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明天就是除夕了,喜迎新年赣州警方在此提醒大家,在欢度佳节的同时,不要忘记对非法烟花爆竹说“不”!为了让我们的城市更美好,保护人民生命财产赣州警方多措并举,多部门联手,加大对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打击整治力度,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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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天就是除夕了
欢欢喜喜迎接新的一年
赣州警方在此提醒大家
在欢度佳节的同时
不要忘记
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说“不”!
为了我们的城市更美好
切实守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赣州警方多措并举、部门联动
加大对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
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打击整治力度
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近日
赣州多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被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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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6日晚上7时许
信丰县公安局嘉定派出所民警
在开展日常巡逻工作时
发现在城区禁燃区域有人违规燃放烟花
民警随即对当事人进行查处
经民警教育,康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
表示以后不会再违规燃放
《赣州市禁限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
已于2018年11月1日正式实施
我们一起来看看全市的相关
禁燃限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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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实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一是
章贡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蓉江新区全域
;
二是
南康区中心城区
及
南康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附近关联区域
;
三是
赣县区中心城区
及
赣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附近关联区域
。
明确了
在禁放区域外的八大类地点和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明确了
县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情况,在本规定禁止的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外,制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划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的区域;
明确了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不得规划设立烟花爆竹经营网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外,各县级人民政府应严格烟花爆竹经营规划布点,严格执行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店(点)基本安全条件。赣县区
赣县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春节临近,为保障全区人民身体健康,营造良好工作、生活环境,现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即日起,赣县中心城区东到茅店镇黄龙村、南到茅店镇义源村、杨仙大道,西至贡江大道、赣新大道与水东镇交界处,北至储潭镇红河村合围的区域(含高新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其他区域尽量减少燃放。
除以上区域外,以下地点和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保存单位和自然保护区;
(二)车站、码头、交通十字路口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三)加油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天然气站、存有机动车的停车场、重要物资仓库等禁火区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
(四)发电、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和通讯、军事设施设施附近;
(五)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养老院、幼儿园、托儿所及中小学校内;
(六)风景名胜点、公园、林地、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七)商场、超市、农贸市场、居民小区、影(剧)院、宾馆、酒店、餐馆、文化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八)桥梁、隧道;
(九)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它地点。
违反本规定,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共同营造安全低碳、环保、文明的良好氛围。
鼓励广大市民积极举报非法生产、储存、销售、运输、烟花爆竹行为。遇到燃放行为要主动劝阻,遇到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时,立即举报并拍照、录像。举报电话:110(公安)、12369(环保)、12319(城管)
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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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丰县
2018年12月10日,信丰县人民政府印发了《信丰县禁限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明确规定了:
信丰中心城区,东以105国道绕城公路为界;南以桃江河为界;西以京九铁路、大广高速公路为界;北以工业八路为界,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除上述区域外,以下地点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1.文物保护、保存单位和自然保护区; 2.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3.加油站、油库、液化石油站、成品油管道输油站、天然气站及粮、棉、油、麻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销售、储存、使用场所;4.发电、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和架空通讯线路、军事设施附近;5.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养老院、幼儿园、托儿所、大中专院校及中小学校;6.山林、绿地、苗圃、墓区等重点防火区;7.城市桥梁、地下空间;8.公园、商场、集贸市场、居民小区、公共娱乐场所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9.其他需要禁止燃放的场所、地点。
国务院《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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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余县
大余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有关事项的通告
为加强我县烟花爆竹燃放公共安全管理,进一步巩固和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改善空气质量,减少噪音污染,消除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安全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江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赣州市禁限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大余县禁限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和省、市统一要求,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县城中心城区范围内及区域外部分地点和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放范围
1.县城中心城区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根据《江西省大余县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
