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惠券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合法吗,“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是否有效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0-15 18:30:33

导读:优惠券最后解释权归我们店合法吗?“最终解释权归我们店所有”是有效作家/律师张鹏[案情简介] 2020年6月,原告李在被告某美容院支付25400元,购买保健服务70项。被告为其办理美容

优惠券最后解释权归我们店合法吗?“最终解释权归我们店所有”是有效

作家/律师张鹏

[案情简介]

2020年6月,原告李在被告某美容院支付25400元,购买保健服务70项。被告为其办理美容美发保健卡,并指定被告员工徐为其服务。卡片背面用小字印着以下内容:“1。此卡只能用于美容科治疗;2.此卡按公司相关会员优惠政策消费,不能与其他优惠同时进行;3.这张卡将不会被退还或交换。消费时请出示此卡;……5.这张卡终于解释权归我们店了。”后因被告员工徐离职,原告要求退款。由于双方协商失败,他向法院提出上诉。

[判断结果]

法院认为,原告有权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双方的服务合同,最终判决被告根据原告接受服务的实际情况退还原告23000元。

【律师解读】

本案属于服务合同纠纷。争议的焦点是会员卡背面的“此卡不退不换”、“此卡最终解释权归我店所有”等字样是否为约定条款有效,被告是否应退还原告费用。

1.「此卡不退不换」和「此卡最终解释权归我店所有」这两句话是有效的条款吗?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事先拟定的条款,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根据《民法通则》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第四百九十七条的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并采取合理措施提醒对方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以及其他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合理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或者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显然,本案被告会员卡背面的“本卡不予退换”、“本卡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等字样,属于格式条款,是被告单方作出的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免除了其责任,限制了原告的权益。而且也没有使用合理的手段(如放大、加粗、涂黑)提醒原告,根据上述规定,应该是

2.被告是否应该退还原告未消费的款项?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种服务。因此,如果格式条款无效,原告有权请求解除双方的服务合同。因此,根据上述规定,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返还原告未消费的款项正确。

现实生活中,很多广告或者店堂告示都含有“终于解释权归我店”的内容。该条款不仅是无效条款,而且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内容的,对商品或者服务,约定经营者可以单方面或者最终享受解释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因此,规定上述内容的经营者不仅不会规避风险,还会面临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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