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

张强律师 法律咨询 2022-03-29 21:20:29

导读: (本文共2991字)医疗期是指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接受治疗和休息的期间,在此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医疗期不是医学概念,不同于病假,或者说是需要治疗的期间,本质上属于劳动合同解除的保护期。 医疗期内,劳动者虽未上班,但用人单位不能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

(本文共2991字)

医疗期是指劳动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期间,这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医疗期

不是医学概念,也不同于病假,也不是需要治疗的期限

,其本质上属于解除劳动合同的保护期。

在医疗期内,虽然劳动者没有上班,但用人单位不能因此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这是对劳动者的一种保护。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企业根据职工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应当给予 3个月到 24个月不等的医疗期。

医疗期的期限

1.一般疾病的医疗期。

根据原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 479号,自1995 年 1月1日起施行)第 3 条规定,详见表1: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

表1

2. 特殊疾病的医疗期。

《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1995年5月23日)第 2条规定∶“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6期《梁介树诉南京乐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的裁判内容,可以认定特殊疾病除癌症、精神病、瘫痪外,还包括其他较重的病甚至是危及生命安全的病,譬如尿毒症晚期等。

【案例引入】

《刘忠与武汉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鄂01民终6263号 2016年11月28日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武汉变压器公司是否违法解除与刘忠的劳动合同问题。刘忠自2013年8月19日患病休养,直至2015年8月19日仍未复岗上班,病休时间已达到了法定医疗期限二年。刘忠如果认为需延长医疗期,应当经武汉变压器公司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刘忠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办理了上述手续并获得了批准,对此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武汉变压器公司在刘忠未按时到岗上班的情况下,根据公司规定,以刘忠旷工为由,解除与刘忠的劳动合同,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旷工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刘忠认为武汉变压器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不具有合法有效依据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刘忠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医疗期的计算

1.医疗期是没有中断的。

这个比较明确,医疗期连续计算即可,从休假的第一天开始计算到医疗期满为止。

2.医疗期中断的,需要累计计算。

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4条规定,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举个例子

应享受3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2021年5月5日开始计算医疗期、每天生病停止工作,休了一段时间上班,然后又病休,再上班再病休等,那么医疗期应该在2021年5月5日至2021 年11月5日之间确定,累计休息3个月即医疗期满。

其他以此类推,详见表2: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

表2

需要注意的是,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不再扣除。

医疗期的工资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5 条例的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 80%。

同样,医疗期工资的标准也有地域性,如果地方上有特别规定,依照当地规定。

【案例引入】

《凌钊菲、柳州市城中区芭芭多化妆品店劳动争议二审》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桂02民终3822号 2020年10月30日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2019年5月9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工资,2019年5月9日至2019年6月29日期间,凌钊菲因交通事故在医院住院治疗,医嘱出院全休3个月,即误工期应为2019年5月9日至2019年9月29日,共计171天,但凌钊菲在(2019)桂0202民初3150号案件中仅向交通事故的侵权人诉请142天的误工损失,视为其对权利的自由行使。本案中凌钊菲并无证据证明2019年5月9日遭遇的交通事故是因工负伤,则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凌钊菲在芭芭多化妆品店工作年限为1年8个月,则享受的医疗期为3个月,又因凌钊菲在(2019)桂0202民初3150号民事案件中已得到支持142天(4个多月)的误工费,则凌钊菲诉请芭芭多化妆品店支付工资没有依据。2019年9月29日之后凌钊菲未回芭芭多化妆品店工作,凌钊菲主张芭芭多化妆品店向其支付工资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医疗期满的鉴定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六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医疗期满的解除

《劳动合同法》 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也就是说。劳动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的解除权受到限制,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和第41条(经济裁员)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情形,如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或者犯罪被判了刑等情形,用人单位都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劳动者处于医疗期也不影响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实务建议:

一、

对于劳动者来说,如果确因身体疾病需要治疗的,要根据自身的实际工作年限所对应的医疗期,合理安排治疗时间,尽量做到治疗和工作两不误。

二、对企业来讲,规范管理建议做到以下几点:

1.确认员工的真实病情,上规模的企业最好有指定的定点医院。

2.确认员工的病休手续是否完善。

3.确认员工的工作年限及对于的医疗期。

4.确认员工的实际病休治疗的开始时间,和实际已经使用的医疗期期间。

5.医疗期已经届满的员工,如果未返岗的,是否及时履行了通知义务,通知后仍未返岗的,可以依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

6.医疗期已经届满的员工返岗后,不能胜任原有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及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从规范企业的内部管理角度提出以上建议,不仅可以防止长期“泡病号”的员工,而且对于真实患病的员工的合法权益也能起到有效的保障。

(本文作者:湖北汉江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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