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刘某兵受贿案一审宣判判决书基本情况审判庭:灌南县人民法院审判员:张政军、王永伦、刘小燕案号:(2019)苏0724第441号裁判文书文本,当事人信息公诉机关,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兵,男,1972年6月24日出生于江苏省连云港市,汉族,大专文化,李安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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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兵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灌南县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张正军 王永仑 刘晓艳 案号:(2019)苏0724刑初441号
裁判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兵,男,1972年6月24日生于江苏省连云港市,汉族,专科文化,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原副局长,曾任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新浦分局)路南派出所所长,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香溢世纪花城21号楼1单元101室。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9年5月19日被灌南县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8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灌南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某,江苏登壹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以灌检诉刑诉[2019]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兵犯受贿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先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某乙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兵及其辩护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7月至2019年4月间,被告人刘某兵利用担任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新浦分局)路南派出所所长、海州分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收受陈某甲、顾某、曹某等26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746000元,为其在酒店、娱乐会所(KTV)、足疗店、烟花爆竹的经营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为顾某、尹某、徐某等人在案件处理方面提供帮助。
公诉机关针对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当庭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及书证等证据材料。认为应当以受贿罪追究被告人刘某兵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答辩情况
被告人刘某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没有异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王某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刘某兵虽然构成受贿罪,但被告人系自首、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建议减轻处罚,在2年以下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至2019年4月间,被告人刘某兵利用担任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新浦分局)路南派出所所长、海州分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收受陈某甲、顾某、曹某等26人送的钱物,折合人民币共计746000元,为他们在酒店、娱乐会所(KTV)、足疗店、烟花爆竹的经营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为顾某、尹某等人在案件处理方面提供帮助。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4年中秋节至2018年中秋节间,被告人刘某兵利用担任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路南派出所所长、海州分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先后9次收受陈某甲送的人民币共计47000元,为其经营建工浴室、津华苑浴室、禾盛浴室提供便利条件。
