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个人所得税收藏标准表2022,个税还有新规定!十月一日日起个税批有新政策!10月1日[/K0/],运营月收入10万以内,不然就不用交个税!这样的话就要征收1%的税个税!以及核定征收的解释,33种
个人所得税收藏标准表2022,个税还有新规定!十月一日日起
个税批有新政策!10月1日[/K0/],运营月收入10万以内,不然就不用交个税!这样的话就要征收1%的税个税!以及核定征收的解释,33种不用交费的情况个税,都解释清楚了。
01
个税下来了!税务局发文了!
10月1日日起将实施!重庆市税务局发布《关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个税,涉及营业收入核定征收,信息量大!给大家一个重点:
1.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下降。草案调整了行业所得税税率,均按原最低标准执行,具体如下:
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表工业应税所得率(
%)
当前实施标准应税所得率(
%)
原始执行标准工业、交通、商业
五5-20
建筑、房地产开发七7-20
餐饮服务业七7-25
娱乐业2020-40
其他行业1010-30
2.明确个税附加费费率,月收入10万元以下免征个税。营业收入符合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月营业收入10万元(含)以下的,附加费费率为0%,这也意味着月营业收入10万元(含)以下,或者以后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营业收入个人所得税附征费率表(适用于定期户)每月营业收入发病率
(%)
10万元以下。
0
10万元以上
一个
3.自然人代开发票临时业务收入,缴纳1% 个税!
对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自然人纳税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经营收入(不含承包经营、租赁经营、转包、转租取得的收入)并代开增值税发票的,按照纳税人开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个人所得税计征。
4、房屋转让和房屋租赁的核定征收。1.纳税人转让房屋时不能据实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取得的财产转让所得按以下公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房屋转让收入(不含增值税)×征收率。
2.纳税人出租房屋,不能据实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取得的财产租金收入,按照下列公式个人所得税计征:应纳税额=房屋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征收率。
房屋转让和房屋租赁核定征收率表个人所得税应用领域征费率(
%)
房屋转让
房屋
一个
非住房
三
房屋出租
房屋
0.05
非住房
0.7
5.执行时间:2022年10月1日日起。
注意,以上为重庆市营业收入核定征收政策,目前为征求意见稿,正式文件尚未下发。
但纵观全国多地出台的个税经营收入核定政策,大部分都降低了应税所得率。可以看看地方文件,不要错过这么好的优惠政策。另外,很多小伙伴对核定征收不太了解,我在这里顺便给大家说一下。02
什么是核准征费?
各种税的核定征收要一下子说明!03
这33种情况
什么都不需要付费个税!1.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和津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规定,下列不具有工资、薪金性质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的补贴、津贴,不征税。
独生子女津贴;儿童保育补贴;差旅补助和餐饮补助。
《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定误餐补贴范围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规定,根据财政部门的规定,在市区和郊区出差的个人,不能上班或返回就餐,确需在外就餐的,按实际错过的就餐次数,
按规定标准收取餐费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部分单位以餐费名义给职工发放的补贴、津贴,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收入,进行分摊个人所得税。
2.公务用车和通讯补贴收入可扣除一定标准公务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取得的公务用车和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计算扣缴。
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实际发生情况调查计算,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3.福利费(生活补贴)免税。
个人所得税该法第四条所说的免税福利费,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定生活补助范围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生活补助是指因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由用人单位从纳税人或其家属留用的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中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4.救济基金和养老金免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定:救助金和抚恤金免除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救助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个人生活困难给予的补助。
5.工伤保险待遇免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1。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获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于个人所得税。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异地就医交通住宿费、工伤康复费、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近亲属因工伤获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6.单位和个人缴纳的“三险一金”免税。
财税[2006]10号:企事业单位按规定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允许单位和个人在不超过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2%的范围内,从其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其实际住房公积金。
7.个人提取的“三险一金”免税。
财税[2006]10号:个人实际领取(提取)原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时,免交个人所得税。
8.产妇津贴是免税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政策的通知个人所得税(财税〔2008〕8号)规定,县级以上妇女根据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者其他生育保险相关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9.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和津贴免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PRC) 个人所得税法律第4条免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高级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于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10.退休费和退休费免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PRC) 个人所得税法律第4条免税。具体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休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退休费、退休生活补贴;
1、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免交单位补贴,免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K1/](财税字[1994]20号)规定,达到退休年龄,但因工作确需延长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享受国家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和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在延长退休期间领取工资薪金。
12.科技人员转岗现金奖励减半。
财税〔2018〕58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给予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
现金奖励,
减50%可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收入”,依法个人所得税发放。13、科技人员股权奖励暂不征税。
