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贷款核算,

张强律师 法律法规 2022-03-05 00:54:43

导读: 背景:2018年1月5日,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委托管理办法贷款2号文[2018],对委托贷款业务中的委托机构、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等事项进行了明确规定,旨在弥补监管短板,加强风险管理,服务实体经济。 2018年1月11日,上海证监局参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贷款。

委托贷款核算,

背景摘要: 2018年1月5日银监会下发了《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银监发[2018]2号文,对于委托贷款业务中委托机构、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等项目做出明确规定,旨在弥补监管短板、加强风险管理、服务实体经济。2018年1月11日,上海证监局关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贷款类业务也发布了新的监管规定。2018年1月12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明确私募基金不得从事委贷、信托贷款等借贷活动。

总体判断:为金融去杠杆及“三三四”检查落地举措,限制非标融资渠道

2018年1月5日银监会下发的《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主要从三个方面规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分别为委托人资金来源、商业银行责任及资金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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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委托人方面,《办法》首次提出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委托人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经营贷款业务机构的委托贷款业务申请,资金来源方面禁止受托管理的资金及银行授信资金等,限制了以往银行分支行、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及基金子公司通过委托贷款进行放贷的模式。(2)受托人方面,《办法》加强银行风险隔离,要求委贷业务与自营业务分账核算,隔离风险,并且银行不得在委贷业务中充当主动角色(包括确定借款人、决策贷款项目、确定担保人、垫付资金等)。(3)借款人方面,对于资金用途做出负面清单管理,不得投向国家禁止的领域和用途,房地产、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融资渠道进一步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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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办法》是银监会对2017年“三三四”检查及金融去杠杆的落地举措。此次办法的颁布将有效填补监管制度空白,防止监管套利,促进金融有效服务实体,缩短实体经济融资链条。 随后证监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也陆续公布了相关窗口指导意见及备案须知。根据证监会通知,在2018年1月11日,上海证监局关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贷款类业务的监管规定进行了窗口指导。具体如下:

(1)不得新增参与银行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等贷款类业务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一对多)。(2)已参与上述贷款类业务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自然到期结束,不得展期。(3)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一对一)参与上述贷款类业务的,管理人应切实履行管理人职责,向上应穿透识别委托人的资金来源,确保资金来源为委托人自有资金,不存在委托人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向下做好借款人的尽职调查、信用风险防范等工作,其他监管机构由相关要求的,也应从其规定。 已参与上述贷款类业务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发生兑付风险的,管理人应及时向监管部门及行业协会报告。管理人应切实履行职责,做好风险处置工作,不得刚性兑付,同时避免发生群体性事件。

2018年1月12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规定下列不符合“投资”本质的经营活动不属于私募基金范围:

(1)底层标的为民间借贷、小额贷款、保理资产等《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所提及的属于借贷性质的资产或其收(受)益权;(2)通过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等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借贷活动的;(3)通过特殊目的载体、投资类企业等方式变相从事上述活动的。为促进私募投资基金回归投资本源,按照相关监管精神,协会将于2月12日起,不再办理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范围的产品的新增申请和在审申请。

协会的要求再次重申了私募投资基金是一种由基金和投资者承担风险,并通过主动风险管理,获取风险性投资收益的投资活动。私募基金财产债务由私募基金财产本身承担,投资者以其出资为限,分享投资收益和承担风险。私募基金的投资不应是借贷活动。

此次证监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布的相关窗口指导意见及备案须知,结合此前银监会的《办法》,监管部门基本形成了对非标的全面规范限制,也已上升到各监管部门同步协调出台监管政策的层面。

在面临不断完善的监管格局下,2018年非标业务量或呈现巨额缩减态势。2018年Q1表外回表内的进程一定会加速,金融逐步回归本源,达到支持服务实体经济的监管要求。

历史回溯:表内授信额度受限、资金投向受限及资本金约束下,委托贷款快速发展

央行在2000年《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将委托贷款定义为“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只收取手续费,不得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在2014年《关于规范委托贷款统计相关事宜的通知》提出委托人范围为“政府部分、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 在银行表内额度受限、资金投向受限及资本金约束下,委托贷款操作灵活度高,能够规避部分监管指标,委贷业务实现快速发展。从2005年起,委托贷款年平均增速达26%,截止2017年12月,委托贷款余额达13.97亿元,占存量社融规模达8%,除银行贷款及债权融资外,为社融投放第三大重要渠道。2016年央行MPA考核体系中,将委托贷款增速纳入宏观审慎考核体系中,对系统性重要银行、区域性重要银行以及普通机构要求委托贷款增速与目标M2增不超过20bp/22bp/25bp。MPA考核于2017年落地后,委托贷款增速明显持续下滑,但存量保持高位。

存量影响有限、增量回归本源,非标融资需求走向观察后续监管落地

(1)委托贷款将全面回归本源:资金来源方面回归委托人自有资金;银行作为受托人回归中介职责,禁止涉及匹配资金资产、承担信用风险等主动行为;借款人资金用途回归一般性生产经营,杜绝套利、违规流入限制行业等行为。(2)在金融去杠杆大趋势下,各监管部门的新政策进一步限制规范非标投资渠道。结合资管新规征求意见稿,非标投资在公募产品下受到限制,在私募产品中受到较为严格的期限管理,而此次《办法》进一步限制规范非标投资通道,在资金及资产方均禁止资管产品涉入。在现存监管政策体系下,预计未来非标融资需求有向信托回流的可能性,根据近期银信业务55号文中加强银信业务监管的要求,未来非标融资通过信托机构开展,需把握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并继续观察后续监管落地情况。(3)在多项监管政策限制非标的背景下,预计“非标融资需求转标”将是未来一大发展方向,ABS、收益权等在交易所或银登中心等交易机构挂牌的标准化资产可能将是解决非标融资需求的重要手段。(4)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业务2016年统计年报》公布,券商资管定向通道中约1.75万亿投向委托贷款,基金子公司通道中约2.18万亿投向委托及信托贷款,银行理财、私募基金等暂无数据。《办法》未对委托贷款业务设置过渡期,预计存量业务将采取到期不续作方式逐步压降规模,新增业务需达标。而对于存量业务中违反操作规定的部分业务,银监会或派出机构继续加大整改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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