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详细介绍一下,生态环境“危险废物管理办法经营许可证”解读今天我们一起学习吧。危险废物管理措施经营许可证↓↓↓2004年5月30日,国务院第408号令颁布了《危险废物管理办法经
详细介绍一下,生态环境“危险废物管理办法经营许可证”解读
今天我们一起学习吧。危险废物管理措施经营许可证
↓↓↓
2004年5月30日,国务院第408号令颁布了《危险废物管理办法经营许可证,正式确立了危险废物利用与处置行业经营许可管理制度,并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加强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监督管理,防止危险废物污染环境,国务院于2013年12月7日、2016年2月6日发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收集、贮存和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接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01
法律依据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和管理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危险废物管理办法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02
许可证分类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按经营方式分为危险废物综合收集、贮存和处置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接收综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可以从事收集、贮存和处置各种危险废物;危险废物收运单位经营许可证只能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的危险废物收运经营活动。
03
索赔条件
申请危险废物综合收集、贮存和处置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和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验的技术人员;
(二)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三)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储存设施、设备,以及合格的储存设施、设备;
(四)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五)具有与其经营的危险废物种类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
(六)有保证危险废物管理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七)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的土地使用权。
申请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防雨、防渗漏的运输工具;
(二)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暂存设施、设备;
(三)确保危险废物管理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应急救援措施。
04
申请程序
国家对危险废物实行分级审批经营许可证。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发放。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发放。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危险废物,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发放。
(1)应用
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在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前,应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附《危险废物管理办法经营许可证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的证明材料。
(二)受理和签发
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申请人的营业设施进行现场核查。符合要求的,出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发布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前,发布机关可征求卫生、城乡规划等相关主管部门和专家的意见。根据实际需要。
05
综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文本和有效期
危险废物合成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许可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法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
(2)危险废物管理模式
(3)危险废物的种类
(4)年度经营规模
(五)有效期
(6)签发日期和证书编号
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内容还应包括储存和处置设施的地址。
06
变更、续展、重新申请和取消
1.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变更法定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许可证。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换证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换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1)改变危险废物的管理模式;
(二)增加危险废物类别;
(三)新建或者改建、扩建原有危险废物管理设施;
(四)经营危险废物超过原批准的年经营规模20%以上的。
4.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停止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对其经营设施和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妥善处置未经处理的危险废物。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在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后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注销,原发证机关现场核实后注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07
监督管理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不符合原认证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要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定期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管理记录簿,如实记录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种类、来源、去向和事故情况。危险废物管理单位应当将危险废物管理记录簿保存10年以上,危险废物填埋管理记录簿应当永久保存。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将危险废物管理记录簿移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管理。
3.接收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与处置单位签订接收合同,并在90个工作日内将收集的废矿物油和废镉镍电池提供或委托给处置单位处置。
4.危险废物管理设施在被废弃或转用于其他用途之前应进行无害化处理。
危险废物填埋设施服务期满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危险废物填埋过的土地采取封闭措施,并在指定的封闭区域设立永久性标志。
08
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9月1日生效):
1.无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产、停产整顿,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发证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
3.对无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来源:大连生态环境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危险废物介绍一下、生态环境管理办法细则经营许可证解读的详细介绍,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互联网,希望对您了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有所帮助和价值。
版权声明
本站搜集来源于网络,如侵犯到任何版权问题,请立即告知本站,本站将及时予与删除并致以最深的歉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