上述事实,有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刘某兵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其在任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路南派出所所长、海州分局副局长期间,从2013年中秋节至2018年中秋节先后11次收受陈某甲现金53000元,其中2013年中秋节、2014年春节送的6000元给派出所内勤用于所里支出,其余47000元被其存起来,陆续给了许某丁;陈某甲给其送钱,希望利用其身份,对他的浴室给予关心照顾,日常检查其没有为难他,也没有利用职权安排民警对他家抽查或者突击检查。
(2)证人陈某甲的证言,证明其从2013年中秋节至2018年中秋节,送给刘某兵53000元,就是想和他搞好关系,遇到什么事情可以找其帮忙,多关照。
(3)证人葛某乙证言,证实刘某兵任所长期间,安排其保管小金库大概有4、5万块钱。
(4)证人刘某甲证言,证实葛某乙调走后,刘某兵让其担任内勤,从2013年8月至2017年9月,小金库总收入有五、六十万块,有部分收入不好开票,刘某兵安排其把钱收下,有时候他给其钱保管没告诉是什么钱。
(5)书证:陈某甲的身份信息、陈某甲所开公司的登记信息以及接处警记录。
2.2014年中秋节至2019年4月间,被告人刘某兵利用担任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路南派出所所长、海州分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先后11次收受顾某送的人民币共计175000元,为其经营天然居、兰桂坊、凤凰国际、江南汇等娱乐会所提供便利条件;并为其在案件处理上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有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刘某兵的供述和辩解,证明2013年中秋节至2019年4月间,先后收受顾某18.5万元,其中2013年中秋节、2014年春节分别送的5000元交给内勤,剩下的17.5万元被其给许某丁了。顾某在海州经营三家KTV,送钱就是希望和其搞好关系,其日常没有去为难顾某,如果公安机关经常对他家KTV突击检查,他家KTV生意就黄了;2019年3、4月,顾某说其一亲戚因为容留卖淫被抓起来,后法制大队向其汇报,其审批同意了取保候审。
(2)证人顾某的证言,证明其经营三家娱乐会所,从2013年中秋节至2019年,共计送给刘某兵185000元,其中10000元是帮朋友周某戊送的。送钱希望搞好关系,不然生意没法做。公安机安从来没有对其经营的3家KTV进行突击检查;其朋友王飞家属杨某因为家庭纠纷,把另外一个女人打成轻伤害,被路南派出所抓了,王飞就请我找刘某兵帮忙的。后来经过刘某兵的帮忙,杨某被取保出来了,也和对方那个女的达成赔偿协议,在刘某兵的帮助下,杨某的案子也撤案了。其朋友周某戊为容留卖淫案,请其找刘某兵帮忙,周某戊给其20000元,其送给刘某兵10000元。
(3)证人张某甲证言,证明其和朋友经营了天然居KTV,其经营期间,派出所来检查一般都是走过场,顾某还经营兰桂坊、凤凰国际、江南汇等娱乐会所。
(4)证人魏某证言,证明杨某故意伤害案件,请示刘某兵,刘某兵安排取保候审。
(5)证人董某丙证言,证明杨某在欧歌堡KTV用啤酒瓶砸伤小三,其调解过一次,没有成功。
(6)证人周某戊证言,证明其为美容店小姐卖淫通过顾某找刘某兵帮忙,请顾送2万元,后人被放出来了。
(7)证人董某乙的证言,证明其任治安大队大队长,刘某兵喊其和教导员一起吃饭,顾某在场。
(8)证人钱某证言,证明其任治安大队教导员,副局长喊其和董大队吃饭,并介绍顾某认识,希望治安大队在工作中照顾一下顾某。
(9)证人朱某甲能证言,证实2016年冬,其任新东派出所所长,其在检查辖区凤凰国际KTV时,接到刘某兵电话,刘说老板顾某,和他关系比较好,让其日常检查照顾一下。
(10)证人孙某丁证言,证明刘某乙等人容留卖淫案是其主办,因刘某兵是分管治安的副局长,所以要向刘汇报。
(11)证人刘某己证言,证实其弟媳开的美容店被新东派出所抓到有卖淫嫖娼,其通过大舅周某戊请顾某找海州公安局领导帮忙,其送了2万元。
(12)书证:顾某户籍信息和所经营的娱乐场所信息、杨某故意伤害案的材料、刘某乙等人容留卖淫案的材料。
3.2014年中秋节至2019年春节间,被告人刘某兵利用担任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路南派出所所长、海州分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先后10次收受曹某送的人民币共计38000元,为其经营连云港明珠大酒店内洗浴中心和KTV提供便利条件。
上述事实,有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刘某兵的供述和辩解,证明2014年中秋节至2019年春节,先后10次收受曹某计38000元。曹送钱就是想和其搞好关系,希望在日常检查中或遇到什么事情,可以给予一定的关心照顾。
(2)证人曹某证言,证明其从2014年春节至2019年春节共送给刘某兵38000元,还有2张明珠大酒店的洗澡卡,送钱和卡就是希望和他搞好关系,如果哪天有事可以请他帮忙,通融通融。
(3)书证:曹某户籍信息、明珠大酒店的工商信息和接处警记录。
