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普法行动#梁光研究婚姻家庭系列(168):骗取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纠纷案件法律问题研究《梁光研究》介绍,湖北梁光律师事务所对已发表115篇文章的专栏《光绪论辩》进行了改版,升级为《梁光研究》,并分为十个专业系列,即《政务系列》、《梁光研究》
法律168,刑法第168条
#普法行动#
光靓研究·婚姻家事编(168):欺诈性抚养非婚生子女纠纷案件法律问题研究
“光靓研究”介绍
湖北光靓律师事务所对已经发布115篇文章的“旭光说法”栏目进行改版,升级为“光靓研究”,并分为十个专业编,即“政府事务编”、“建设工程编”、“房地产编”、“公司及商事合同编”、“婚姻家事编”、“医疗卫生编”、“知识产权编”、“刑事辩护编”、“财产保险编”、“劳动争议编”。
光靓研究(168)
欺诈性抚养非婚生子女纠纷案件法律问题研究
1.欺诈性抚养的概念及构成
2.欺诈性抚养非婚生子女纠纷案件司法实践中的问题
近年来司法实践中,欺诈性抚养纠纷案件数量不断增多,关于受欺诈方的权利保护问题已成为婚姻家事纠纷类案件的焦点之一。但由于目前法律法规中对此未有明确规定,对于“欺诈性抚养”概念的界定、请求权基础以及权利救济等方面皆存在争议。本期光靓研究将结合此类案件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一、欺诈性抚养的概念及构成
“欺诈性抚养”不是一个法律概念。第一次提出此概念的是杨立新教授《论婚生子女否认与欺诈性抚养关系》一文中:“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乃至离婚以后,妻明知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而采取欺诈手段,称其为婚生子女,使夫承担对该子女的抚养义务。”但由于现代社会背景的变化,现在的“欺诈性抚养”多指“
在婚前交往期间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离婚后,一方明知其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而采取欺诈手段称其为婚生子女,使另一方承担对子女的抚养义务。
”欺诈性抚养应该符合三个特征:一是行为欺诈性,即亲生父母隐瞒其非亲生子女的事实或提供虚假事实;二是该行为导致受欺诈方遭受了财产和精神损失;三是行为人存在主观过错,即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事实。(参见唐某某诉袁某某侵权责任纠纷案,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甘悦倩、蒋雨馨、汤雷。)
二、欺诈性抚养非婚生子女纠纷案件司法实践中的问题
(一)欺诈性抚养非婚生子女纠纷案件中涉及的诉请 目前欺诈性抚养纠纷案件中涉及的诉请,人身关系主要包括解除婚姻关系、否认亲生子女关系、解除抚养关系等;涉及到财产关系的主要包括离婚财产分割、返还抚养费、赔偿精神抚慰金等。但是关于法院是否支持赔偿精神抚慰金还具有争议。
(二)认定欺诈性抚养行为的三种理论观点目前认定欺诈性抚养行为的观点主要为无因管理说、不当得利说和侵权损害赔偿说。因观点不同,适用的法律依据也不同。但目前的主流观点为侵权损害赔偿说。笔者也赞同此观点。1、无因管理说。无因管理从法律概念上分析需具有三项构成要件: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意思,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从欺诈性抚养行为分析,受欺诈方因误认是其亲生子女进行抚养,本身是不具有为他人抚养子女的意思表示的,因此是不符合无因管理中“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的构成要件的。2、不当得利说。由于受欺诈方本身无抚养义务却履行了抚养义务,从而导致其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都遭受到了损失,而作为亲生父母的一方却没有履行抚养义务,其自身又没有法律上的原因可以免除抚养义务,因此有观点认为,受欺诈方可以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但是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只能保护当事人的财产利益,对其精神利益无法保护。如果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角度出发,适用不当得利制度不够全面。3、侵权损害赔偿说。《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了婚姻家庭道德规范,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欺诈性抚养行为,不仅违反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而且也会受到传统家庭伦理观念的谴责。尤其是对于受欺诈方而言,还会对其人格尊严造成巨大的伤害,因此保护其精神利益是十分有必要的,这也是主流观点支持侵权损害赔偿说的主要原因。
(三)受欺诈方可以要求侵害者赔偿精神损害前文提到,关于受欺诈方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能够得到支持,目前具有争议。否定说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为法定主义,应该按照《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1-4条之规定进行评判。但肯定说认为,侵权损害赔偿的功能为抚慰、补偿受害者、惩罚侵权人,欺诈性抚养行为造成了极大的精神痛苦,应该支持精神损害赔偿。而且《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因人身权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从目前的案例统计来看,大多数法院都支持了侵权损害赔偿的主张。但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赔偿精神损失与《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是两码事。判决赔偿精神损失的依据是《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主流观点认为在欺诈性抚养非婚生子女纠纷案件中,受欺诈方可以侵权损害责任提起诉讼,要求财产和精神损害赔偿。
作者:刘玉婷 梁旭光
湖北光靓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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