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今年,锦州严厉打击生态环境领域的违法行为。通过一系列环境执法行动,依法查处违法企业、单位和个人,促使企业、单位和个人自觉遵守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和规则,使制度成为刚性约束、不可触碰的高压线,让企业、单位和个人真正树立起自身的环保责任意识。 到9月底,锦州市已经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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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锦州严厉打击生态环境领域违法行为,通过一系列环境执法行动,对违法企业、单位及个人依法进行查处,促使企业、单位及个人自觉遵守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及规定,让制度成为刚性的约束和不可触碰的高压线,使企业、单位及个人真正树立起其自身环保主体责任意识。截至9月末,锦州市共立案查处生态环境违法案件164起。锦州对其中8起典型案例进行公开通报。
第一类:违反大气污染防治制度案
案例一:
2021年9月3日,凌海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凌海市亿顺机动车检测服务中心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单位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锦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该企业处以罚款10万元,并没收非法所得0.99万元。
案例二:
2021年7月17日,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组对义县鑫昊膨润土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企业配套的旋风除尘器未开启,窑内废气直排外环境。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对该企业处以罚款二十万元。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三项)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一款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拘留。
第二类:违反水污染防治法制度案
案例三:
2021年6月21日,经群众举报,黑山县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对“王某漂染厂”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单位无营业执照和环保相关手续。厂房内洗染池两座,无污水治理设施,将产生工业废水直排到厂区两座坑塘里,坑塘无防渗处理,坑塘存水量大约50吨,经取样水质检测,化学需氧量最高值达到2415 PH值最高达到8.00。
黑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王某进行立案查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的相关规定,责令该企业停止违法行为并对该企业行政处罚30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并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第三类:违反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制度案
案例四:
2021年3月8日,锦州市生态环境局义县分局根据义县公安局内保大队提供的线索,反映义县九道岭镇边门子村有一非法小炼油厂。检查发现该厂正在进行废油泥的处置加工,现场有两辆运送废油泥的货车,其中一辆正在卸废油泥,对两车废油泥执行了异地查封扣押,并由监测人员对现场废油泥取样,检测结果对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符合HW08的特征,非法处置量超过3吨。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处置危险废物3吨及以上的,即构成“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经义县环境保护局研究决定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处理。
案例五:
2021年4月26日,锦州市生态环境局义县分局根据义县公安局内保大队提供的线索,反映义县高台子镇靠山屯村有一进行废机油回收、出售的非法小厂。调查发现该厂内有一辆1.9吨小型货车用于废机油回收,厂内有一座20吨的地罐,用于废机油的储存及沉淀。有400多个废机油滤芯,该厂对其进行焚烧处理后,当做废铁外售。有100多个废机油桶,卖给附近农户。该厂于2010年开始进行废机油回收,每年废机油的回收量为70多吨,经沉淀后出售给阜新宏远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沉淀后产生的废水该厂随意倾倒在附近河道内。对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现场废料符合HW08的特征,且处理量超过3吨。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处置危险废物3吨及以上的,即构成“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经义县环境保护局研究决定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处理。
案例六:
2021年8月2日,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北镇市生态环境分局和北镇市公安局联合执法将位于北镇市富屯乡兴隆村一非法小炼油加工点依法查处,经查该加工点负责人刘某非法将生产废水排入厂区渗水坑。经委托第三方对排放的油水混合物取样检验,检测结果样品均属于危险废物。目前,已经由一家有资质的企业,对现场查处的20吨危险废物进行妥善转移和处置。下一步,将依法对该作坊的生产设施进行拆除。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处置危险废物3吨及以上的,即构成“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将该环境违法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处理,当事人现已被刑事拘留。
案例七:
2021年8月30日,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北镇市生态环境分局和北镇市公安局联合执法将位于北镇监狱四监区原脱水厂院内一非法小炼油加工点依法查处,经查该加工点负责人杨某非法将生产废水排入厂区渗水坑。经委托第三方对排放的油水混合物取样检验,检测结果样品均属于危险废物。目前,已经由一家有资质的企业,对现场查处的24吨危险废物进行妥善转移和处置。下一步,将依法对该作坊的生产设施进行拆除。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处置危险废物3吨及以上的,即构成“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将该环境违法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处理,当事人现已被刑事拘留。
案例八:
2021年4月7日,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凌海市生态环境分局对位于凌海市石山镇驿马坊村二伟饭店附近的废弃兵营院内某石油化工厂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厂2015年关闭,法人系李某某,在此之前的生产期间,将原油及化工废水直排到路面及院内的渗水井内,导致村内地下水严重污染。虽然该工厂已于2015年关闭,但地下水污染问题至今没有解决。目前该院内依旧存放了大量的原油,无人处理。经第三方对院内的水池内存放大量黑色有刺激性气味的泥状物质取样检测,结果为危险废物,称重355.06吨。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处置危险废物3吨及以上的,即构成“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已将该环境违法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处理。
来源:辽宁日报
编辑:韩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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