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涉枪大妈缓刑,天津大妈非法持枪案

张强律师 法律法规 2022-03-05 07:16:24

导读: 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弹丸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批复》,规定对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弹丸案件定罪量刑,应当根据案件情况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刑相适应。 之前有很多案例包括天津大妈赵春华。

天津涉枪大妈缓刑,天津大妈非法持枪案

最高法、最高检28日联合发布了《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案件的定罪量刑,应当根据案件情况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之前,已有包括天津大妈赵春华案在内的多起涉枪案件的处理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曾为此类案件呼吁的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徐昕表示,此《批复》回应了枪支认定标准过低而形成大量玩具枪入罪的现实,对于涉枪案件罪与非罪的认定有较大意义。

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彭新林认为,此次《批复》坚持问题导向,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现实性,也更为科学。

相关案例——

射击摊位上查获枪支,摊主获刑3年

年过5旬的天津大妈赵春华涉枪案,曾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2016年8月至10月12日间,她在天津市河北区李公祠大街亲水平台附近,摆了个射击摊位谋生。12日晚22时许,赵春华被公安机关巡查人员查获,当场收缴枪形物9支及配件等物。经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涉案9支枪形物中的6支为能正常发射、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

2016年12月27日,天津市河北区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一审判处赵春华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赵春华提出上诉。2017年1月26日,二审法院指出,考虑到赵春华非法持有的枪支均刚刚达到枪支认定标准,其非法持有枪支的目的是从事经营,主观恶性程度相对较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相对较小,二审庭审期间,其能够深刻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和社会危害,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等情节,故对其改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与赵春华有相似经历的是在北京摆摊的赵某某和朱某某夫妇。

2012年5月16日这天,赵某某和妻子跟往常一样,开小货车拉着儿童玩具,去集贸市场摆摊。当天 10点多,民警发现他们的摊位上有仿真枪,询问后将赵某某带回派出所。赵某某曾回忆,警察抓他时,自己仍没当回事儿,“我们也就卖些哄孩子的小玩意儿。”

一个礼拜后,赵某某见自己还不能出去,才意识到事情没那么简单。再后来,听说可能会被判10年,“我都傻了。”他事后回忆说,那些枪是从廊坊市文安批发市场进的货。

民警将赵某某夫妇摊上的玩具枪带走鉴定,发现43支枪状物中,有18支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枪支。

2012年7月16日,大兴区检察院收到公安机关移送提请审查起诉的赵某某、朱某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案。最终,大兴区检察院认为,认定上述嫌疑人主观上具有非法买卖刑法意义上的枪支的故意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其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经检委会研究依法对嫌疑人做出了存疑不起诉处理。

妻子朱某某今日告诉红星新闻,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让她们夫妇的生活没有太大拐点,目前过得挺踏实,“对这类跟国家法律相抵触的东西,咱离得远远的,也告诫身边的亲戚朋友,让他们不会再遭遇这种事儿。”

两高《批复》——

要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

此次两高公布《批复》后,赵某某、朱某某夫妇的“幸运”,或会被“复制”到其他案件的当事人身上。

据悉, 《批复》已于2018年1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2次会议、2018年3月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74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8年3月30日起施行。

天津涉枪大妈缓刑,天津大妈非法持枪案

▲两高《批复》。网页截图

《批复》明确规定:

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的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不仅应当考虑涉案枪支的数量,而且应当充分考虑涉案枪支的外观、材质、发射物、购买场所和渠道、价格、用途、致伤力大小、是否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批复》同时明确:

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气枪铅弹的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应当综合考虑气枪铅弹的数量、用途以及行为人的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曾办理赵某某、朱某某夫妇涉枪案件的大兴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周宇对红星新闻记者说:“我当时办理案件的思路,与五年后两高发布的《批复》相符,感觉很欣慰。”她回忆,《批复》里提到“不应仅考虑涉案枪支的数量,应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她当初就是按照这个原则处理,取得了很好的办案效果。

周宇注意到,最高法在介绍《批复》制定的背景与经过等问题中,还专门提到了她办理的赵某某、朱某某夫妇涉枪案,“很自豪。作为一名公诉检察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并非把所有的案件都提起公诉、让所有的犯罪嫌疑人都被判刑才是维护公平正义,应当实事求是地履行检察官的客观义务,全面审查对犯罪嫌疑人有利和不利的各种情节,依法作出正确的决定。”

专家看法——

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现实性,更为科学

“今天两高发布的《批复》,是个案推动法治的一个范例。”天津涉枪大妈赵春华的代理律师、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徐昕表示,他曾通过个案不断呼吁,此次《批复》回应了枪支认定标准过低而形成大量玩具枪入罪的现实,对于涉枪案件罪与非罪的认定有较大意义。

天津涉枪大妈缓刑,天津大妈非法持枪案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徐昕。图据网络

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彭新林认为,过去个别涉枪案件引发广泛关注和争议,是因其司法判决与人们的普遍认知相悖,未能很好做到“法、理、情”的有机统一。 此次《批复》坚持问题导向,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现实性,也更为科学。

天津涉枪大妈缓刑,天津大妈非法持枪案

▲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彭新林。图据网络

彭新林解释,首先,《批复》体现了刑法量刑当中的基本原则和规则精神——裁量刑法时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来决定量刑的轻重,如《批复》中提到“不仅应当考虑涉案枪支的数量,而且应当充分考虑涉案枪支的外观、材质……”。概括起来,就是既要考虑其客观危害,又要考虑其主观恶性,这两方面综合起来就是社会危害性。同时,还要兼顾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

其次,过去仅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枪口比动能来认定案件,一段时间以来,产生不少社会争议案件,其裁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没有很好实现。《批复》专门为解决此类案件如何更好定罪量刑,相信出台后会起到很好的社会示范作用,为各地司法机关准确适用法律提供统一的标准。

再次,《批复》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如不仅关注枪支的数量,还考虑到行为人的主观因素,避免出现客观归罪。如行为人主观方面没有犯罪故意和确认的明知,按照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不应认定其犯罪和追究刑事责任。

彭新林还注意到,《批复》中用了“枪口比动能较低”,而未明确具体数值,由办案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具体去衡量。他建议,之后还应对枪口比动能1.8焦耳/平方厘米的枪支认定标准进行修改和完善,这才是标本兼治的方法,将其恢复至公安部之前规定的16焦耳/平方厘米左右较为妥当。

对于未明确“枪口比动能较低”具体数值的原因,《批复》解释,经慎重研究认为,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的案件情况非常复杂,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需要考虑枪口比动能这一重要因素,但更须根据案件情况综合考量。在此背景下,如对“枪口比动能较低”的具体数值作出规定,恐会导致对具体案件的处理陷入“一刀切”的困境,不符合《批复》所确立的综合考量精神。

天津涉枪大妈缓刑,天津大妈非法持枪案

红星新闻特约记者丨 高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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