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最新版,2023年4月起全面执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解读来了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0-15 22:04:34

导读:生活饮用水2023年4月起全面实施最新版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对“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来了的解释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综合司

生活饮用水2023年4月起全面实施最新版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对“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来了的解释

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综合司发布关于加强城市供水安全工作的通知。自2023年4月1日起,城市供水全面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22);到2025年,建立比较完善的城市供水全过程保障体系和基本健全的城市供水应急体系。推进供水设施改造,提高供水检测和应急能力,优化升级城市供水服务,合理制定和动态调整供水价格。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调价不到位导致供水企业难以实现许可收入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相应补偿。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综合司关于加强

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疾控主管部门,各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城市管理局),水务局,发展改革委,疾控主管部门,海南省水利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疾控主管部门:

城市供水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关系到人民健康和社会稳定。为进一步提高城市供水保障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一般要求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全面系统加强城市供水工作,推动城市供水高质量发展,不断增强供水保障能力,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自2023年4月1日起,城市供水全面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22);到2025年,建立比较完善的城市供水全过程保障体系和基本健全的城市供水应急体系。

二、推进供水设施改造。

(1)水厂工艺升级改造。

要组织当地城市供水企业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22)的要求,对水厂的净水工艺和出水水质达标能力进行检查。改造需要按照国家和行业工程建设标准和卫生标准有序进行。应关注水源水质的感官指标、消毒副产物指标、新指标、更严格的限量指标和潜在风险指标。当水源水质不能稳定达标或有异味、异味等不在水源水质标准范围内但会影响供水标准的物质时,应根据需要协调相关部门调整水源或增加预处理或深度处理工艺。

(二)加强供水管网建设和改造。

新建供水管网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规划和建设,采用先进适用、质量可靠、符合卫生标准的供水管材和施工工艺。严禁使用国家已明令禁止的水泥管、石棉管和无防腐衬里的灰铸铁管,以保证施工质量。制定当地供水管道老化改造计划。对影响供水质量、妨碍供水安全、泄漏严重的劣质管材和管道,以及运行超过30年、存在安全隐患的其他管道,要结合燃气等老旧地下管线改造、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二次供水设施改造、“一户一表”改造等加快改造。实施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控制,不断降低供水管网漏损率。进一步提高供水管网管理水平,通过分区计量、压力调节、优化调度、智能管理等措施,实现供水管网系统的安全、低耗、节能运行,满足用户对水量、水压、水质的要求。

(三)推进居民加压储气设施的统筹管理。

各地要全面排查居民区加压供水储水设施,摸清设施供水规模、供水方式、水质保证水平、服务人群、维护主体等基本情况,建立信息动态更新机制。鼓励新建居民住宅加压储存设施同步建设消毒剂残留、浊度等水质指标监测设施,统筹布局建设消毒设施。现有加压储存设施不符合卫生和工程建设标准的,应当加快改造,落实防洪、防停电等措施。探索在建筑小区和建筑物的进水管上安装可连接供水车等外部加压设备的应急供水接口。进一步理顺居民供水加压储气设施管理机制,鼓励依法合规交由供水企业专业运营维护。供水企业负责加压储气设施的运行和管理,其运行、维护、维修和更新费用计入供水价格,居民用电价格继续执行。暂不具备移交条件的,城市供水、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和监督产权单位或者物业管理单位按规定进行设施运行维护。

第三,提高供水检测和应急能力

(四)加强水质检测。

地方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要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地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方案,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加强水质卫生监测,对城区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的卫生管理和水质进行有效监测,开展供水卫生安全风险评估,及时发现隐患,防范卫生安全风险。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供水水质管理条例》的规定,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监测能力,建立健全城市供水水质监督检查制度,组织对出厂水、管网水和二次供水的关键水质指标进行全覆盖检查。做好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任务与地方日常监管的衔接。城市供水企业应按照《城市供水与污水处理实验室技术规范》( CJJ/T 182)规定的三级要求,科学配置供水实验室的检测能力。当处理规模大于10万立方米/日时,应提高实验室水平。城市供水企业和加压储存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按照《城市供水工程规范》(GB 55026)和《城市水质标准》(CJ/T 206)规定的检测项目、检测频率和标准方法的要求,定期检测城市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的水质;进一步完善供水水质在线监测系统,合理布置监测点位,科学确定监测指标,加强在线监测设备的运行维护。

(五)加强供水应急能力建设。

各地要结合近年来城市供水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完善供水应急预案,进一步明确水源突发污染、旱涝急转等不同风险情况下的供水应急机制。加强水质监测预警,根据水源风险判断潜在特征污染物,督促供水企业加强相关应急净水物资和净水技术储备,完善应急净水工艺运行预案。单一水源城市的供水部门应积极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加快应急水源或备用水源的建设。国家供水应急救援基地所在省市要建立应急净水设备日常维护制度,落实运行维护经费,不断提高供水应急救援能力。

