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案例,民间借贷案例的判决书

张强律师 法律咨询 2022-03-19 13:42:38

导读: 原告王诉被告民间借款案——是否只有微信转账记录才能认定/[k0/]借款关系的存在?判决的主要目的是原告只提供微信转账记录,可以民间贷款主张。但如果被告能提供合理抗辩,证明该笔转账不是借款,原告将继续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双方有借款协议,否则,原告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 基础

民间借贷案例,民间借贷案例的判决书

原告王某诉被告陈某民间借贷案

——仅有微信转账记录是否能认定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裁判要旨

原告仅提供微信转账记录,可以按民间借贷进行主张,但是如果被告能够提供合理的抗辩并证明转账并非借款,原告还要继续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双方存在借贷的合意,否则,原告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基本案情

王某诉称,2020年12月25日至2020年12月31日,被告通过微信以生活困难为由多次向原告借款,共计借款11000元,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支付借款11000元。被告借款后应积极偿还借款,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望法院支持其诉求。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11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陈某辩称,原告起诉内容不属实,刚开始开店与原告认识,后来与原告发展为恋爱关系,原告给我钱是因为恋爱关系,我没有主动向他要钱,后来我和他产生矛盾之后,他就说这是他借给我的钱。因为原告骚扰我打了他,被判处了缓刑,宣判后原告还是一直跟着我,我也多次报警。

河口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王某分别于2020年12月26日、12月28日、12月31日通过微信转账给陈某500元、7500元、1000元,以上合计9000元。庭审中,陈某认可其向王某借款500元。

☑ 裁判结果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19日作出(2021)鲁0503民初3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王某偿还借款500元;二、驳回原告王某其他的诉讼请求。

☑案例解读

当事人以民间借贷主张权利的,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其他能够证实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的证据。本案中,原告仅提供微信转账记录,该记录虽能证实原告向被告转账的事实,但不能证实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被告辩称其双方处于恋爱关系时期,原告的转账行为是一个连续过程,在原告未能提供其他有效证据证实双方间存在借贷合意的情形下,仅凭微信转账记录不足以证实存在借贷关系,因此驳回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

☑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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