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3月17日,林驾驶重型翻斗车沿延安三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事发路段时,为避让停在道路西侧边缘的郭驾驶的小型轿车,重型翻斗车由南向东行驶,再由南向西行驶一段距离后遇红灯停车。 绿灯亮时,因视线受阻,车辆启动后,其右前方位置与机动车道内的行人徐发生碰撞,造成行人。
安全四不放过,安全生产四不放过原则
3月17日,林某驾驶重型自卸车沿延安三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事发路段时,为躲避停止在道路西侧路边缘郭某驾驶的小型轿车,重型自卸向南偏东行驶,随后向南偏西行驶一段距离后遇红灯停止。绿灯亮时,因视线阻碍,在启动车辆后,其前侧右部位置与行人徐某在机动车道内发生接触碰撞,致行人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青岛交警市北大队立即对此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展开调查,对交通事故进行认定,会同市北区政府应急、交通、纪委监委等相关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等方式,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及事故原因,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工作建议,从源头上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
经调查,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林某驾驶未取得货车通行证的重型自卸货车在禁止货车通行的道路上行驶未确保安全的行为。徐某步行横穿道路时,未走人行横道,横过机动车道未确认安全的行为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间接原因是郭某驾驶机动车违法禁停标志,违法停车妨碍重型自卸货车安全行驶。
对此,交警部门提出了事故处理及整改措施:一是,林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六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在限制、禁止的区域或者路段通行、停靠机动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并按照临时通行证指定的时间、路线、地点通行或者停靠。”的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二是,郭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的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三是,青岛某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健全内部安全管理制度,要加强货车安全管理,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有效提升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安全管理水平。(大众报业·大众日报客户端记者 肖芳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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