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这是洛阳交警精心整理的一起事故案例案例。可能会让你觉得不舒服,但请仔细阅读,才能体会都市死士交通事故案例的宝贵生命。事故基本情况:2021年9月19日11时47分许,韩驾驶小型轿车沿我市中州东路由西向东行驶。
交通事故案例,交通事故案例100例
这是洛阳交警精心汇编的事故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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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亡人交通事故案例
事故基本情况:
2021年9月19日11时47分许,韩某驾驶小型轿车,沿我市中州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枣园村路口处时,遇尤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正三轮轻便摩托车载王某沿枣园村村中道路由北向南通过路口,由于韩某驾驶小型轿车雨天未降低行驶速度,通过有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放行信号时未让先被放行的车辆行驶,加之尤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正三轮轻便摩托车违反规定载人,致使小型轿车左侧前部与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右侧前部及尤某肢体发生碰撞,造成尤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王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原因和责任:
韩某驾驶小型轿车雨天未降低行驶速度,通过有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放行信号时未让先被放行的车辆行驶,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负该事故主要责任;尤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正三轮轻便摩托车违反规定载人,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应负该事故次要责任。
市区一般事故案例汇编
涧西区
事故基本情况:
2021年09月03日23时12分许,在中州西路周山大道口南侧,崔某醉酒后(乙醇含量229.7mg/100mL)驾驶小型客车沿周山大道由北向南行驶时,遇刘某驾驶小型轿车沿周山大道由南向北行驶相撞,造成车辆受损、人员受伤的交通事故。
事故原因和责任:
崔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九十一条之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
高新区
事故基本情况:
2021年10月10日12时30分,在乐山路周山路小学处,李某驾驶正三轮摩托车沿乐山路由东向西倒车行驶时,张某驾驶两轮电动车由西向北行驶,正三轮摩托车后部与两轮电动右侧相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原因和责任:
李某驾驶正三轮摩托车倒车时,未确保安全,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
西工区
事故基本情况:
2021年10月04日20时20分,陈某驾驶小型客车,沿王城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王城大道九都路口北侧10米靠右停车时,与曹某骑电动自行车由南向北行驶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曹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事故原因和责任:
陈某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负该事故主要责任;曹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未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负该事故次要责任。
老城区
事故基本情况:
2021年10月13日12时19分,张某驾驶二轮电动车自行车前载孙某,沿定鼎北路由西向东通过唐宫东路口时,与白某驾驶小型轿车沿定鼎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该处,二轮电动车自行车左侧与小型轿车前部相接触,造成张某、孙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事故原因和责任:
张某驾驶电动车未靠车道右侧行驶,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负该事故主要责任;白某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负该事故次要责任。
瀍河区
事故基本情况:
2021年09月20日18时20分,在三川大道吕庙村村口处,吕某驾驶轿车由南向北行驶,李某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轿车前部左侧与两轮摩托车前部相撞,造成车辆损坏、李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原因和责任:
吕某驾驶机动车未保持安全车速,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负该事故主要责任;李某驾驶未经登记的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二十二之规定,负该事故次要责任。
洛龙区
事故基本情况:
2021年08月26日00时36分,朱某未戴安全头盔、醉酒(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8.5mg/100ml)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轻便两轮摩托车沿龙门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龙门大道“15路公交车龙门大道牡丹宫路口”站牌处,轻便两轮摩托车右前部与道路西侧道牙相撞,造成朱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原因和责任:
朱某未戴安全头盔、醉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负该事故全部责任。
伊滨区
事故基本情况:
2021年09月13日19时20分许,刘某驾驶无号牌四轮电动车沿东林路由西向东逆向行驶,胡某驾驶二轮电动车载孙某沿东林路由东向西行驶,当双方行驶至掘丁路西东林路正大工业园东27米处时,无号牌四轮电动车左前部与孙某肢体相接触后,无号牌四轮电动车左前部又与在该处停放的小型普通客车左侧相接触,造成孙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刘某弃车离开现场。
事故原因和责任:
刘某驾驶无号牌四轮电动车逆向行驶,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负该事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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