4.2014年中秋节至2019年春节间,被告人刘某兵利用担任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路南派出所所长、海州分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先后10次收受刘某丙送的人民币共计40000元,为其经营连云港登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内洗浴业务提供便利条件。
上述事实,有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刘某兵的供述和辩解,证明2014年中秋至2019年春节间,先后10次收受刘某丙送的人民币40000元;刘送钱就是想和其处好关系,希望其在工作中对登泰洗浴多照顾,其没有安排民警对洗浴场所进行抽查或突击检查。
(2)证人刘某丙的证言,证明其经营登泰洗浴,从2014年中秋至2019年春节送给刘某兵计43000元,送钱的目的就是希望和他搞好关系,在日常检查中不要找其麻烦,遇到什么事也能帮忙,其经营的浴室有打飞机的情况,只要刘某兵不来突击检查,不找其麻烦就是对其最大的帮助。
(3)书证:刘某丙的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登泰大酒店的工商信息及处警记录。
5.2014年中秋节至2019年春节间,被告人刘某兵利用担任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路南派出所所长、海州分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先后10次收受王某甲送的超市购物卡共计20000元,为其经营连云港立体声娱乐有限公司(立体声KTV)提供便利条件。
上述事实,有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刘某兵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4年中秋节至2019年春节,先后10次收受王某甲超市购物卡计20000元。其对KTV有监督管理的权力,王送卡就是想让其在工作中对他多照顾一下,KTV场所的消防、门锁、通道、灯光等硬件多多少少存在一些问题,如果严格检查,不利于正常经常,另外KTV在经营期间,顾客可能会出现矛盾,需要派出所及时出警调解。
(2)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实其从2014年至2019年春节,共送给刘某兵超市购物卡计22000元,就是想和刘搞好关系,在平常工作中能照顾一下KTV,比如有客人打架,希望派出所能出警等,日常对KTV检查时不要刁难。
(3)书证:证实王某甲的户籍信息、经营的立体声KTV的工商信息及接处警记录。
6.2014年中秋节至2019年春节间,被告人刘某兵利用担任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路南派出所所长、海州分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先后10次收受周某乙送的超市购物卡20000元,为其经营连云港嘉乐迪娱乐有限公司(欧歌堡KTV)提供便利条件。
上述事实,有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刘某兵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4年中秋节至2019年春节间,先后10次收受周某乙送的超市购物卡20000元,后被其兑换成现金给了许某丁。
(2)证人周某乙证言,证实其11次送给刘某兵计22000元,希望和其搞好关系,为其经营的欧歌堡KTV在日常检查中能照顾一下。2014年春节,KTV包间内有人吸毒被派出所抓走,其找刘某兵的。还有KTV装玄关不符合场所规定,其找刘某兵帮忙的。
(3)书证:证实周某乙的身份信息及所经营的娱乐场所工商信息、接处警记录等。
7.2015年中秋节至2019年春节间,被告人刘某兵利用担任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路南派出所所长、海州分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先后7次收受王某乙送的人民币共计27000元,为其经营金帝足疗店提供便利条件;并为其在案件处理上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有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刘某兵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5年中秋节至2019年春节间,先后7次收受王某乙27000元。王某乙送钱的目的就是想和其处好关系,能够在检查中对其经营的金帝足疗店给予照顾。其没有为难,没有对足疗店开展抽查和突击检查。2016年王某乙因为涉嫌容留卖淫,他通过朋友给其打电话,其没有为难,同意办理取保候审。
(2)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实其从2015至2019年间送给刘某兵35000元,其店里有打飞机的涉黄项目,希望和他搞好关系,在日常工作中不要找足疗店的麻烦。2018年其店里因卖淫嫖娼被海州公安局治安大队抓到,刘某兵知道其店里有涉黄的服务项目。
(3)书证:证实王某乙的户籍信息、王某乙因容留卖淫被判刑以及足疗店的接处警记录等。