具体禁止燃放的县城中心城区区域范围如下: 东北至火车站,北至自然山体山脚,西至往浮江方向的红砖厂,南至新华工业小区,东至323国道往新城方向左侧。
2.县城中心城区区域外的下列地点和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文物保护、保存单位和自然保护区;汽车站、火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加油站、油库、液化石油站、成品油管道输油站、天然气站及粮、棉、油、麻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销售、储存、使用场所;发电、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和架空通讯线路、军事设施附近;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养老院、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校;山林、绿地、苗圃、墓区等重点防火区;城市桥梁、地下空间;公园、商场、集贸市场、居民小区、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二、禁放时间
根据《赣州市禁限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大余县禁限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大余县禁限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公布之日起,县城中心城区范围内及区域外部分地点和区域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注意事项
1.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公安、应急、生态环境、城管、市场监管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未成年人违反本通告的,依法追究其监护人法定责任。
2.对不听劝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对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县公安、应急、生态环境、城管、市场监管等部门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切实做好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新闻媒体、村(居)委会、宾馆酒店、物业要配合做好相关的教育、宣传和引导工作。
4.全县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要带头严格遵守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并做好亲朋好友和周围群众的教育劝导工作,杜绝燃放烟花爆竹,营造安全、低碳、环保、文明的良好氛围。
5.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劝阻、制止或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举报电话:110 (县公安局)、12369 (县生态环境局)、8717888 (县应急管理局)、12319(县城管局)、12315 (县市场监管局);对接举报后推诿扯皮、不采取措施和泄露举报人信息的单位和个人,由纪检监察部门追责。
特此通告。
大余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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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犹县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改善空气质量、消除火灾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江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和《赣州市禁限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县政府研究,现就全县划定区域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县下列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县城中心城区区域:东以备田大道为界,南以迎宾大道为界,西以茶亭大道、五指峰大道为界,北以东山大道、高园路为界(包含各大道、路外侧一百米范围)。
2.黄埠镇区域:黄埠大道、迎宾大道、金山南大道、金山北大道。
3.县工业园区域:县工业园南、北区。
4.文物保护、保存单位和自然保护区;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区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加油站、油库、液化石油站、成品油管道输油站、天然气站及粮、棉、油、麻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销售、储存、使用场所;发电、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和架空通讯线路、军事设施附近;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养老院、幼儿园、托儿所、职业中专及中小学校;山林、绿地、苗圃、墓区等重点防火区;城市桥梁、地下空间、公园、商场、集贸市场、居民小区、公共娱乐场所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二、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待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燃放活动。
三、凡违反本通告的当事人,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全县人民应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并积极劝阻、制止或举报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对单位或个人提供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予以奖励。举报热线:110(县公安局),12369(县环保局),12319(县城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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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义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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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远县
安远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严防火灾及安全事故发生,减少环境污染,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江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江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从2018年10月1日起在全县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放时间:2018年10月1日起。
二、禁放范围:安远县城规划区中心城区,具体范围为:西至新龙河、北至寻全高速、南至九龙公园、东至龙泉湖公园;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禁止燃放的其他区域、地点。
三、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公安、城管、环保、安监、市监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对阻碍部门执法、妨害公务等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成年人、精神障碍患者等违反本通告的,依法追究其监护人责任。
五、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党员干部要带头严格遵守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营造安全、低碳、环保、文明的良好氛围。
六、全体市民均有权劝阻、制止或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广大市民要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尽量不燃放烟花爆竹,并积极举报非法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举报电话:110(县公安局)、3726712(县城管局)、12369(县生态环境局)、3720929(县应急管理局)、3752626(县市监局)。
七、本通告自2018年10月1日零时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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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南市
龙南市人民政府关于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减少城市环境污染,保障社会公共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江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赣州市禁限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等规定,我市决定实行分区域分时段禁限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市中心城区实行全时段禁放,禁放范围:
