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过失致人死亡与意外一、过失致人死亡犯罪与意外的定义。我国刑法规定的过失致人死罪是指过失和致人 该罪的主要特征是:客观上表现为过失和致人死亡的行为;主观方面只能由过失构成,包括疏忽过失和过于自信过失 刑法规定的事故是指行为人在
过失致人死亡,过失致人死亡一般判多少年
过失致人死亡与意外事件
一、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意外事件的界定
我国刑法上规定的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过失而致人死亡的行为。主要犯罪特征是: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过失而致人死亡的行为;主观方面只能由过失构成,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刑法上规定的意外事件,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两者的共同点在于,客观上行为人的行为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主观上行为人都没有预见到这种结果的发生。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当时的情况下,对损害和死亡结果的发生,是否应当预见。如果应当预见,但是由于疏忽大意的过失而没有预见,则属于过失致人死亡。如果是由于当时情况下不能预见的原因而引起死亡的,就是刑法上的意外事件,行为人对此不应负刑事责任。
二、结合案件评判界定
下面的案例1和案例2情况相同,在客观上,被害人的死亡与被告人的行为有关。
但从主观上看,王耿社、孙自红既没有故意,也不存在过失。判断被告人主观方面有没有故意与过失从以下几点入手:
其一,木香是当地普遍用于治疗肠胃疾病的中草药,按摩是生活中常见的缓解治疗疼痛方法。从生活阅历、认知能力、文化水平上来讲,王耿社不能正确区分断肠草与“木香”,孙自红不能认识到其按摩行为会导致杨亚婷血栓脱落进而堵塞肺动脉死亡。
其二,王耿社出于帮忙的本意误将断肠草拿给许贵雄服用,坚信该中草药是“木香”,其不可能意识到给被害人服用“木香”,会造成被害人中毒甚至死亡的后果;孙自红出于帮忙的本意,坚信热敷、按摩会缓解杨亚婷的疼痛,其不可能意识到被害人腿部有血栓,热敷、按摩会造成被害人血栓脱落甚至死亡的后果。因此应当认定王耿社、孙自红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无主观故意和过失心态,属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
三、判决结果对比
对比案例1,案例2判决过多地考虑了维稳、人死为大等因素,有罪判决的结果和案例1相比少了一些公平公正和责任担当。
对比案例3,案例2的量刑则明显不当。
【案例1】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03)红中刑终字第 132号
案情简介:
2002年6 月19 日19时许,被害人许贵雄因肚子胀,向同村的王耿社索要"木香"治疗,王耿社回家拿了一段自街上购买的"木香"给许贵雄。次日9时许,许贵雄服用了王耿社给的"木香"后感到头昏、口麻,经抢救无效于当日11时许死亡。经公安机关鉴定,许贵雄系生物碱断肠草中毒死亡。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
,被告人王耿社误将断肠草当作"木香"给被害人许贵雄服用,致许死亡,王耿社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王耿社提出上诉。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认为,王耿社误将断肠草当作"木香"给许贵雄服用,虽造成许中毒死亡,但对于许死亡的后果,王耿社不能预见,属《刑法》第16 条规定的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
于2003年5月19日作出(2003)红中刑终字第1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宣告被告人王耿社无罪。
【案例2】
许昌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豫10刑终158号案情简介
2018年4月受害人杨亚婷在参与学校运动会后,左腿疼痛,在家休息两日不见好转,后其母带其去同学所在的益康保健店按摩。按摩店员工孙自红见受害人腿疼不敢碰,建议其母亲带受害人去医院看看。受害人母亲认为按一下就好了,孙自红遂对受害人腿部进行了热敷和轻微按摩,然后受害人和其母亲一起在店休息,后受害人出现昏迷,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杨亚婷符合左下肢静脉内血栓脱落致肺动脉血栓栓塞,引起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按摩左腿行为可作为血栓脱落的促发因素。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自红因过于自信,在为他人按摩过程中,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决被告人孙自红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宣判后孙自红不服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3】
《刑事审判参考》第262号案例案情简介:
2001 年 11 月 22 日下午 3 时许,被害人林奇(男,16 岁)因上呼吸道感染到邗江区杭集镇卫生院就诊,该院开出青霉素皮试单及青霉素注射处方。林奇在该卫生院做了青霉素皮试,其结果为阴性;但未在该院输液。随后林奇来到王之兰所在的杭集村卫生室,王之兰看过林奇在杭集镇卫生院的病历、处方和皮试单后,要林奇做皮试,林奇称刚做过,王之兰即未坚持,遂对林奇进行青霉素输液。林奇输液后不久即感不适,自行拔出针头后出门,随即倒地,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区、市两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王之兰在未对林奇重新做青霉素皮试的情况下给林奇注射了与杭集镇卫生院皮试试液不同生产厂家的青霉素,以致林奇发生青霉素过敏性休克而死亡,属一级医疗事故(含责任和技术因素)。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
被告人王之兰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而轻信可以避免,以致发生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法应予惩处。
判决被告人王之兰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免予刑事处罚。
四、插播:善良有担当的河南法官张志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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