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的
未中标通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参考案例:(2019)辽02民终411号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发出中标通知书,造成合同无法成立,不顾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先合同义务,应依法承担缔约过失的赔偿责任,赔偿的范围为投标人的信赖利益损失,包括以订立合同为目的而支付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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