(六)加强供水设施安全。

供水企业和加压储存设施管理单位要全面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着力提高供水设施应对突发事件和自然灾害的能力,增强供水系统的抗灾能力。使用地下水源的城市要定期或不定期排查整治汛期和疫情期间水源井卫生状况和安全隐患,防止雨水倒灌和取水设施被淹,加强水质检查和消毒。按照城市供水系统反恐防范相关要求,加强供水设施安全管理,对取水口、水厂、泵站等重点目标和关键部位,全面采取人防、技防、物防等安全防范措施,建立健全供水安全防范管理制度。

第四,优化提升城市供水服务。

(七)提升供水智能化管理水平。

各地要不断提高供水监管信息化水平,推进市级和省级供水监管平台建设和信息共享,及时准确掌握城市水源、供水设施、水质等关键信息,为城市供水监管提供业务支撑。推进供水管道等设施普查,完善信息动态更新机制,实时更新供水设施信息底图。引导供水企业加强供水设施智能化改造,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结合更新改造建设智能传感设备,建设城市供水物联网和运营调度平台,实现设施基础动态更新、运行状态实时监控、风险情景模拟预测、优化调度辅助支持等功能。,从而不断提高供水设施运行的精细化水平。

(八)推进供水信息公开。

各地要加强对供水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监督、管理和指导,规范信息公开。城市供水单位应当根据《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程健规〔2021〕4号)和《城市供水服务》(GB/T 32063)制定实施细则,细化并明确列出清单的信息内容和时限要求,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提高连续供水服务效率和质量,创新服务方式,在确保供水安全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制定简单规范的供水服务流程,明确服务标准和时限,优化营商环境。

动词 (verb的缩写)改进保障措施

(九)落实罚款责任。

各级供水、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要深化部门合作,加强信息共享,共同确保供水安全;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供水的指导和监督,组织开展供水标准化考核、供水水质抽样检测等工作。,及时发现问题,认真整改落实;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一步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和监测,持续开展饮用水卫生安全监督检查。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落实城市人民政府供水安全主体责任,对城市水源保护、供水设施建设和改造、供水管理和运行机制等进行长远统筹并制定实施方案。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城市供水条例》和《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城市供水企业应当不断提高内部控制程度,推进城市供水设施的建设、改造和运行维护,确保供水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十)强化要素保障。

各地要加大投入,加快供水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和督促供水企业统筹整合相关渠道资金,保障供水管网建设、改造、运行和维护资金。要加强对水厂运行、水质检验、管网运行维护、企业经营管理等方面人员的培训。,提高员工的专业能力。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等相关要求,合理制定并动态调整供水价格。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调价不到位导致供水企业难以实现许可收入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相应补偿。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疾病预防控制总局综合司

2022年8月30日

新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解读

新标准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报并实施,主管部门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从国家标准信息服务平台查询到,新发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标准编号为:GB5749-2022,发布日期为2022年3月15日,实施日期为2023年4月1日。也就是说,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将在上次修订16年后废止。

常识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是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以一定形式发布的法定卫生标准,以保护人民健康,保证人类生活质量为目的,以法律形式规定饮用水和人民健康中各种因素(物理、化学、生物)的量值,以及实现量值的相关行为准则的规定。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可以包括两大部分:法定限量,是指保证生活饮用水中的各种有害因素不会影响人的健康和生活质量的法定限量;法定行为准则是指为保证生活饮用水各项指标达到法定限值,集中供水单位生产各环节的法定行为准则。

关键词:全部替换

"生活饮用水 卫生标准" GB 5749-2022将完全取代GB 5749-2006成为水卫生标准。发布日期为2022年3月15日,实施日期为2023年4月1日。

"生活饮用水 卫生标准" GB 5749-2022将完全取代GB 5749-2006成为水卫生标准。发布日期为2022年3月15日,实施日期为2023年4月1日。

关键词:三更

与GB 5749-2006相比,“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22的起草单位有很多更权威的组织。

GB 5749-2022标准的起草单位在原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的基础上增加了18个专业单位,意味着标准内容的制定更全面、更严格、更权威。

国家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截图

标准公告

虽然新标准的到来告别了原有标准,但意味着国家对居民生活质量的高度重视。当然,只有严格控制生活用水,才能保证居民用水安全和人民生活的健康发展。

主要修订内容

调整了指数分类的名称。

删除农村小型集中供水。

和分散式供水。

城市和农村是一致的。

取消了小型集中供水和分散供水部分水质指标和限值的暂行规定,放宽了农村小型供水的要求,不再单列。对5个保留项目的菌落总数、硝酸盐、氯化物、硫酸盐、总硬度进行了放宽说明。

增加4个指标。

删除了两个指标。

耐热大肠菌群和溶解总固体被删除。

根据调查项目调整了12项指标。

(附录A)

三氯乙醛(从0.01毫克/升放宽到0.1毫克/升)、硫化物、六六六(总量)、对硫磷、甲基对硫磷、林丹、滴滴涕、甲醛、1,1,1-三氯乙烷、1,2-二氯苯、乙苯、氯化氰;

修改耗氧量、气味和味道、氨氮

三个指示器的名称

修改8个指标的限值。

(来源:央视新闻、官网潇湘晨报、住建部)

[责任编辑:糖人]

【来源:央视新闻】

总结:以上内容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最新版本,2023年4月起全面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释义的详细介绍来了,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互联网,希望对您了解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有帮助和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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