国税发[1999]125号: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以份额或贡献比例转化科技成果。
股权形式
对科技人员的个人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4.亚洲开发银行支付的工资津贴是免税的。
财税[2007]93号:对亚洲开发银行支付给中国公民或国民(包括为亚洲开发银行执行任务的专家)的工资和津贴,经亚洲开发银行确认为亚洲开发银行雇员或执行项目的专家,按照中国税法规定,对其取得的相关工资和津贴予以免税个人所得税;
15.军人转让费、复员费、退休金免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六项免税规定:士兵的转业费、复员费、退休费;
16.军人十三项补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所得征收问题的通知个人所得税(财税字〔1996〕14号)规定: (一)政府特殊津贴;好处;夫妻分居津贴;赡养人无工作生活困难补助;独生子女保健费;子女教育补贴;军级以上干部公勤费(保姆费);口粮差价津贴,属于军队干部免税项目或不属于本人收入的补贴、津贴,不需要发放个税。
(2)暂不征税的补贴、津贴有五项:军人职业津贴;对军队建立的艰苦地区的补贴;专业补贴;基层军官岗位津贴(营连排长岗位津贴);食物津贴。
17.退役士兵一次性退休费和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免税。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委令第608号):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由军队发给一次性退休费,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财政补贴,财政补贴的标准和支付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一次性退休费和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按照国家规定免交个人所得税。
18.远洋船员伙食费
国税发〔1999〕202号:因船员餐食用于集体用餐,而非个人用餐,特例允许此项补贴从船员个人的应纳税工资、薪金所得中扣除。
19.远洋船员五折优惠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7号:远洋船员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累计航行时间达到183天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0、疫情防治补贴免税。
财政部2020年第10号公告:参加疫情防控的医务人员、防疫人员按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贴和奖金,免于个人所得税。政府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贴和奖金标准。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参与疫情预防控制人员的临时工作补贴和奖金,比照执行。
2020年1月1日起执行[/k0/],根据1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优惠政策延长至2023年底。21.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冠肺炎的防护用品。
国家财政总局2020年第10号公告:单位为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所致肺炎向个人发放的药品、医疗用品、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含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1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此项优惠政策延长至2023年底)22.外交官的收入是免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八项:依照有关法律应当免税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驻华使馆、领馆其他人员的所得;
23.外国人八项补贴免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3号财字[1994]第20号: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外籍个人使用
非现金形式或报销形式。
拿到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2)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获得的境内外旅行补贴。(3)探亲费、语言培训费、子女教育费等。外籍个人取得的所得,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属于合理所得。
24.外国专家特定来源的工资薪金免税。
根据财税字[1994]20号:外国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1.根据世界银行特别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中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2.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中国工作的专家;
3.在中国为联合国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4.捐助国派往中国从事国家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5.根据两国政府签署的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不满两年的文教专家的工资待遇由本国承担;
6.来华高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不满两年的文教专家的工资薪金收入由国家承担;
7.通过民间科研协议来华工作的专家工资待遇由该国政府机构承担。
25、海外人才税负差额补贴
财税〔2019〕31号:自2019年1月1日[/K0/]至2023年12月31日,粤深两地对在大湾区工作的海外(含港澳台,下同)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按内地与香港税负差异个人所得税给予补贴,此项补贴免于个人所得税
26.与奥运会相关的外国技术官员免税。
财税〔2017〕60号:受北京冬奥组委邀请,在北京2022年冬季奥运会、冬季残奥会和测试赛期间临时来华的外国顾问和裁判员,免交个人所得税北京冬奥组委和测试赛组委会支付的劳动报酬。
27.西藏的天津补贴是免税的。
财字[1994]第021号:个人从西藏自治区取得的津贴、浮动工资、附加工龄工资、离退休人员安家费、建房补贴,免征个税。
财字[1996]91号:在西藏工作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按国家统一规定在西藏领取特殊津贴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28.各省确定伤残、孤老、烈属收入的减税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个人所得税。具体范围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伤残、孤老、烈士收入。
29.住房租赁补贴免税。
财政部2019年第61号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2021年第6号公告规定,该政策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
30.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补偿收入3倍以内部分免税。
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第一项: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含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等补贴),不足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的数额不计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31.一次性破产安置费免税。
财税[2001]157号: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的,企业职工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32.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递延纳税
财税[2016]101号: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获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在转让股权时纳税。
33.员工个人取得有所有权的量化资产,暂缓征税。
国税发[2000]60号: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可将相关资产量化到职工个人,暂停征收职工个人以股份个人所得税形式取得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
总结:以上内容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标准表2022,对个税做了新的规定!10月1日日起的详细介绍,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网络,希望对你了解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标准有所帮助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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