他处理。
一、委托收款背书的效力范围是什么?
委托收款背书的效力范围有委托权、代理权的授予,委托收款背书产生的最重要的效力就是代理权的授予,一经为委托收款背书,背书人将行使票据权利的代理权授予了被背书人。同时,委托收款背书也能产生权利证明效力,即票据上的各次背书如果具有连续性,就能够证明委托收款背书的背书人享有票据权利,从而使委托收款背书具有证明持票人享有代理权的效力。正是由于这种背书不是为了转移票据权利。所以,一旦被背书人(即持票人)行使权利遭到拒绝,不得向委托收款背书的背书人行使追索权,因为持票人遭到拒绝的法律后果应由该背书人(即委托代理关系中的被代理人)承担。
二、法律依据
《民法曲》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第一百六十一条 【代理适用范围】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的效力】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六十一条 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 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 ,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对于委托收款背书的具体法律效力,应当基于双方达成的一致意见而定,特别是对于造成了严重的违法事实的,或者相关事项的处理存在异议的,那么可以按照委托书中约定的条款来进行合法的处理,避免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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