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关于民营企业的商业大讲堂第一期民营企业常见法律风险提示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优法盾整理了民营企业遇到的相关问题,开设优法盾大讲堂,为广大民营企业主提供专业的法律讲解。 优法顿-民营企业主的法律顾问。 优秀法盾1。与合同订立、履行和有效性相关的风险点。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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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营企业的那些事第一期
民营企业常见法律风险提示

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优法盾针对民营企业遇到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整理并开设了优法盾大讲堂为广大的民营企业主们提供专业的法律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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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与合同订立、履行、效力有关的风险点

1.合同主体的确定风险
合同的订立首先应当注意合同相对人的问题。实践中,有些民营企业或企业家对于公司与股东个人不做严格的区分,而如果忽略对合同相对人的预先确定,往往会引发债务责任主体的争议。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注意对方是以个人还是公司的名义订立合同,简单地说就是要看在合同的抬头及落款用的是谁的名义。
2.合同文本的保存风险
经济形势变化导致部分企业不能正常履约,少数企业会利用双方之间合同手续上的欠缺逃避违约责任。完备的书面合同对于保证交易安全乃至维系与客户之间的长久关系十分重要。因此,民营企业在对外签订合同时,尽可能与客户签署一式多份的书面合同,保持多份合同内容的完全一致并妥善保存。
3.
对企业员工的授权风险
民营企业业务人员对外签约时需要授权。民营企业在有关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合同等文件上尽可能明确详细地列举授权范围,授权不明时很可能会由民营企业对业务人员的超越职权的行为担责。业务完成后需尽快收回尚未使用的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合同等文件。业务人员离开企业后,在与其办理交接手续的同时,向该业务人员负责联系的重要客户发送书面通知,告知客户业务人员离职情况。
4.履行义务的证明风险
合同项下货物的交付应当由对方有权的人员签收,比如合同中约定的收货人,或者对方的仓库保管人员。有些签收人只是对方临时性的工作人员,没有劳动合同,也没有社保记录,要证明其为适当的收货人难度会比较大。如果对方指示货物交付第三人的,应当保留对方进行指示的证据。定期由对方确认货物交付的情况,可以避免许多纠纷。
同样,付款与交货一样,也应当注意向公司或有权接收的人员交付。在许多案件中,当事人不注意保留付款的凭证,在发生诉讼时可能对其不利。因此,不论何时,支付款项都应该取得相应的凭证,特别是直接支付现金或者不规范的金融票据支付,都应该取得收条等凭证。作为收款一方,则应当注意不要重复出具凭证。
5.方式期限不明确地履行风险
合同的履行一般都订有方式和期限,对此约定应当尽量清楚明确。有些合同对于履行方式或期限约定不够严谨,导致纠纷产生。因此,企业在签订合同时要对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明确约定,防止实际履行时发生不必要的争执。
6.标的物质量抗辩的采信风险
法院在买卖合同、承揽合同等纠纷处理中,企业之间经常发生质量问题的争议。司法实践中民营企业就质量问题提出的抗辩往往很难被最终采信。一方面,根据合同法及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质量异议应当在约定期间或合理期间提出,很多企业不及时提出质量异议,在货款或报酬诉讼中再行提出很可能已经超过期限,其异议不能成立。另一方面,即使未超过异议期间,很多时候鉴定程序也无法启动,最主要的原因在于检材不存在,或者无法确定。因此,双方确认并保存样品或者在发现质量问题时及时固定质量争议,对于今后质量纠纷的妥善解决有积极的意义。
7.合同效力的认定风险
合同行为的基本原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当事人可以按照其真实意思订立和履行合同。但这也是有限制的,其中之一就是合同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范,不能违反公序良俗。双方当事人虽然达成了合意,但如果合同内容违反效力性强制规范,或者违反公序良俗,那么合同无效,就难以达成企业的订约目的,从而导致资源浪费或产生经济损失。


二、典型案例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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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案例

1 | 案例一 王某以某建材公司名义与李某订立了一份供货协议,由李某向该公司供应门窗。朱某按约供货,王某与某建材公司均未支付货款。李某起诉称,他是与王某进行交易的,要求王某承担违约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作为公司职员,其以公司名义所从事的业务活动系职务行为,公司对此也出具证明予以认可,故应当由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驳回了朱某的诉讼请求,由其另行主张权利。 |
2 | 案例二 李某为邵某加工电子线路板,双方对李某交付的加工物数量发生争议。李某称部分加工物资根据邵某一方的指示交付给了某定型厂 ,但邵某否认曾作此指示,李某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法院经审理对该部分加工物数量不予认定。 |
3 | 案例三 某电灯公司与某电子公司存在SMT代加工业务,电灯公司拖欠电子公司代加工费用,经协商双方达成协议,约定电灯公司支付一定货款后,其他互不追究。后电灯公司起诉要求电子公司开具相应的增值税发票。电子公司抗辩,双方协议已经明确,在电子公司减让货款后无需再开具增值税发票。法院经审理认为,缴纳税收系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不能以当事人意思予以排除。而增值税的征收与发票的开具、交付紧密相连。不开具、交付增值税发票的约定可能冲击我国正常的财经秩序,不宜认定其效力,判决电子公司开具并交付相应增值税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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