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天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担保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持有人,但留置权人除外。 《民法典》第416条是新增加的规定,旨在规范实践中买受人借钱购买货物并将货物抵押给出借人作为价款担保的情形,给抵押权以便利。
动产抵押,动产抵押权什么时候设立
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六条
本条是新增规定,旨在规范实践中买受人借款购买货物,同时将该货物抵押给贷款人作为价款担保的情形,赋予该抵押权以优先效力以促进融资。即该货物既是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也是抵押合同的抵押物。出卖人和贷款人也可能为同一人,买受人从出卖人处购买某动产,由于价款不能全部支付,便可在买卖合同中约定该动产在法定期限内抵押给出卖人作为价款之担保。且该抵押权优先于其他担保物权人,可谓“超级抵押权”。
同时,法条又规定“留置权人除外”。一方面是因为留置权属于法定,而抵押权则是约定;另一方面,留置权通常基于承揽、运输、保管等合同约定占有动产,与主债权存在牵连关系。实践中,留置权人通常事先不会关注动产是否已被抵押,也不会减损物的经济价值,法律赋予其优先效力,符合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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