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悬赏广告是否属于合同,历来存在争议。第一种观点是“要约说”。将悬赏广告定性为向不特定人发出的要约,相对人完成指定的行为为承诺,该承诺无需通知,自完成指定行为时生效,从而在
悬赏广告是否属于合同,历来存在争议。第一种观点是“要约说”。将悬赏广告定性为向不特定人发出的要约,相对人完成指定的行为为承诺,该承诺无需通知,自完成指定行为时生效,从而在当事人之间成立悬赏广告合同。发生悬赏广告合同之债,悬赏人须按在广告中的承诺履行合同义务。第二种观点是“单方允诺说”。将悬赏广告定性为一种单方法律行为,但属于附条件的法律行为,该单方允诺行为所附条件是“相对人完成指定行为”,该条件成就时,单方允诺行为生效,产生一个单方允诺之债,悬赏人有义务履行该债务,支付悬赏的报酬。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悬赏广告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一、悬赏广告是什么
悬赏广告是指以广告的方式公开表示对于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予报酬的意思表示。因此,广告人对于完成该行为的人,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悬赏广告主要有两层意义:一是指悬赏广告的意思表示,即悬赏广告人意思表示的外化;另一是指此意思表示与指定行为的完成结合而成立的法律行为,也即是悬赏广告人以广告的方法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予报酬的意思表示,基于该意思表示,悬赏人对完成指定行为的人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
二、悬赏广告的成立要件与效力
悬赏广告作为一种意思表示,其构成要件包括:
1、目的意思,即表意人意图通过自己的行为实现的具体民事关系及其内容。
2、行为意思,即表意人将自己的目的意思表现于外部的愿望和意识。
3、效力意思,即表意人意图使自己的行为发生法律约束力的愿望和意识。
4、表示行为,即民事主体以某种形式表现出来的以内在意思为内容的外在行为。
三、悬赏广告的认定效力
(一)法律特征
1、悬赏广告是要式行为:以广告方式为要约的要件;
2、悬赏广告是实践性的有偿行为:悬赏广告是实践性合同、有偿合同;
3、悬赏广告向不特定的任何人发出;
4、悬赏广告的标的是悬赏广告中所指定的行为,即悬赏行为。
(二)悬赏广告的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的条件:
1、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
2、悬赏不具有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效的情形。
3、《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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