(一)东以迎宾大道狮山路口为界;
(二)南以龙鼎大道与105国道交界处为界;
(三)西以龙泉大道渡江马头新村段为界;
(四)北以玉石仙岩为界。
二、
下列重点区域和地点实行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保存单位和自然保护区;
(二)车站(含高铁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加油站、油库、液化石油站、天然气站、粮库、民用爆炸物品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库等易燃易爆生产、销售、储存、使用场所;
(四)发电、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和架空通讯线路、军事设施附近;
(五)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养老院、幼儿园、托管所、学校;
(六)山林、绿地、苗圃、墓区等重点防火区;
(七)桥梁、地下空间;
(八)公园、商场、集贸市场、居民小区、公共娱乐场所内等人员密集场所。
三、
限放区域
除上述禁放区域、地点外,全市其他区域为限放区域,实行分时段限制燃放。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十五可以全时段燃放,其它每日22时至次日6时禁止燃放。
四、
处罚
在禁止燃放区域和时段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处
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不听劝阻,继续燃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五、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劝阻和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劝阻和举报。市公安局、市城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南生态环境局等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打击报复劝阻人、举报人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严惩。
六、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公务人员应当带头遵守规定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务人员应当带头遵守规定。违反规定的,除接受行政处罚外,根据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追责处理。
七、
共同遵守
全市人民群众要遵守《龙南县禁限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规定,共同营造安全、低碳、环保、文明的社会氛围。
举报电话:
市公安局:110;市城管局:3513222;
龙南生态环境局:3512073;市应急管理局:3511865;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3544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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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南县
致全县人民的一封公开信
居民朋友们:
作为中华民族的传统习俗,燃放烟花爆竹是老百姓祈求吉利平安的一种形式,殊不知,在一声声烟花爆竹震耳欲聋的巨响后面,不仅浪费了资源,污染了大气环境,也给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带来危害。为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移风易俗,顺应人民群众期待,创建文明城市,全南县人民政府决定自2021年2月1日起,在中心城区(即:
东至金龙镇烧斗村老屋路段--南至金龙镇大岗--乌泥坑--西至城厢镇创通天然气--综合福利院--北至金龙镇黄金村、东风村
)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实施烟花爆竹禁燃禁放是一项利民之举、惠民之措,需要全县人民理解支持和参与,从现在做起,从你我做起,从身边做起,告别烟花爆竹,养成低碳、绿色、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1、做禁放烟花爆竹的宣传者。利用微博、微信、手机客户端等新兴传播方式,向亲朋好友宣传全域禁放烟花爆竹的益处,努力把禁放烟花爆竹变成全县人民的自觉行为,凝聚起保护环境、爱护生命的正能量。
2、做禁放烟花爆竹的践行者。自觉遵法守法、不燃放烟花爆竹,采用喜庆音乐、鲜花等安全、绿色、环保的方式从事相关活动,尽已之力守护蓝天碧水,全面提升人民群众幸福感、获得感。
3、做禁放烟花爆竹的监督者。自觉维护法律法规,发挥主人翁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既做到自己不燃放烟花爆竹,又积极劝阻和监督他人不去燃放烟花爆竹,彻底消除因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危害。
“蓝天常在,青山永驻,碧水长流”是我们的美好愿景,希望大家告别千年陋习,提倡文明新风,为创建文明城市增光添彩。
全南这些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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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至金龙镇烧斗村老屋路段--南至金龙镇大岗--乌泥坑--西至城厢镇创通天然气--综合福利院--北至金龙镇黄金村、东风村
全南县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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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南县
定南县人民政府
关于全县划定区域范围内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定府通〔2019〕1号
为减少城市环境污染,保障社会公共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江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赣州市禁限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定南县禁限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县政府研究,现就全县划定区域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县城中心城区实行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放范围:
(一)东以广州大道与工业大道交接口为界;
(二)南以公园路为界;
(三)西以前程大道与京九大道交接口为界;
(四)北以三南大道与仙岭大道交接口为界。
二、下列重点区城和地点实行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保存单位和自然保护区;
(二)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加油站、油库、液化石油站、天然气站、粮库、民用爆炸物品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库等易燃易爆生产、销售、储存、使用场所;
(四)发电、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和架空通讯线路、军事设施附近;
(五)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养老院、幼儿园、托管所、学校;
(六)山林、绿地、苗圃、墓区等重点防火区;
(七)桥梁、地下空间;
(八)公园、商场、集贸市场、居民小区、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三、在禁止燃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不听劝阻,继续燃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劝阻和举报。县公安局、县城管局、县安监局、县市监局、县环保局等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职责及时调查处理。对打击报复劝阻人、举报人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严惩。
五、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务人员应当带头遵守规定。违反规定的,除接受行政处罚外,根据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追责处理。
六、全县人民群众要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共同营造安全、低碳、环保、文明的社会氛围。
举报电话: 110(县公安局)、4289738(县城管局)、12369(县环保局)、4291383(县安监局)、12315(县市监局)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定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在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定府通〔2018〕1号)废止。
附:定南县烟花爆竹禁燃区域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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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国县
哪些地方是属于禁燃区呢?