8.2016年中秋节至2019年春节间,被告人刘某兵利用担任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路南派出所所长、海州分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先后6次收受孙某乙送的人民币共计30000元,为其经营海州区水晶宫洗浴服务部(牡丹亭足道会馆)提供便利条件。
上述事实,有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刘某兵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6年中秋节至2019年春节,先后6次收受水晶宫洗浴孙某乙30000元、一箱汤沟酒和两条雨花石香烟,孙送钱物就是希望和其处好关系,在工作中对经营的牡丹亭会所多照顾,其有权对会所进行突击检查,但其没有为难,没有安排民警去抽查。
(2)证人孙某乙的证言,证实其经营水晶宫洗浴服务部,送钱给刘就是希望他不要经常派人到会所来检查,检查出问题对其多多照顾,同时其会所有涉黄服务,从来没有对其场所进行突击检查,
(3)证人孙某丙的证言:证实其认识刘某兵,其与刘之间没有不正当的经济往来。
(4)书证:证实孙某乙的户籍信息、水晶宫洗浴服务部的工商信息及接处警记录。
9.2015年中秋节至2016年春节间,被告人刘某兵利用担任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路南派出所所长的职务便利,先后2次收受王某丙送的人民币2000元及超市购物卡2000元,为连云港千府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经营提供便利条件。
上述事实,有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刘某兵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5中秋节至2016年春节,先后2次收受王某丙2000元及2000元超市购物卡;王某丙送钱和卡,和其处好关系,千府酒店遇到纠纷的,希望派出所尽快出警,如遇旅客未登记需处罚的,给予照顾,从轻处罚。
(2)王某丙证言,证实其2015年中秋节、2016年春节送给刘某兵2000元现金和2000元超市购物卡,希望和他搞好关系,照顾一下千府酒店。
(3)书证:证实王某丙的户籍信息、千府酒店的登记信息以及接处警记录、处罚决定书。
10.2015年中秋节至2016年春节间,被告人刘某兵利用担任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路南派出所所长的职务便利,先后2次收受李某甲送的超市购物卡共计4000元,为其经营如家酒店提供便利条件。
上述事实,有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刘某兵的供述和辩解,2015年中秋节至2016年春节,先后2次收受李某甲送的超市购物卡计4000元。李送卡的目的就是想和其处好关系,希望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对如家酒店给予关心和照顾;有一次如家酒店因登记住宿人和实际住宿人不一致,被派出所检查到,后打电话找其,其帮忙不要罚款,让民警教育一下。
(2)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实其2015中秋和2016年春节,共送给刘某兵4000元购物卡,希望对其店的检查不要太频繁,后来其店内有查到住宿未登记的情况,其打电话给刘,刘说处罚最轻。
(3)书证:李某甲的户籍信息、如家接处警记录。
11.2016年春节至2019年春节间,被告人刘某兵利用担任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路南派出所所长、海州分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先后7次收受尹某送的人民币共计50000元,为其经营海州区天水足浴服务部提供便利条件,并为其在案件处理上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有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刘某兵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6年春节至2019年春节,先后7次收受尹某50000元,尹送钱就是想和其处好关系,在工作中为其经营天水足浴服务部多照顾,其没有安排民警突击检查。2017年尹某打其电话,为洗浴服务部存在打飞机行为请其帮忙。
(2)证人尹某证言,证实其从2016年春节先后7次送给刘某兵50000元,送钱请他对足疗店帮忙照顾一下;2017年底天水足浴被查到卖淫嫖娼和打飞机情况,请刘某兵帮忙的,最终处理轻且罚款都没交。
(3)证人刘某庚证言,证实2017年11月29日,其带辅警在辖区的天水足浴抓了20多人涉嫌卖淫嫖娼,刘某兵打几遍电话关注的。
(4)证人张某乙证言,证实抓到足疗店涉嫌卖淫嫖娼。
(5)书证:尹某的户籍信息、天水足浴工商信息及接处警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12.2016年上半年至2019年春节间,被告人刘某兵利用担任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路南派出所所长、海州分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先后6次收受陈某乙送的人民币共计35000元,为其经营连云港市乐享驿站足浴有限公司提供便利条件。
