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实施意见

张强律师 法律咨询 2022-04-01 17:57:17

导读: 已实施十四年的“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36号),将于明年1月1日废止,取而代之的是代省长许发布的修订后的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46号。 新规进一步完善了征缴范围规定,明确基本养老保险年度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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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了十四年的《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36号)将在明年1月1日废止,取而代之的是经修订后,由代省长许昆林签发的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 146 号)《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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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进一步完善了征缴范围和缴费规定,明确,每年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按照上一年全省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和60%确定。参保人员(不含灵活就业人员)以其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工资基数,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省公布的当年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之间选择适当档次的缴费工资基数。

工资收入超过缴费工资基数上限的,按照缴费工资基数上限确定缴费工资基数;工资收入低于缴费工资基数下限的,按照缴费工资基数下限确定缴费工资基数。

上一年全省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全口径社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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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调整完善了用人单位缴费费率政策,将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6%,并作为长期政策。

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新规进一步调整和完善了待遇政策,将原“

基础养老金以本人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修订为:“基础养老金以本人退休

上一年全省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

……

”。

也就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综合方案》(国办发﹝2019﹞13号)明确的按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缴费基数的政策,落实到地方规章文件中,为实现退休养老金全国统筹做好铺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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