一张图让你一目了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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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都县
宁都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售禁燃烟花爆竹的通告
宁府发〔2021〕2号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效规范烟花爆竹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燃放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江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赣州市禁限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县政府决定,在县城规划区内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售禁燃范围
(一)宁都县城区禁售禁燃范围:东至昌厦公路(含昌厦公路东侧居民区),西、南、北至翠微峰大道。
(二)宁都县城区禁燃范围外的以下地点和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文物保护、保存单位和自然保护区;
2.车站等交通枢纽;
3.加油站、液化气站以及易燃、易爆、销售、储存、使用场所;
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和架空通讯线路附近;
5.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6.工厂、非煤矿山内严禁烟火的场所以及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7.其他需要禁止燃放的地方。
二、禁售禁燃内容
全面禁止在任何时间违法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三、禁售禁燃管理
1.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城管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切实做好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新闻媒体、村(居)委会、宾馆酒店、物业要配合做好相关的教育、宣传和引导工作。
2.全县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要带头严格遵守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并做好亲朋好友和周围群众的教育劝导工作,杜绝燃放烟花爆竹。
3.对非法生产、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依法依规坚决予以从严查处。
4.对违规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依法依规坚决予以从严查处。
5.对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公安局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赣州市禁限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由县城管局依据《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责令及时清理燃放废弃物,拒不清理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由县融媒体中心对其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负面曝光;对不听劝阻等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广大居民要切实增强安全意识和环保意识,自觉遵守禁售禁燃规定,积极举报违法违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对提供居民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图片、影像资料等证据经查证属实的给予500元奖励,对提供国家公职人员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图片、影像资料等证据经查证属实的给予1000元奖励,对提供商家(企业、个人)违法违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图片、影像资料等证据经查证属实的给予2000元奖励。同时在禁燃区范围以外,要安全燃放或少放烟花爆竹,减少烟花爆竹燃放对大气环境的污染,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改善空气质量作出应有贡献。
7.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劝阻、制止或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举报电话:县公安局110,县生态环境局12369、6813227,县城管局6827111,对接举报后推诿扯皮、不采取措施和泄露举报人信息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纪委监委依纪依规予以追责。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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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都县
关于禁止燃放
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严防火灾及安全事故发生,减少环境污染,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江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于都县中心城区、周边乡镇及其余乡镇相关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县中心城区、贡江镇、罗坳镇、岭背镇、梓山镇、新陂乡、利村乡。
二、禁止在全县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1. 除上述全域禁止区域外,其余乡镇圩镇规划区范围;
2. 文物保护、保存单位和公园;
3. 车站、公交站等交通枢纽;
4. 加油站、液化汽站、煤气站及粮、棉、油、麻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销售、储存、使用场所;
5. 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和架空通讯线路附近;
6. 行政机关、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老院;
7. 工厂、矿山内严禁烟火的场所,山林、林地等;
8. 县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三、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公安局、城管局、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及各乡镇等相关执法单位责令停止燃放,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对阻碍部门执法、妨害公务等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未成年人、精神障碍患者等违反本通告的,依法追究其监护人责任。
五、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村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工作,在禁燃区或禁燃场所内及其周边地带的合理范围内醒目位置设置禁燃标志。
六、全体市民均有权劝阻、制止或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广大市民要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并积极举报非法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对单位或个人提供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予以一定奖励。
于都县烟花爆竹禁燃禁放专项行动
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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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金市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减少环境污染,优化人居环境,消除火灾隐患,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江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禁止在中心城区等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放范围
(一)瑞金大道合围的区域内(含瑞金大道);
(二)象湖镇瑞明村辖区(不含铜锣塘、围下及向阳一、二组),桔林村瑞鼎公馆及周边道路;
(三)以上区域外全市各机关、车站、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存储单位、医疗机构、中小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等敏感区域,文物保护区,输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广场、集贸市场、超市、宾馆酒店、影剧院、居民小区等人员密集场所,公园、绿地等重点防火区,以及其他有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二、重大庆典活动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向市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并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三、禁放区域以外燃放烟花爆竹应当坚持移风易俗、绿色环保、安全文明的原则,不得采用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燃放后,应当及时采取洒水、清扫等降尘措施,降低对环境卫生的影响。
