偶然所得税,

张强律师 法律咨询 2022-03-25 15:53:06

导读:微信红包,网络红包,都得交个人所得税?随着移动互联网的普及,网购越来越普及,大家对微信红包、6.18、双11、双12、春节活动网络红包等网购节日红包非常熟悉,但对税收问题可能比较模糊。我深入分析网络红包与个人所得税的关系来规避。

偶然所得税,

微信红包、网络红包,要交个人所得税?

随着移动互联网的普及以及上网购物等日益大众化,大家对”微信红包“,”6.18“、”双11“、”双12“等”网络购物节红包“,春节档活动““网络红包”等都非常熟悉,但对于税务问题可能比较模糊,本人深度解析网络红包与个人所得税的关系,避免法律风险。

一、微信红包与网络红包

网络红包,包括现金网络红包,比如亲友之间发的微信红包、部分企业的春节祝福红包,这种“红包”收到的都是“真金白银”,即收到的都是现钱,钱会自动存放在我们的微信“钱包”或个人网络账户里,可以随时消费使用。

除网络现金红包以外,“网络红包”还包括政府、商家提供的各类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非现金网络红包。比如,每年618、双11、双12这样的电商促销“盛典”时,电商平台发放的抵金券、优惠券、满减券等。这些“有价券”一般有几个特点:(1)消费满一定金额才能使用;(2)限定使用场所;(3)有使用期限;(4)有使用券数限制;(5)不能变现金;等等使用条件。

微信红包属于网络红包,网络红包包括但不限于微信红包,且微信红包多是现金支付。

那么,对于个人而言,获得上述由企业单位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非现金网络红包,是否需要负担缴纳一定的个人所得税呢?

偶然所得税,

网络红包

二、偶然所得与个人所得税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版)》(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按照上述立法原则,

个人获得的现金网络红包、非现金网络红包均属于“偶然所得”,需要

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根据

《个人所得税法》

第三条规定,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即个人应当负担网络红包所得收入的20%的个人所得税。

那么,是不是个人

获得的现金网络红包、非现金网络红包都需要依据

《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

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三、网络红包如何纳税

为了便于清晰说明网络红包的税法问题,在此以企业单位的网络红包为例解释。

近年来,不少企业通过发放“网络红包”形式开展促销业务,网络红包成为一种常见的营销方式。企业单位派发的“网络红包”,既包括现金网络红包,也包括各类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非现金网络红包。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以下简称“《公告》”)

明确了网络红包的纳税问题。

《公告》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

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公告》未改变下文财税〔2011〕50号文件关于礼品的征免税规定。  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即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从性质上看,企业发放的网络红包,属于《公告》所指礼品的一种形式,为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政策操作口径,便于征纳双方执行,

《公告》明确礼品的范围包括网络红包

,网络红包的征免税政策按照《公告》规定的礼品税收政策执行,即:企业发放的具有中奖性质的网络红包,获奖个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具有销售折扣或折让性质的网络红包,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需要说明的是,《公告》所指“网络红包”,仅包括企业向个人发放的网络红包,不包括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网络红包。

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不在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之内。即

亲友之前的互赠红包、节日红包等,不纳入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

偶然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

四、网络红包的纳税主体是谁

根据《

个人所得税法》

第九条规定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同时《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五、

违反税法征缴的法律后果

当然,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是法定义务,不可以转让或者放弃,否则须承担偷税漏税等相关法律责任。

根据《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规定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当然,扣缴义务人履行扣缴义务也不是徒劳的,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七条之规定,

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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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包

六、网络红包的纳税真相来了!

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通知》(

财税〔2011〕50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1、企业

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

,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派发的各类

销售折扣或折让性质的网络红包,

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

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

,缴纳个税的是

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

(包括网络红包)

的个人,但代扣代缴义务人是发红包的企业。

3、亲朋好友之间互赠的网络红包,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不需要交个税。

在此提醒大家:如果想通过派发网络现金红包来拓展业务、提高知名度的企业、单位,千万别忘了申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附法律法规:

1、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版)》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

总结:以上内容就是对于偶然所得税,的详细介绍,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互联网,希望对您了解偶然所得税有帮助和参考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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