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护制度,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

张强律师 法律咨询 2022-03-19 06:47:36

导读: 草莺飞的季节,杨柳醉的三月,第112个“三八”国际妇女节如约而至。 女子怒放,去三月春。愿你无惧时间,乘风破浪。 才华横溢,美丽而自信 祝福最美的你,也祝所有女神节日快乐!在第112个“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和第23个“三八”妇女权益保护周到来之际,中国-广州司法厅隆重推出。

劳动保护制度,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

草长莺飞的季节,

杨柳醉春的三月,

第112个"三八"国际妇女节如约而至。

巾帼绽芳华,共赴三月春,

愿你乘风破浪无惧时光。

光芒万丈美丽自信。

最美的祝福送给最美的你,

中广祝所有女神节日快乐!

劳动保护制度,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

在第112个“三八”国际妇女节、第23个“三八”妇女维权周来临之际,中广中公法务为女神们推出“三八”普法微课堂,普及妇女维权常见法律意识,为广大企业女职工们送上一份“法律大礼包”!

劳动保护制度,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

劳动保护制度,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

问:女职工就业歧视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或者变相以性别为由拒绝接收符合条件的女性或者提高女性的报名、录用标准。

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中约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和福利待遇、予以辞退、单方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问:女职工在孕期可以享受哪些特殊保护?

答:(1)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2)不能适应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岗位;

(3)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4)怀孕不满3个月和7个月以上的,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每日安排不少于1小时工间休息;

(5)怀孕不满3个月需要保胎休息或者怀孕7个月以上且上班确有困难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安排其休息。

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情形下有劳动定额的,减少相应的劳动量;第五项情形下,休息期间的工资按照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约定计发,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女职工怀孕后,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安排其在孕期休息的,休息期间的工资由双方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问:产假工资是如何规定的?

答:女职工孕期产前检查、产假、哺乳期内的哺乳时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职工产假或者休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问:哺乳期的女职工享有哪些特殊保护?

答: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下列保护:

(1)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2)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3)实行劳动定额的,减少相应劳动量;

(4)每日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哺乳时间以及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问:女职工可以休多久的哺乳假?

答: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女职工可以休不超过6个月的哺乳假,待遇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超过6个月的,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

问:经期女职工享有哪些保护措施?

答:(1)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应当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者休息1至2天;

(2)对其他工种的女职工,月经过多或者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机构证明,安排休息1至2天;

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每月发放一定的卫生用品或者费用。

问:女职工在更年期可以享受哪些特殊保护?

答:女职工更年期综合症症状严重,不能适应原岗位工作,申请减轻劳动量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和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安排。

问: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有哪些?

答:(一)矿山井下作业;

(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三)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问:企业应如何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

答: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制度,提供劳动保障措施,改善劳动条件,防止职业危害,为女职工提供符合安全和职业卫生要求的工作场所和条件。应当对女职工开展劳动安全卫生知识、职业技能以及劳动保护相关法律知识的教育和培训。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附录执行。用人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划分,明确女职工禁忌从事及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岗位。

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女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明确,或者以其他书面形式告知下列事项:

(一)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的岗位;

(二)本单位属于女职工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的岗位;

(三)本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

(四)所从事岗位工作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

(五)所从事岗位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

(六)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享有的适当岗位津贴;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告知女职工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应当在劳动合同中列明。

问: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相关规定,女职工的维权途径有哪些?

答:用人单位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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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为广大女职工提供了一把劳动保护的维权伞,既保护了女职工就业的权利,也保护了女职工的健康。

我国的司法体系越来越健全,劳动者维权意识日益增强,企业在处理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权益问题时稍有差错,容易导致劳动纠纷。实践证明,由具备一定法律知识和工作经验的法律顾问来处理法律事务,既可以防范法律纠纷,也可以更好地解决法律纠纷,最大限度地避免或降低经济损失,有效地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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