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人口和计划生育规定◆一对夫妇可以生育三个孩子。 ◆女方生育第三个子女的产假增加90天。 ◆孩子满三岁前,双方每年给予10天育儿假。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2至3岁婴幼儿保育班。 自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
计划生育新政策,计划生育新政策三胎
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女方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增加产假九十日。
◆在子女三周岁以前,每年给予双方各十日育儿假。
◆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为2至3周岁婴幼儿开设托班。
自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以来,我国多地相继启动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工作。2022年1月7日,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决定,并于1月10日起施行。
《条例》修改的重要意义
首先,修改《条例》是贯彻落实党中央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必然要求。中央《决定》指出,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并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配套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自治区紧紧围绕优化生育政策、完善积极生育支持措施、保障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三个方面,细化中央要求,实施符合自治区实际的政策措施,使《条例》更有利于优化人口结构、减缓老龄化压力、促进社会和谐。
其次,《条例》修改是推进三孩生育政策落实落地的迫切需要。当前我区出生人口下行压力增大,老龄化程度进一步加深。生育、养育、教育成本等成为制约生育的主要因素,因此,及时修改《条例》,细化完善生育支持配套政策措施,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自治区《条例》的修改,在与上位法保持一致的基础上,结合自治区实际,修改完善了生育调节、奖励保障等条款,增加了优生优育和婴幼儿照护等内容,删除了处罚条款和与三孩生育政策不适应的管理措施,为我区三孩生育政策的实施,提供重要的法律依据。

自治区卫健委人口家庭老龄处主任科员赵琳
《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42条,主要是贯彻中央《决定》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要求,重点围绕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取消社会抚养费、配套支持措施进行修改,同时强化了对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的保障。对与三孩生育政策无关的内容,原则上未作修改,主要内容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优化生育政策。一是规定自治区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二是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规定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三是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加强人口信息资源共享。
(二)完善积极生育支持措施。一是规定了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开展围孕期、孕产期保健服务和承担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的相关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规范开展不孕不育症诊疗等。二是明确了在原有一孩、二孩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了三孩产假的规定。三是增设了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三周岁以前,每年给予双方各十日育儿假,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建立育儿补贴制度。四是增设了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托育机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为职工提供福利性的托育服务,有条件的幼儿园为2至3周岁婴幼儿开设托班等。五是规定了在城乡社区建设婴幼儿活动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在公共场所、工作场所按规定配置母婴设施等。
(三)删除与三孩生育政策不相适应的制约措施,并做好政策衔接。一是取消社会抚养费,并删除相关处罚内容。二是删除第五章“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全章内容。三是删除不符合优化生育政策,不符合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规定。同时,对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的计划生育家庭,保留了原有的奖励扶助措施。

新增内容解读1
如何理解一对夫妻
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可以从三方面理解:一是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生育子女的数量不是以生育胎次计算;二是再婚夫妻按照再婚后夫妻共同生育的子女数计算,再婚前生育的子女数不进行合并计算,再婚后可以生育三个子女;三是已经共同生育三个子女的夫妻,子女死亡或者子女中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依法再生育相同数量的子女。
新增内容解读2
新增的产假如何计算时间节点?
在2022年1月10日决定生效当日,仍然处于国家规定的产假休假期间的女职工可以增加产假。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按照这条规定,结合对时间节点的计算标准,用人单位和女职工可自行计算。
新增内容解读3
育儿假的期限如何计算和确定?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三周岁以前,每年给予双方各十日育儿假。即从2022年1月10日起依法生育家庭中有未满三周岁子女的,夫妻双方每年可以享受十天的育儿假。这里的每年是指1月1日到12月31日,育儿假应当在当年内使用,不能结转到下一年使用。至于分开休假还是连续休假,由当事人和所在单位根据情况灵活安排。依法领养子女的夫妻,只要其养子女年龄未满三周岁,同样可以依法享受每年十天的育儿假。
来源于《兴安日报》官方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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