上述事实,有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刘某兵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6年上半年至2019年春节,先后6次收受陈某乙36000元,第一次是3000元(在本案庭审中,被告人刘某兵提出第一次送的是2000元),陈送钱就是想和其处好关系,对其经营的乐享驿站足浴有所关心和照顾,其有权安排抽查和突击检查,但从来没有抽查和突击检查。
(2)证人陈某乙证言,证实从2016年至2019年春节共送给刘某兵40000元,其中第一次2000元,送钱给刘是希望和刘搞好关系,在日常检查中不要找乐享驿站足浴的麻烦。2017年下半年,足浴店3个技师因打飞机被治安大队带走,其请刘某兵关照,后店里3个技师就回来了。
(3)书证:证实陈某乙的身份信息、乐享驿站足浴公司的工商信息及接处警记录、受案登记表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13.2016年中秋节至2019年春节间,被告人刘某兵利用担任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路南派出所所长、海州分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先后6次收受陈某丙送的超市购物卡共计50000元,为其经营连云港万某千红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万某千红KTV)、连云港酩冶娱乐有限公司(百乐门KTV)提供便利条件。
上述事实,有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刘某兵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6年中秋节至2019年春节,先后6次收受陈某丙超市购物卡50000元,陈送卡就是万一遇到什么事情,其会帮他协调处理好。
(2)证人陈某丙的证言,证实其从2016年中秋节至2019年,送给刘某兵50000元购物卡,希望和刘搞好关系,在日常检查中不要找经营的娱乐公司麻烦,遇到什么事也能通融通融。
(3)书证:证实陈某丙的身份、经营公司的工商信息及接处警记录。
14.2016年中秋节至2019年春节间,被告人刘某兵利用担任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路南派出所所长、海州分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先后7次收受茆晓初送的人民币26000元及足浴卡2000元,为其经营白金汉宫KTV、翡翠明珠KTV、海州区金贤殿足浴提供便利条件。
上述事实,有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刘某兵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从2016年中秋节至2019年春节,先后7次收受茆晓初26000元及足浴卡2000元,茆送钱卡,想和我搞好关系,在日常检查中对其经营的白金汉宫等场所给予照顾,另一方面减少对场所的检查,不影响他做生意。
(2)证人茆晓初的证言,证实其从2016年中秋节至2019年春节,共计送给刘某兵26000元及2000元的足浴卡。送钱卡是想和他搞好关系,希望在平时的治安检查中多照顾,其经营KTV,经常有客人打架,需要派出所及时处理,其打过刘电话处理几次。
(3)书证:证实茆晓初的户籍信息、经营的公司的工商信息以及接处警记录。
15.2016年中秋节至2019年春节间,被告人刘某兵利用担任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路南派出所所长、海州分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先后6次收受朱某乙送的人民币共计26000元,为其经营连云港市怡道足浴有限公司提供便利条件;并为其在案件处理上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有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刘某兵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从2016年中秋节至2019年春节间,先后6次收受朱某乙26000元,朱送钱是想和其搞好关系,在监督检查中对其经营的场所给予关心照顾,遇到什么事情,在其职权范围内给予帮忙,其有权对场所突击检查和抽查,但其没有安排对怡道足浴进行抽查和突击检查。2017年左右,朱打其电话,足浴店里有打飞机被公安逮到,让其帮忙,其答应后按罚款处理。
(2)证人朱某乙证言:证实其从2016年中秋节至2019年春节共送给刘某兵26000元,送钱就是为了和他维持好关系,在消防、治安检查等方面给予一定的关照。有一次因怡道足疗被检查到有打飞机涉嫌卖淫嫖娼,其找刘某兵帮忙的。
(3)书证:证实朱某乙的身份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调查报告。
16.2017年春节至2018年春节间,被告人刘某兵利用担任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路南派出所所长、海州分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先后3次收受许某甲送的人民币共计25000元,为其经营多伦多温泉水会、海州区河西社区水上云间保健服务部(水上云间SPA)提供便利条件。
