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2020年1月25日(正月初一)、1月26日(正月初二)、1月27日(正月初三)这三天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基数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2020年1月25日(正月初一)、1月26日(正月初二)、1月27日(正月初三)这三天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基数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不得以换休和调休的名义拒付加班费。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1月24日(除夕)、1月28日(正月初四)、1月29日(正月初五)、1月30日(正月初六)、2月1日、2月2日这六天加班,如果没有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过年加班费怎么算几号到几号
一、过年加班费是怎么计算的?
1、过年加班费是以职员的正常工资为基准计算的,具体来说,春节被单位安排工作的劳动者,一般会获得不低于正常工资三倍的劳动报酬。
相关法律规定:《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2、职员自愿工作的不属于加班。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前提是“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员工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即由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用人单位才应支付加班工资。如果员工的工作既不是用人单位的要求、决定,也没有在用人单位认可的加班记录,而只是自愿加班的情况,则不属于加班,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加班费。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对员工的加班予以追认的话,就是单位安排的加班,就应该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
二、单位不支付加班费怎么办?
单位不给加班工资,劳动者追讨加班工资要灵活选择途径。
1、协商。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解决,一般来说,如果单位不愿支付,协商无法取得效果的。
2、调解。有权调解的部门有单位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调解组织、行业性、地域性调解组织。
3、投诉。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举报,由劳动监察部门进行处理。劳动监察部门在调查有关事实的基础上,可以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劳动监察部门查处案件的时限一般不超过60日,特殊情况可以延长30日。
4、劳动仲裁、诉讼。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审理终结。对于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按照民事诉讼程序,实行两审终审制。
单位可能会因为生产经营的需要,而安排职员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工作,也有可能会延长工作日的工作时间,这三种形式是常见的单位需要向职员支付加班费的情形,如果职员在被单位安排加班后,却没有获得加班工资,那么可以采取协商、调解、或者是提出劳动仲裁请求等的方式维护自己的经济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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