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价证券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可以由单位构成吗

张强律师 法律咨询 2022-03-24 03:51:50

导读:1.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刑法第197条[/[K1/]诈骗罪]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K1/]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价证券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可以由单位构成吗

一、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

一是《刑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有价证券诈骗罪】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二、基本案情

2018年3月,被告人赵某宾伙同他人预谋使用伪造国债收款凭证向银行质押贷款,并以1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伪造的票面金额为1860万元的国债收款凭证。2018年3月21日,被告人苗某林与居间人河南陆华实业有限公司签订《居间服务协议》,苗某林向居间人支付3万元,16时许,被告人苗某林持伪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储蓄(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到居间人介绍的郑州市金水区郑汴路英协路交叉口中国工商银行郑汴路支行办理质押贷款业务时被抓获。经查,被告人使用的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系伪造。

三、法院判决

被告人赵某宾、苗某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是伪造的有价证券而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有价证券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有价证券诈骗罪罪名成立,要求处罚的意见,予以支持。但指控数额特别巨大,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四、关于诈骗数额

一则,被告人持该凭证到银行贷款,虽未对贷款数额提出要求即被银行识破,但被告人花费十万余元购买票面金额1860万元的凭证,按照常理,其取得的利益应当超过其实际的支出,即诈骗的金额应超出其购买凭证的金额。故法院认定被告人诈骗金额属数额巨大。

另则,控方以购买票面金额1860万元的凭证,计算诈骗数额,指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证据不足,故本案应当在诈骗数额巨大区间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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