上述事实,有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刘某兵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7年春节至2018年春节,被告人刘某兵先后3次收受许某乙25000元,许送钱希望想和其处好关系,其平时执法检查上对经营的水上云间足疗店照顾,其对经营场所的消防、硬件、从业人员登记、是否合法经营等有监督检查的权力,其没有对水上云间抽查和突击检查。
(2)证人许某甲证言,证实2017年春节起先后三次送给刘某兵25000元,送钱想在平时的工作检查中能够给予关照。
(3)书证:证实许某甲的身份信息、水上云间工商信息及接处警记录。
17.2017年中秋节至2018年中秋节间,被告人刘某兵利用担任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先后3次收受方某乙共计9000元,为其经营连云港吉祥烟花爆竹批发有限公司提供便利条件。
上述事实,有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刘某兵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7年中秋节起至2018年中秋节,先后3次收受方某乙9000元,方送钱就是想和其处好关系,在审批危险物品运输许可证给其方便和照顾,其每次给方审批危险物品运输许可证都会很及时,如其没及时审批,方要重新做计划等。
(2)证人方某乙证言,证实2017年中秋节至2018年中秋节,共3次送给刘某兵12000元;送钱给他就是想和他搞好关系,为其经营的烟花爆竹公司在消防、治安检查以及道路运输许可、办理等方面给予一定的关照。
(3)书证:证实方某乙的户籍信息、烟花爆竹公司的工商信息以及运输许可证等。
18.2017年中秋节至2019年春节间,被告人刘某兵利用担任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先后4次收受徐某共计30000元,为其经营连云港市江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新浦分公司提供便利条件。
上述事实,有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刘某兵的供述和辩解,证实从2017年中秋节至2019年春节,先后4次收受徐某30000元,徐送钱,就是希望其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对其经营的江山洗浴给予帮助和照顾,尽量减少检查,不影响其经营。2019年4月,江山洗浴因打飞机被治安大队查到,徐给其打电话请帮忙的,因中央扫黑除恶督导组要到连云港进行督导检查,其拒绝了他的请求。
(2)证人徐某证言,证实其2017年至2019春节,共送给刘某兵30000元,就是希望和他搞好关系,在日常检查中不要找其经营的江山酒店的麻烦,另外有什么事情还可以找刘帮忙。其店里因打飞机被处罚,其打电话给刘请帮忙的。
(3)书证:证实徐某的户籍信息、所经营的江山酒店的工商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接处警记录等。
19.2017年中秋节至2019年春节间,被告人刘某兵利用担任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先后4次收受周某己送的人民币30000元,为其经营金炫宫足疗店、连云港希尔顿欢朋酒店提供便利条件。
上述事实,有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刘某兵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从2017年中秋节至2019年春节,先后4次收受周某己30000元,周送钱就是想请对他经营的场所关心照顾,希望在日常工作中不要为难他,其也没有要求抽查和突击检查。
(2)证人周某己证言,证实其从2017年中秋节起至2019年春节,共送给刘某兵30000元,希望刘在日常工作中对其足疗店和酒店多多照顾。
(3)书证:证实周某己的户籍信息、其所经营的公司工商信息以及接处警记录。
20.2017年中秋节至2019年春节间,被告人刘某兵利用担任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先后3次收受周某丙送的超市购物卡6000元及洗浴卡3000元,为其经营连云港煌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皇朝洗浴)提供便利条件。
上述事实,有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刘某兵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从2017年中秋节至2019年春节间,先后3次收受周某丙购物卡6000元及洗浴卡3000元。周送钱就是想和其处好关系,在工作上给予关心和照顾,减少对经营场所的检查,不影响他做生意。其有权决定开展抽查和突击检查,但没有对其开展抽查和突击检查。
(2)证人周某丙的证言,证实其一共送给刘某兵6000元大润发超市购物卡和3000元的皇朝洗浴卡,送卡就是希望对其经营的场所多关照。
(3)书证:证实周某丙的个人信息、其所经营公司的工商信息以及接处警记录。
21.2017年中秋节至2018年中秋节间,被告人刘某兵利用担任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先后3次收受王某丁送的超市购物卡共计12000元,为其经营金钻KTV提供便利条件。
上述事实,有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刘某兵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从2017年中秋节至2019年春节间,先后3次收受王某丁超市购物卡12000元。王送钱就是想和其处好关系,希望平时检查过程中对其经营场所给予照顾和帮助。其有权决定开展抽查和突击检查,但没有对其开展抽查和突击检查。之前金钻有淫秽表演被公安查处,王打其电话请帮忙的。
