卑鄙法官长期上班时间通奸,

张强律师 法律法规 2022-03-05 11:37:19

导读: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保护的是公民的信息安全,而不是隔离官员与公共场所的“偷拍”监督。 ▲图/新京报网2015年,湖南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副院长王茂华被拍到与相关女性在海口、三亚、广州等地度假,引爆舆论。 但是,“我猜到了故事的开头,却没有猜到故事的结尾”,对。

卑鄙法官长期上班时间通奸,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保护的是公民的信息安全,而不是让官员隔绝于公共场所的“偷拍”监督。

卑鄙法官长期上班时间通奸,

▲图/新京报网

2015年,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副院长王茂华被拍到与相关女子赴海口、三亚、广州等地度假,引爆了舆论。不过,“猜到了故事开头,却没有猜到故事的结尾”,对法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偷拍的当地商人,如今却因此被判刑。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近日常德市安乡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雇佣私家侦探跟踪偷拍,并举报多名法官违纪违法的商人吴正戈,因“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同案的私家侦探张李理获刑3年。

被举报法官落马,举报者却已经入狱。这种“双杀”的结局,颇耐人寻味。公民举报官员违法的边界在哪里?“偷拍”官员的违纪行为,被施以刑罚,是否会妨害公民的正当举报呢?

量刑是否过重?

本案中,吴正戈通过安装GPS定位器、驾车尾随、摄像偷拍等手段,非法获取了时任益阳中院执行局局长夏小鹰、时任赫山区人民法院副院长王茂华等人的个人信息和财产信息807条、通信记录和住宿信息321条,其他公民个人信息209条,最终被定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卑鄙法官长期上班时间通奸,

▲庭审现场。安乡县人民法院官网图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该案中,吴正戈只是侵犯几名法官的数百条信息,其中很多信息是相互重复的,是不是达到法定入罪的标准?

从量刑角度说,吴正戈获刑4年,达到了“情节特别严重”的程度,而之前不少个案中倒卖、泄露公民信息数万条,乃至数十万条,也往往只得到三年以下的刑期,甚至有的仅仅是缓刑。吴正戈遭重判,若没有充分的理由,不免会引来“报复”的猜想。

该如何“合法”监督?

需要明确的是,官员的个人信息安全和官员聚赌、通奸等涉个人隐私的行为是两个概念。

对官员的监督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吴正戈非法获取个人信息或涉嫌违法,但案中的不少偷拍行为,并不构成刑事违法。

比如在公开场所或半公开的场所远距离偷拍,比如透过窗户偷拍了多名法官聚赌的情况,再比如偷拍到副院长和异性旅游开房,并不是偷拍官员的床笫私事。相反是相关法官在公共场所行为不检,与第三者拥抱、开房、聚众赌博,才导致的东窗事发。

官员的确有隐私权,但是因为官员掌握公权力,理应受到公众的监督,其隐私权必须受到约束。官员出没高档消费场所,在娱乐场所、麻将房包间等公共场所里从事不正当的黄赌毒行为,不属于隐私权的范围,相反是应该受到公众监督的。

卑鄙法官长期上班时间通奸,

▲举报箱。图/新华社

2013年8月,上海某公司负责人倪某通过“偷拍”,举报上海法院几名法官接受吃请娱乐、集体嫖娼,结果一记实锤,让多名法官丢了乌纱帽。事后偷拍者并未因此受到治安处罚。也是因为这种“偷拍”行为本身就是在酒店、娱乐场所里公共空间进行的。

不宜用“隐私权”抗拒民众监督

申言之,权力必须被关进笼子里,必须要给民众监督留下必要的渠道,更要防止在一些个案中官方以隐私权为借口抗拒民众监督。

对“偷拍”有必要做出限定,防止成为官员违法的护身符。《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这里“偷窥、偷拍”应该是指针对厕所、卧室、浴室等场合的隐私,官员公然搂着小三去旅游、到高消费场所一掷千金,这本来就属于在公开场所挑衅党纪国法,不能够放在隐私权的箩筐里加以“保护”。

从2013年上海商人偷拍法官集体嫖娼,到之前浙江黄岩警察偷拍上级领导车库里偷情,再到这次湖南商人因为偷拍法官聚赌、通奸被判刑,偷拍行为却有着不同的处理结果,这也颇值得深思。

官员的隐私权不能成为拒绝监督的理由,“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保护的是公民的信息安全,而不是让官员隔绝于公共场所的“偷拍”监督。

文/徐明轩(法律工作者)

总结:以上内容就是对于卑鄙法官长期上班时间通奸,的详细介绍,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互联网,希望对您了解卑鄙法官长期上班时间通奸有帮助和参考的价值。

版权声明

本站搜集来源于网络,如侵犯到任何版权问题,请立即告知本站,本站将及时予与删除并致以最深的歉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