四、全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团体、学校、新闻媒体、村(居)委会、宾馆酒店、物业等单位及其干部职工要带头严格遵守本通告规定,配合做好相关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营造安全、低碳、环保、文明的良好氛围。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劝阻、制止或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举报电话:110(公安)、12369(环保)。
六、凡违反本通告的当事人,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按《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未成年人违反本通告的,依法追究其监护人法定责任。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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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昌县
会昌县人民政府
关于县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
通告
为进一步推动烟花爆竹禁限放措施落到实处,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消除火灾隐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江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赣州市禁限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县政府研究,现就县城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范围
(一)包括县城建成区及周边拓展的城市建设用地,东至济广高速公路、西至岚山公园、南至九州工业基地、北至绵江南岸。(详见附图)
(二)《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禁止燃放的其他区域、地点。
二、禁止燃放措施
(一)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公安、城管、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责令停止其违规燃放行为,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阻碍部门执法、妨害公务等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未成年人、精神障碍患者等违反本通告的,依法追究其监护人监护责任。
(二)全县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党员干部应带头严格遵守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主动劝阻违规燃放行为;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追究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全体市民均有权利劝阻、制止或举报违规燃放的行为。
(四)举报电话为110(县公安局)、0797-5623772(县城管局)、0797-12369(县生态环境局)、0797-5622347(县应急管理局)、0797-12315(县市场监管局)。
特此通告
2022年1月26日
附:中心城区范围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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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乌县
一、禁止燃放范围
(一)县城区域(文峰乡范围包括北至文峰乡长溪、新罗、长举村、东团村,南至文峰乡的黄坳、河岭和石排村,东至杨梅、大路和长岭村,西至长布、田背、岗背、小布村;长宁镇全域)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县城禁放区域以外的下列区域或者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文物保护、保存单位和自然保护区;
2.车站、高速公路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安全保护区内;
3.加油站、油库、液化石油站、成品油管道输油站、天然气站及粮、棉、油、麻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销售、储存、使用场所;
4.发电、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和架空通讯线路、军事设施附近;
5.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养老院、幼儿园、托儿所、中专职校及中小学校;
6.山林、绿地、苗圃、墓区等重点防火区;
7.城市桥梁、地下空间;
8.公园、商场、集贸市场、居民小区、公共娱乐场所内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禁止燃放管理
(一)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公安、城管等部门责令停止其违规燃放行为,并按相关规定处罚。(二)违反本通告,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燃放行为具有社会危险性,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对阻碍部门执法、妨害公务等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未成年人、精神障碍患者等违反本通告的,依法追究其监护人责任。
(三)全县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党员干部应带头严格遵守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主动劝阻违规燃放行为;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严肃追究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四)全体市民均有权利劝阻、制止或举报违规燃放的行为。
(五)举报电话:
110(县公安局)
2831162(县城管局)
2831312(县生态环境局)
2830361(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831185(县应急管理局)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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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城县
关于禁限放烟花爆竹的告知书
为贯彻落实省、市关于禁限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消除火灾隐患,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石城县禁限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现将主要事项告知如下:
一、禁止燃放时间:全年
全时段。
二、禁止燃放范围:
县城中心城区范围内,东至县人民法院、鸭子垅至翡翠城沿线,南至温坊工业园、铜锣湾沿线,西至古樟工业园、学府雅苑沿线,北至琴江镇人民政府、百萝口小区、颐高电商产业园沿线(见附图);《石城县禁限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第四条中规定的农村乡镇林区、车站、幼儿园、托儿所、医院、敬老院、集贸市场、居民小区、公共娱乐场所、机关单位、文物保护单位、自然保护区、墓区等重点单位场所。
三、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公安局、城管局、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对阻碍部门执法、妨害公务等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未成年人、精神障碍患者等违反本通告的,依法追究其监护人责任。
四、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党员干部要带头严格遵守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主动劝阻违规燃放行为;对违反通告的各级党政机关、单位和个人,将严肃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法律和党纪政纪责任。
五、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全体市民均有权利劝阻、制止或举报。举报电话:110(县公安局)、5702802(县城管局)、5711086(县生态环境局)、5721878(县应急管理局)、5790351(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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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温馨提醒大家
除了烟花爆竹
“孔明灯”、“许愿灯”也不要购买了
让我们一起努力
守护赣州美好的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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