(2)证人王某丁的证言,证实其一共送给刘某兵12000元超市购物卡,希望刘在处理其老婆的事情上给予照顾,在平时检查能够手下留情。
(3)书证:王某丁个人信息、刑事判决书及接处警记录。
22.2017年中秋节至2019年春节间,被告人刘某兵利用担任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先后3次收受黄某乙时送的超市购物卡计6000元及洗浴卡2000元,为其经营骏怡宾馆、金海湾洗浴提供便利条件。
上述事实,有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刘某兵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从2017年中秋节至2019年春节间,先后3次收受黄某乙时超市购物卡9000元及洗浴卡2000元、两盒美猴王酒,黄送卡就是希望和其处好关系,给其经营的场所予以照顾,减少对他经营场所的各类检查,其没有安排抽查和突击检查。
(2)证人黄某乙时的证言,证实其共送给刘某兵6000元超市购物卡和洗浴卡2000元、2盒美猴王酒,为其经营的宾馆、洗浴提供帮助。
(3)证人孙某戊证言,证实其对金海湾洗浴中心突击检查发现有打飞机卖淫嫖娼行为,向刘作了汇报,刘同意处理方案。
(3)书证:证实黄某乙时的个人信息、经营公司的工商信息、检查笔录及接处警记录等。
23.2018年春节至2019年春节间,被告人刘某兵利用担任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先后3次收受李某乙送的超市购物卡共计6000元,为其经营连云港市日用杂品花炮公司提供便利条件。
上述事实,有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刘某兵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从2018年春节至2019年春节间,先后3次收受李某乙6000元超市购物卡,李送钱就是想和其处好关系,在审批危险物品运输许可证方面给予方便和照顾,不为难他,其每次审批都会很及时。
(2)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实其2018年春节至2019年春节,共计送给刘某兵6000元超市购物卡,主要就是为和刘搞好关系,在消防、治安检查以及道路运输许可证审批、办理上给予一定的关照。
(3)书证:证实李某乙的身份信息、其所经营的烟花爆竹公司的工商信息以及行政处罚报告及运输许可证。
24.2018年春节,被告人刘某兵利用担任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收受周某丁送的超市购物卡3000元,为其经营海州区蔷薇社区在水一方洗浴中心提供便利条件。
上述事实,有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刘某兵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2018年春节收受周某丁3000元,周送钱就是想和其搞好关系,不对其经营场所开展抽查和突击检查,其也没安排抽查和突击检查,就是对他帮助。
(2)证人周某丁证言,证实其经营在水一方洗浴中心,在2018年春节送给刘某兵3000元购物卡,是为了和他搞好关系,在消防、治安检查以及特种行业许可证审批、办理上给予一定的关照。
(3)书证:证实周某丁的个人信息、在水一方的工商信息以及接处警记录等。
25.2018年中秋节至2019年春节间,被告人刘某兵利用担任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先后2次收受汪某送的人民币计10000元,为其经营翡翠明珠KTV提供便利条件。
上述事实,有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刘某兵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从2018年中秋至2019年春节,先后两次收受汪某10000元,汪送钱是希望和其处好关系,对其经营的KTV帮助,其没有安排民警对他经营的场所进行抽查和突击检查,就是对他的照顾。
(2)证人汪某证言,证实其共送给刘某兵10000元,就是想和刘搞好关系,希望在日常检查中不要为难KTV.
(3)书证:证实汪某的身份信息、所经营的场所工商信息以及接处警记录。
26.2018年中秋节前,被告人刘某兵利用担任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收受刘某戊委托江某所送10000元,为刘某戊经营海州区新城社区志远娱乐厅(鼎红KTV)提供便利条件。
上述事实,有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刘某兵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在2018年春节前,收受江某送的10000元,是小刘浩委托江送给其的。
(2)证人江某证言,证实其在2018年中秋,帮鼎红KTV的小刘浩送给刘某兵10000元,小刘浩说鼎红被海州公安关停了,请其帮忙。
(3)证人刘某戊的证言,证实其经营的鼎红KTV被公安关停,其将2万元及香烟、酒、茶叶等委托江某送给刘某兵,送给江某的当天,KTV就开门营业的事实。
(4)书证:证实江某的个人信息、KTV被行政处罚决定及责令停业整顿的通知书等、接处警记录。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兵在被灌南县监察委员会留置期间,如实供述灌南县监察委员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兵退出赃款共计人民币746000元。
上述事实,有留置决定书、案件发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公诉机关还当庭出示了如下证据,经法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1)连云港市公安局关于刘某兵的身份(公务员登记表)以及任职文件,证实被告人刘某兵的公务员身份及任职等情况。
(2)指定管辖决定书,连云港市监察委员会将刘某兵涉嫌职务违法指定灌南县监察委员会管辖,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指定灌南县人民检察院管辖。
(3)立案决定书及立案通知书,证实灌南县监察委员会于2019年5月19日对刘某兵受贿立案调查,并将立案情况通知组织部门。
(4)搜查证、搜查笔录,证实灌南县监察委员会对刘某兵办公室及其住处、许某丁住处进行搜查,在刘某兵办公室未搜查到与案件相关物品,在刘某兵住处搜查到工作笔记13本,现场予以扣押,未发现其他与案件有关物品,在许某丁住处搜查到50万元现金以及手表、手链、银行卡、VIP购物卡、笔记本三本,未发现其他物品。
(5)扣押决定书及扣押财物文件清单,返还财物、文件清单,扣押刘某兵工作笔记本13本后返还给高红星(刘某兵家属),扣押高红星人民币24.6万元。扣押许某丙(许某丁姐姐)手表、手链、银行卡、VIP购物卡等物品。
(6)扣押物品移送清单,灌南县监察委员会将扣押许某丙(许某丁姐姐)手表、手链、银行卡、VIP购物卡等物品移送给灌南县公安局。
(7)发破案经过,证实刘某兵违反生活纪律问题线索移送连云港市纪委监委派驻第十九纪检监察组。2019年5月13日,连云港市纪委监委派驻第十九纪检监察组对刘某兵违纪问题予以立案审查,同日决定对其禁闭七日,禁闭期间刘某兵交代收受他人财物共计3.l万元。20l9年5月19日,连云港市监委将刘某兵涉嫌职务违法问题线索指定灌南县监察委管辖,经灌南县纪委常委会、县监委会议研究,决定对刘某兵涉嫌受贿立案调查并报市监委批准对其采取留置措施,在留置调查期间,被调查人刘某兵如实交代了监委尚未掌握的其他涉嫌受贿职务犯罪问题,此案告破。
(8)证人丁某证言,证实:社区民警应该每月对场所检查至少1次,旅馆检查要求每月不少于2次。刘某兵做所长期间,对派出所辖区内场所的检查次数每月要求,说实话平时工作我们也达不到这个要求。
(9)证人成某证言,证实刘某兵在担任路南派出所所长期间,很少对KTV、洗浴中心、足疗店等场所的检查工作。也没有听他在会上说过对于场所检查有什么次数要求或者台账记录什么的。
(10)证人陈某丁证言,证实:刘某兵在开例会的时候很少提到对KTV、洗浴中心、足疗店等场所的检查工作。
(11)证人戴某证言,证实:刘某兵没有要求过对场所的检查。
(12)证人张某丙证言,证实场所行业的日常检查工作由社区民警负责,对场所检查文件是有规定的,但我没有看过。场所行业检查是一个常态化的工作,刘某兵平时也没有怎么要求过,只有在上级公安机关安排清查时,他安排所领导分片检查。
(13)证人葛某甲证言,证实对相关场所进行检查是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进行检查的。
(14)证人赵某证言,证实对于KTV、洗浴中心、足疗店这些检查要求其不太清楚,没有听说过刘某兵要求我们对这些场所的检查要求每个月几次,也没有听说过检查需要台账什么的,张某丙可能知道。
(15)证人许某丁的证言,证实2016年4、5月份,和刘某兵相识,后发生了男女关系,向刘要钱,刘给其钱的情况。
(16)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证实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管理娱乐场所。
(17)公安派出所正规化建设规范,证实公安派出所的主要职责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兵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兵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兵在被灌南县监察委员会留置期间,如实供述灌南县监察委员会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以自首论,且自愿接受处罚,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兵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第一、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刘某兵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19日起至2021年11月18日止)
二、被告人刘某兵退出的违法所得计人民币746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张正军
审 判 员 王永仑
人民陪审员 刘晓艳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丁英姿
来源:法路痴语、律法易学堂
投稿邮箱:dahehanjingwei@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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